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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專利文獻 |
發布日期:2009-8-5 |
1、專利法的頒布及其對專利文獻的影響 前蘇聯解體之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是較早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之一。1992年6月24日通過《專利法》,同年8月5日公布并生效。對發明、工業品外觀設計實行初步專利和專利保護,對實用新型則只有專利保護一種形式。 發明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初步專利的有效期均為自申請到達專利局之日起5年。 發明專利的有效期自申請到達專利局之日起20年。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的有效期自申請到達專利局之日起10年,可延長,不得超過5年。實用新型專利的有效期自申請到達專利局之日起5年,最多可延長3年。 哈薩克斯坦采取初步專利對發明和工業品外觀設計進行法律保護在獨聯體國家中首開先河。不同于其他國家的做法是:對申請案經過形式審查之后即可授予初步專利。一般自申請到達專利局之日起4個月后即可獲得這種保護。如果申請人或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未在申請到達4年之內提交實質審查請求,那末,初步專利有效期屆滿之后法律保護即告終止。 《專利法》規定:在授予初步專利的同時在官方公報中公布有關信息,自公布之日滿8個月任何人有權了解申請材料。 實用新型不進行實質審查,形審合格即可授予專利權并予以公布。任何人在實用新型專利授予信息公布之后有權了解申請材料。 發明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獲得必須經過實質審查。發明專利性的條件為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性條件是新穎性、獨創性和工業實用性。專利局在做出授予專利權決定之日6個月期限內在官方公報中公布有關信息。 2、哈薩克斯坦專利文獻出版物 哈薩克斯坦國家專利局的專利文獻出版物目前只有《官方公報》(哈、俄雙語版),1993年創刊,季刊。為權利要求型公報。刊登法律法規文件、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索引等內容。其中, 發明分為兩部分報導: --發明初步專利,文獻類型代碼為B。 刊登基本著錄項目信息,包括文獻號、國際專利分類、申請日及申請號、發明人、專利權人、發明題目。 --發明專利,文獻類型代碼為C。 目前,發明專利主要有兩種,其一是對前蘇聯的發明人證書轉而授予哈薩克斯坦的發明專利;其二為對前蘇聯已通過實質審查的申請案授予哈薩克斯坦發明專利。除刊登基本著錄項目信息,包括文獻號、國際專利分類、專利權在哈薩克斯坦境內的生效日期,在前蘇聯的申請提交日期及申請號、發明人姓名、專利權人姓名、發明題目之外,同時刊登發明權利要求。 實用新型部分:刊登實用新型專利的基本著錄項目信息(與發明專利部分大體相同)及權利要求,文獻類型代碼為Z。 工業品外觀設計,與發明部分一樣,也分作兩部分報導: --工業品外觀設計初步專利 刊登基本著錄項目信息,包括文獻號、申請日及申請號、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號、設計人姓名、專利權人姓名、工業品外觀設計名稱、工業品外觀設計實質特征清單及其照片或不同視圖。 --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 目前主要有一種,由前蘇聯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轉而授予哈薩克斯坦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刊登基本著錄項目信息,包括專利號、申請號、專利權在哈薩克斯坦境內的生效日期,其他著錄項目同上。 索引部分:包括七種索引,分別是: 申請號與初步專利號對照索引; 前蘇聯發明申請號與發明專利號對照索引; 前蘇聯發明人證書號與專利號對照索引; 申請號與專利號對照索引; 實用新型申請號與實用新型專利號對照索引; 申請號與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號對照索引; 國際專利分類以及國際外觀設計分類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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