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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專利侵權案不能輕率用'多余指定原則' |
發布日期:2009-3-9 |
當前,專利等技術類案件涉及的技術和法律問題愈加深邃復雜,涉及的經濟利益愈加重大,甚至攸關企業的生死存亡和行業的興衰成敗,許多案件國內外廣泛關注。2月19日上午開幕的第二次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要求,要正確適用專利侵權判定原則和方法。 曹建明說,經過多年的審判實踐,我國法院已經形成了一些既與國際接軌又具有我國特色的專利權利要求解釋規則以及侵權對比判定原則和方法。要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完善解釋規則和侵權對比判定標準。要科學解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準確界定專利保護范圍,既不能簡單地將專利保護范圍限于權利要求嚴格的字面含義,也不能將權利要求作為一種可以隨意發揮的技術指導。
凡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都是必要技術特征,均應納入技術特征對比之列,不能輕率地適用所謂的“多余指定原則”。 對于權利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所做的實質性的放棄或限制,在侵權訴訟中應當禁止反悔,不能將有關技術內容再納入保護范圍。要嚴格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認定等同特征,必須在“三個基本相同”的客觀判斷基礎上,同時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角度進行顯而易見性的主觀判斷。可以適當考慮專利的創造性程度高低適度從寬或者從窄解釋權利要求。要依法認真審查各種不侵權抗辯事由和侵權責任抗辯事由,合理認定先用權,酌情支持現有技術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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