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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規則協定 |
發布日期:2009-7-20 |
前 言 締約各方 注意到1986年9月20日部長會議同意、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旨在使世界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和擴大化,強化關貿總協定的作用,并增加關貿總協定體系對發展變化中的國際經濟環境的適應性; 意欲擴展關貿總協定的目標; 認為明確的、可預測的原產地規則及其實施,將便利國際貿易的流通; 切望確保原產地規則本身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 切望確保原產地規則不能取消或損害關貿總協定締約方的權利; 認識到使有關原產地規則的法律、法規及慣例具有透明度是合乎需要的; 意欲確保原產地規則在一種公正、透明、可預見、一致和中立的氣氛下達成并實施; 確認一個協商機制和程序的存在,它能夠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決本協議下發生的爭端; 切望調和并闡明原產地規則; 為此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定義和范圍 第一條 原產地規則 1、按照本協議第一至第四部分的目的,原產地規則應該被定義為任何締約國為確定貨物原產地國家所實施的那些法律、法規及一般執行的行政決定,假如這樣的原產地規則與導致給予關稅優惠的締約或自制貿易體無關(關貿總協定第1條第1款的實施除外)。 2、上述第1款中提到的原產地規則應包括所有用于非優惠貿易政策工具的原產地規則,例如關貿總協定第1、2、3、11、13條下的最惠國待遇;第6條下的反傾銷和反貼補稅;第19條下的保護措施;第9條下的原產國標記要求以及任何歧視性的數量限制或關稅配額的實施。他們還應包括為政府采購和貿易統計而使用的原產地規則。 *“country”一詞出現在本協議中時,意指每一締約方的疆域。依此,歐共體在此協議中被認為是一個締約方。 第二部分 原產地規則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過渡期間的規則 在完成下面第四部分所表述的原產地規則協調工作計劃之前,各締約方應確保: (a)當各方發布一般實施的行政決定時,要清楚地明確有關要求,特別是: ——在實施稅則分類變化標準的情況下,此原產地規則和原產地規則的任何例外,必須清楚地列出該規則所談到的稅則目錄內的子稅目或稅目; ——在實施從價百分比標準的情況下,也應在原產地規則中列明計算這一百分比的方法; ——在實施制作標準或加工操作標準的情況下,必須明確地說明賦予有關產品原產地資格的操作標準; (b)盡管貿易政策的措施或手段可能與原產地規則有聯系,但各方不應將原產地規則作為直接或間接尋求貿易目標的工具; (c)原產地規則自身不應對國際貿易產生限制性、歪曲性或破壞性的影響。原產地規則不應提出過分嚴格的要求或要求滿足與制作或加工無關的某些條件來作為確定原產地國的先決條件。然而,為了實施上述(a)項所述的從價百分比標準,可以將與制作或加工無直接關系的費用包括進去; (d)各方對進出口產品所實施的原產地規則,不應比他們所實施的確定產品是否是國產的那種原產地規則更為嚴格,亦不應歧視其他締約方,有關產品的制造商的背景也不在考慮之列; (e)應以連貫的、一致的、公正合理的方式管理其原產地規則; (f)各方的原產地規則基于肯定標準之上。可允許原產地規則中規定哪些不能給予原產地確認(否定標準),以作為對肯定標準(說明的一部分)或一些不需要原產地肯定確認個例的說明的一部分; (g)他們必須或按照總協定第10條的第1款,公布其原產地規則的實施有關的法律、法規及一般執行的司法和行政裁定; (h)應出口商、進口商或任何有正當理由的人要求,只要必要的材料已呈交,應盡快地在不遲于要求的150天內確認貨物的原產地。接受這樣的確認申請,可以在有關貨物開始進行貿易之前,也可以在較晚的時候。只要事實、條件(包括做出這種確認的原產地規則)一直保持基本不變,則此確認可保持三年有效。只要有關方面被預先告知,在下述(i)項所指的審議中,當一裁定與此確認相矛盾時,則此確認將不再有效。