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之所以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是因為不少專利,特別是發明專利是發明者辛勤汗水和獨有智慧凝聚而成,它們很可能成為創新之源,保護專利某種意義上就是保護創新,發展生產力。但專利又是把雙刃劍,如果授予不當,使公知的毫無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東西登堂入室,讓本應被法律摒棄之物披上法律的外衣。更可怕的是,如果這種“專利”的持有人借此發威,打壓同行,壟斷市場,則完全背離了專利保護制度的初衷,反而成為阻礙創新,破壞生產的邪惡之力。
法院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常遇到類似問題專利。縱觀此類問題的出現,緣于我國外觀設計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模式。我國專利法規定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需進行初步審查,而不進行實質性審查。所謂的初步審查實際上就相當于登記制,即只要形式上符合專利法有關條款的要求,專利局不對其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實質性審查即可授權。故專利權人利用了我國專利授權制度的這一漏洞,而獲得合法授權,使得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當擴大,因而直接侵害了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行為的直接后果將妨礙新技術的推廣與發展,與設立專利制度的初衷相悖。但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進行實質審查,不僅是我國,而且是許多國家通行的做法。這一方式在節約社會公共資源的同時,必然帶來良莠不齊的情形。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法院作為司法審判機關,對缺乏新穎性、創造性的專利又無權理涉。正因為專利授權制度的這一漏洞,使問題專利得以生存,并損害公眾利益。面對如此境況,筆者認為,法院若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審理中發現此類問題專利(涉案專利權有問題)應及時以發函形式通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或與之建立信息互通渠道,以啟動專利復查程序,加大無效宣告的審查力度,及時剔除問題專利,凈化專利環境,推動技術的創新,促進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建議,借專利法修改之際建立此類互通機制,以完善專利制度。(江蘇法制報)
上一條:沒有記錄 下一條:美專商局:申請人可不提交收費表格紙件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