侖工科〔2010〕15號
第一條 為推進企業專利工作,把專利工作納入企業的技術創新、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促進企業自主創新,不斷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加快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根據《浙江省專利示范企業管理辦法》和《寧波市專利示范試點企業認定辦法》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各種所有制性質的企業。
第三條 區專利試點企業認定遵循“誠實申請、公開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專利試點企業應當制定并完善本單位專利管理和專利工作績效考核制度,落實負責專利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加大研發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專利技術的產業化。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運用和保護,推動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的形成,提高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核心競爭力。
第五條 申請認定區專利試點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產權清晰;
2、有完善的專利工作制度,包括專利管理與保護、專利信息利用、專利獎酬制度、技術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等;
3、建立了健全的企業專利工作機構,有明確的專利工作負責人,并配備專(兼)職專利工作人員;
4、企業內部專利培訓工作開展經常,決策人員、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的專利意識強,掌握和運用專利知識水平較高;
5、近三年擁有授權專利10件以上(其中含1件實用新型專利)或擁有授權發明專利1件以上,或上年度專利申請達到15件,企業年銷售額在800萬元以上,其中專利產品(技術)在整個企業銷售中比重大于30%;
6、技術開發費初步單獨建帳;
7、沒有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第六條 申報專利試點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專利試點企業申報表;
2、企業專利工作概況;
3、有關專利制度復印件;
4、授權專利證書復印件
5、授權專利匯總表。
第七條 區專利試點企業的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企業提出申請,4月底前,申報材料一式三份由區生產力促進中心統一受理。
第八條 區科技局、工業局組織有關人員組成認定小組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區科技局、工業局審核,對符合條件者擇優確定為區專利試點企業。
第九條 專利試點企業試點時間為一年,到期由區科技局、工業局組織驗收。試點期間,凡年專利申請量在5件以下,含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額增長率在10%以下的試點企業實行一票否決。驗收合格的區專利試點企業可申請市專利試點、示范企業。
第十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北侖區科技局、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寧波市北侖區(開發區)科學技術局、工業局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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