按照下述(k)項的條款,應將這種確認公布于眾; (i)當各締約方對其原產地規則或新的原產地規則進行改動時,這種改動不得違背其法律或法規,且須毫無偏見; (j)各方對原產地的確認所采取的任何行政行為,可以迅速通過司法、仲裁或行政管理程序對其進行審議,而不受發布此確認的當局的支配;該確認會影響對原產地確認的修改或變更; (k)所有自身屬于機密的材料或為實施原產地原則而被秘密提供的材料,應被有關當局視為嚴格保密,未經材料提供人或政府的明確許可,有關當局不得披露材料內容;在如下范圍內除外:在訴訟過程中,要求將材料公布于眾。 第三條 過渡期后的規則 考慮到所有締約方為達到下述第四部分所述的協調工作方案的目的,即協調原產地規則的確立,各締約方一旦執行協調工作方案,應確保: (a)他們應為上述第一條所述的各種目的,平等地實施原產地規則; (b)依照原產地規則,某一特定產品的原產國,即是這一貨物的完全生產國,或是當一個以上的國家參與了這一產品的生產時,那個對產品進行了最后的實質性加工的國家。 (c)各方對進出口產品所實施的原產地規則,不應比他們所實施的確定一項產品是否是國產的那種原產地規則更為嚴格,亦不應歧視其他締約方,并不考慮有關產品的制造商的來厲; (d)應以連貫一致和公正合理的方式管理其原產地規則; (e)必須或按照總協定第10條第1款,公布其與原產地原則有關的法律、法規及一般執行的司法和行政裁定; (f)應出口商、進口商或任何有正當理由的人的要求,只要必要的材料已呈交,應盡快地在不遲于要求的150天確認貨物的原產地。接受這樣的確認申請,可以在有關貨物開始進行貿易之前,也可以在任何較晚的時候,只要事實、條件(包括做出這種確認的原產地規則)一直保持基本不變,則此確認三年有效。只要有關方面被預先告知,在下述(h)項所指的審議中,當一裁定與此確認相矛盾(有分歧)時,則此確認將不再有效。按照下述(i)項的條款,應將這種確認公布于眾; (g)當各方對其原產地規則或新的原產地規則進行改動時,這種改動不得違背其法律或法規,且須毫無偏見; (h)各方對原產地的確認所采取的任何行政行為,可以迅速通過司法、仲裁或行政管理或程序對其進行審議,不受發布此確認的當局支配,該確認會影響對原產地確認的修改或變更; (i)所有自身屬于機密的材料,或為實施原產地規則而被秘密提供的材料,應被有關當局視為嚴格保密,未經材料提供人或政府的明確許可,有關當局不得披露材料內容,在如下范圍內除外:在司法訴訟過程中要求將材料公布于眾。 第三部分 通告、審議、磋商和解決爭端的程序安排 第四條 設立機構 所有機構須在下述協議下設立: 1、由各締約方代表組成的原產地規則委員會(下文稱委員會)。委員會將選出自己的主席,在必要時開會(但每年至少一次),以便為締約方提供就該協議下第一、二、三和第四部分操作中的有關問題進行磋商的機會,或為促進這四部分所制訂的目標的實現,并且承擔由該協議或由締約方賦予的其他義務提供機會。在適當的時候,委員會將從技術委員會(參下文第2款)索要資料并征詢有關本協議的意見。委員會在認為適當的時候,還可向技術委員會詢問其他工作以推動該協議上述目標的實現。GATT秘書處將作出委員會的秘書處行使職能。 2、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下文稱技術委員會)歸屬于本協議附件1所述的海關合作理事會。技術委員會將從事本協議第四部分所要求的以及附件1所規定的工作。在適當的時候,技術委員會可從委員會索要資料并征詢有關本協議事務的意見。技術委員會,在認為適當的時候,還可向委員會詢問其他工作以推動該協議上述目標的實現。海關合作理事會秘書處將作為技術委員會的秘書處行使職能。 第五條 修改和實施新的原產地規則的通告及程序 本協議一旦生效,每一締約方應在90天內,向秘書處提供其原產地規則、司法決定及自生效之日起所實施的有關原產地規則一般執行的行政管理規則。如果因疏漏,未及時提供原產地規則,有關締約方應在知曉這一事實后立即提供。GATT秘書處應將所收到的和手中擁有的資料清單散發給各締約方。 2、在上文第二條所述期間內(即過渡期內),締約方若對其原產地規則做非細小更改,或者為本條所述目的,實施新的原產地規則(包括上述第1款中所指的任何原產地規則且未將其提供給秘書處),則應在改動后的或新實施的原產地規則生效前至少60天發布一通告,以便使有關各方了解其修改或實施一新原產地規則的意圖;除非發生或有可能要發生例外情況。在例外情況下,締約方應盡快發布所修改過的或新的規則。 第六條 審議 1、委員會針對本協議的目的性,將每年審議本協議第二、三部分的執行和運作情況,并且每年將審議期間的進展情況通告各締約方。 