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于1994年2月2日制定《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臨時條例》,對發明,工業品外觀設計實行專利保護,對實用新型實行證書保護,發明專利權有效期自申請日起20年,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期10年,可延長,但不得超過5年,實用新型證書有效期6年,可延長,不得超過3年。
《臨時條例》對前蘇聯有效期未滿20年的發明專利,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轉授塔吉克斯坦專利。
目前,塔吉克斯坦出版的專利文獻有專利說明書(俄文)和公報(塔、俄、英三種語言),公報于1996年創刊。
主要內容包括前蘇聯、俄羅斯的保護文件轉換為塔吉克斯坦專利的有關信息,授權專利,發明專利申請,工業品外觀設計授權專利,實用新型授權專利,商標,各種索引以及官方通告,上述各部分信息均以著錄項目形式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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