2、委員會應審議上述第一、二、三部分的條款,并在必要時,提供修改(建議)以反映協調工作方案的成果。 3、考慮到第九條所列的目標和原則,委員會將配合技術委員會,建立一機制來考慮和提出修改協調工作方案結果。這可以包括需使該規則更易操作的情況,或需要更新規則以適應受技術變化影響的新的生產加工過程。 第七條 磋商 解決爭端談判小組業已改進并做了詳細說明的關貿總協定第22條中的條款。適用于本協議。 第八條 爭端的解決 解決爭端談判小組業已改進并做了詳細說明的關貿總協定第23條中的條款。適用于本協議。 第四部分 原產地規則的協調 第九條 1、目標和原則 為了協調原產地規則,特別是為了給世界貿易活動提供更大的可靠性,締約各方應與海關合作理事會一起,基于如下原則,從事下述的工作計劃: (a)按照上述第一條所列的各種目的,應平等地實施原產地規則; (b)依照原產地原則的規定,某一特定產品的原產國即是這一產品的完全生產國,或者是當一個以上的國家參與了這一產品的生產時,那個對產品進行了最后的實質性加工的國家。 (c)原產地規則應具有客觀性、易于理解,并具有可預見性; (d)盡管可能與措施或手段發生聯系,但原產地規則不得被當作直接或間接尋求貿易目標的工具。原產地規則自身不應對國際貿易產生限制性、歪曲性或破壞性的影響。他們不應提出過分嚴格的要求或要求滿足與制作或加工無關的某些條件來作為確定原產地國的先決條件。然而,為了實施從價百分比標準,可以將與制作或加工無直接關系的費用包括進去; (e)應以連貫的、一致的、公正合理的方式管理原產地規則; (f)原產地規則應緊湊連貫; (g)原產地規則應以肯定標準為基礎。否定標準可被用來闡明肯定標準。 2、工作(方案)計劃 (a)工作計劃應在烏拉圭回合后,盡快開始(實施),且應在開始后三年內完成。 (b)本協議第四條所述的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是從事這項工作的合適機構。 (c)由海關合作理事會提供詳盡的數據,委員會應要求技術委員會提供其基于本條第1款所列原則,對下述工作的解釋和意見,為確保及時完成協調工作計劃,此項工作應在協調制度稅則目錄各章節所列的一產品區基礎上進行。 (i)完全獲得和最微小操作或加工技術委員會應對此做出協調定義: ——被認為是在一國完全獲得的貨物。該工作應盡可能詳盡; ——本身不賦予貨物原產地資格的最微小操作或加工。 在接到委員會要求的三個月內,應將這項工作的結果遞交委員會。 (ii)實質性改變——稅則分類變化 ——技術委員會應在實質性改變標準的基礎上,在制定針對特定產品或一產品區的原產地規則時,考慮和詳細闡明,如何使用稅則子目或目錄變化,和適當時,符合改變標準的目錄內的最小變化。 ——技術委員會考慮到協調制章節,應以產品為基礎,劃分上述工作,以便至少每季度向委員會遞交其工作結果。技術委員會應在收到委員會要求的一年零三個月內完成上述工作。 (iii)實質性改變——補充標準 一旦完成(ii)款項下每一產品區或單一產品分類的工作(在該分類中,不允許例外使用HS目錄表述實質性改變),技術委員會; ——應在對特定產品或一產品區特定原產地規則時,以補充或例外方式考慮和詳細闡述,如何利用其它要求,包括從價百分比和(或)當為某些特定產品或一個產品區制訂原產地規則時,生產和加工的操作過程。 ——可以提供對其建議的解釋; ——考慮到協調制的章節,應以一產品為基礎,劃分上述工作,以便至少每季度向委員會遞交其工作結果報告。技術委員會應在收到委員會要求的兩年零三個月內完成上述工作。 3、GATT的作用 在本條第1款所述原則的基礎上: 技術委員會應按照上述(i)、(ii)和(iii)項所規定的時間框架,定期考慮技術委員會的解釋和意見,以認可此解釋和意見。委員會可以要求技術委員會使工作精益求精,詳細闡述其工作或提出新措施。為協助技術委員會,委員會應在適當時,提出要求增加工作的理由和建議供其選擇的方法; ——一旦完成上述(i)、(ii)和(iii)項所明確的全部工作,委員會將從全面一致性角度考慮結果。 4、協調工作方案結果和隨后工作 締約方應在附件中列明協調工作方案結果,以作為本協議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締約方應對本附件的生效期規定一個時間框架。 附件1 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 1、技術委員會承擔的不斷增加的責任應包括如下四款: (a)應技術委員會任一成員的要求,審查締約國在日常管理原產地規則中出現的特定技術問題,并在所提供事實的基礎上,就恰當的解決方法提供指導意見。 (b)對任何締約方或委員會可能要求確認產品原產地的任何事宜,提供訊息和建議; (c)就本協議操作和地位的技術方面情況,擬定和公布定期報告; (d)對本協議第二、三部分的執行操作進行年度審議。 2、技術委員會應按照委員會可能提出的要求,履行其它這方面的責任。 3、技術委員會應在合理的短時間內,努力結束其具體事務,尤其是那些由締約方或委員會委托的工作。 代表 4、每一締約方都有權利作為技術委員會的代表。每一締約方可以提名一個代表和一個或多個候補者作為其技術委員會的代表,作為技術委員會代表的締約國方即可作為技術委員會一個成員。技術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能夠在技委會的會議上得到顧問的協助。GATT秘書處亦可以觀察員身份出席此類會議。 5、屬非締約方的海關合作理事會成員可以由一代表或多個候補者出席技術委員會會議,這些代表應作為觀察員出席技術委員會會議。 6、須經技術委員會主席的同意,海關合作理事會秘書長(以下稱秘書長)可以邀請既不是締約方又不是海關合作理事會成員的政府代表和國際組織代表及國際貿易組織的代表作為觀察員參加技術委員會會議。 7、應向秘書長做出對技術委員會會議的代表、候補代表和顧問的提名。 會議 8、技術委員會在必要時開會,但至少一年一次。 程序 9、技術委員會應選舉自己的主席并設定自己的程序。 附件2 關于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共同宣言 1、認識到一些締約國實施與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截然不同的優惠原產地規則,各締約方為此達成如下協議。 2、為了該共同宣言的目的,優惠原產地規則應被定義為任一締約方為確認貨物能否享受實施關稅優惠的締約或自制貿易體給予的優惠待遇(不受關貿總協定第1條第1款所限),所實施的那些法律、法規及一般執行的行政決定。 3、締約方同意確保: (a)當他們發布一般實施的行政法規時,要清楚地明確有關要求,特別是: ——在實施稅則分類變化標準的情況下,此優惠原產地規則及這一規則的任何例外,必須明確指明本規則所談到的稅則目錄內的子稅目或稅目。 ——在實施從價百分比標準的情況下,也應在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列明計算這一百分比的方法; ——在實施制作標準或加工操作標準的情況下,必須明確地規定賦予產品優惠原產地資格的操作規程: (b)其優惠原產地規則基于肯定標準之上?稍试S優惠原產地規則中規定哪些不能給予優惠原產地資格(否定標準),以作為對肯定標準或一些不需要優惠原產地肯定確認這種個例的說明的一部分; (c)他們必須或按照總協定第10條第1款,公布其與優惠原產地規則有關的法律、法規及一般執行的司法和行政裁定: (d)應出口商,進口商或任何有正當理由的人的要求,只要必要的材料已呈交,應盡快地在不遲于要求的150天內發布對貨物優惠原產地的確認。接受這樣的確認申請,可以在有關貨物開始進行貿易之前,也可以在任何較晚的時候。只要事實條件(包括做出這種確認的優惠原產地規則)一直保持基本不變,則此確認可保持三年有效。只要有關方面被預先告知,在下述(f)項所指的審議中,當一裁定與此確認相矛盾時,則此確認將不再有效。按照下述(g)項的條款,應將這種確認公布于眾; (e)當各方對其優惠原產地規則或新的優惠原產地規則進行改動時,這種改動不得違背其法律或法規,且須無偏見; (f)各方對優惠原產地的確認所采取的任何行政行為,可以迅速通過司法、仲裁或行政管理程序對其進行審議,但不受發布此確認的當局的支配;此審議會影響對優惠原產地確認的修改或變更; (g)所有自身屬于機密的材料,或為實施優惠原產地規則而被秘密提供的材料,應被有關當局視為嚴格保密,未經材料提供人或政府的明確許可,有關當局不得披露材料內容;在如下范圍內除外;在司法訴訟過程中,可要求將材料公布于眾。 4、各締約方同意向秘書處迅速提供其優惠原產地規則,包括他們所實施的優惠安排清單、司法決定和與共同宣言同日生效的優惠原產地規則有關的、一般執行的行政管理細則。各締約方并且同意盡快向GATT秘書處提供其優惠原產地規則的變動情況或新的優惠原產地規則。秘書處應將所收到的和所擁有的資料清單散發給各締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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