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情」
原告:內江市科源醫療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科源公司)。
被告:四川省內江市南方醫療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稱南方公司)。
1999年7月14日,科源公司經合法轉讓成為“一種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機構”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該專利的發明目的是為了克服現在所使用的診斷用X射線機到位不準確,易產生故障,難以達到理想效果的缺點,提供一種采用步進電機做傳動動力,以滾動絲桿直驅傳動方式的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結構。根據權利要求的內容及對相關工作過程所作的說明和解釋可以看出,實現其發明目的的專利技術方案是在未改變現有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結構和工作原理的基礎上,對其中橫向和縱向兩個方向上作為傳動動力源的驅動機構及其傳動機構進行了改進。但在權利要求及說明書和附圖中對其新替換的核心部分的傳動系統均缺少必要的結構。
被告南方公司生產的“計算機程度控制自動點片裝置”的結構中,與原告專利結構相同,均沿用現有同類產品結構的部分。不同的部分在于橫向傳動結構中未使用專利的滾珠絲桿結構,而是恢復為現有技術的齒帶輪-齒帶結構形式。
原告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機構”(專利號)ZL94229600.1是四川藍天醫療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藍天公司)于1995年8月20日獲中國專利局授予的實用新型專利。藍天公司后將該實用新型專利權轉讓給我公司,我公司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了《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1999年2月14日,經中國專利局核準并公告在第十五卷第二十八號實用新型專利公報上,我公司成為ZL94229600.1專利權的所有人。在專利權變更公告前,我公司就發現南方公司銷售的“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機構”(其產品名稱為自動點片)與我公司的專利產品在設計原理、產品開頭、結構及其結合等方面相同。我公司成為專利權人后,多次要求南方公司停止侵權,但南方公司不予理睬。故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南方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被告南方公司答辯稱:我公司的產品是否構成侵權,必須審查專利產品的專利文件在獨立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或者等同技術特征是否都出現在被控產品中。我公司的產品未采用原告專利的設計方案,缺少必要的技術特征。原告、我公司和原專利權人藍天公司均未實施該專利技術,故原告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
「審判」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享有專利權的 ZL94229600.1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中載明:現在所使用的診斷用X射線機的切換、分片及給出光指令、回片等動作時,均由交換機構中的限位開關給出,但由于其本身結構復雜,傳動不靈活,加之傳動方式易產生傳動誤差,動作精度不高,導致其動作到位不準確,易產生故障,從而使其工作難以達到理想效果。該專利的發明目的是克服上述缺點,提供一種采用步進電機做傳動動力,以滾動絲桿直驅傳動方式的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機構。由說明書對該權利要求的內容以及對相關的工作過程所作的說明和解釋表明,實現其發明目的專利技術方案是在未改變現有X射線機透視拍片交換結構和工作原理的基礎上,對其中的部分結構進行了改進。該專利的發明點表現在對現有結構中的橫向和縱向兩個方向上作為傳動動力源的驅動機構及其傳動機構的改進,具體歸納為:1.在橫向傳動機構中,由設置于其一端用作傳動動力的X向步進電機,經X向直線軸承中間位置上以直驅傳動方式運動的X向送進滾珠絲桿進行傳動;2.在縱向傳動機構中,由設置于其一端用作傳動動力的Y向步進電機,經Y向直線軸承中間位置上以直驅傳動方式運動的Y向送進滾珠絲桿進行傳動。
上述改進機構的工作方式,該專利說明書的記載為:操作醫生根據拍片需要,分別發出對橫向和縱向兩個方向的傳動機構啟動程序指令后,X向步進電機和Y向步進電機各自相應轉動,分別帶動X向送進滾珠絲桿和Y向送進滾珠絲桿直驅傳動,夾持機構和金盤機構分別在橫向方向上和縱向方向上運動至按需要所指定的拍片位置處。
該專利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技術效果,其說明書中載明:1.用步進電機傳動動力,能使整個裝置動作時更加準確到位,并能滿足自動化和程序化的要求;2.以滾珠絲桿直驅傳動方式代替鏈條或齒帶傳動方式,減少了傳動過程中的誤差,能準確地傳送電機發出的運動指令和反饋移動信息;3.整個裝置結構緊湊,設計合理。
被告生產的“計算機程序控制自動點片裝置”的結構的盒盤機構夾持機構、影像增強器和交換總成機構幾部分與現有同類裝置的相應部分相同,不同的在于橫向傳動機構和縱向傳動機構兩部分。其中:1.在橫向傳動機構中,由設置于其一端用作傳動動力的X向步進機按現有的傳動方式,即由固定于電機軸上的主動齒帶輪和若干傳動齒帶輪,經與之配合的閉合環狀齒帶進行傳動,盒盤機構通過連接件與該齒帶連接;2.在縱向傳動機構中,由設置于其一端用作傳動動力的Y向步進電機,經變速機構由Y向設置的普通絲桿-螺母傳動機構傳動,夾持機構與該傳動機構中的螺母直接連接。
被告產品的工作方式是:由X向步進電機,經固定連接于其電機軸上的主動齒帶輪,在若干傳動齒帶輪的配合下,帶動閉合環狀的齒帶傳動,并帶動與齒帶連接的盒盤機構在橫向方向上作左右運動;由Y向步進電機經變速機構驅動Y向設置的絲桿轉動,從而使與之配合的螺母在絲桿上作上下運動,并帶動其所連接的夾持機構在縱向方向上做上下運動。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經藍天公司合法轉讓,依法享有ZL94229600.1實用新型專利權,是ZL94229600.1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專利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從案涉專利產品提出專利發明目的、技術方案以及由該技術方案所產生并與其發明目的相一致的技術效果綜合分析,該專利技術方案的發明點,是由包括用步進電機替換現有技術中的普通電機作傳動動力和用相同形式的經直線軸承中間位置上以直驅傳動方式運動的送進滾珠絲桿進行傳動結構,同時分別替換現有技術中橫向和縱向兩個方向上的傳動機構這兩部分共同組成的整體結構完成的。由說明書對其技術方案所產生的技術效果的記載和說明可以進一步明確:該兩部分的改進在對其技術效果的貢獻中,解決傳動不靈活,減少傳動中的誤差,是占主要地位的技術措施;采用步進電機的這一改進,是能使其動作“更加”準確到位,因而是占次要地位的措施。
原告在其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在使夾持機構和盒盤機構能分別實現在橫向方向上和縱向方向上運動的傳動連接中,尚缺少一些必要的連接關系和結構,在專利說明書及其附圖中,也未作出清楚、明確的解釋和說明。二是權利要求書所使用的如“直線軸承”等結構名稱,是不規范的技術術語,而在專利說明書及其附圖中,也未作出清楚、明確的定義和解釋、說明。這兩個問題使所屬領域的普邁技術人員在對其技術方案的具體理解和實現上造成困難。
被告生產的“計算機程序控制自動點片裝置”技術結構與原告專利技術方案對比,其主要異同表現為:1.裝置中的盒盤機構,夾持機構,影像增強器和交換總成機構幾部分相同,且均與現有同類裝置的相應部分相同,均為沿用的現有技術結構。2.在橫向傳動機構中,二者均設置于其一端用作傳動動力的X步進電機,但在其所連接和驅動的傳動機構中,專利技術方案是經在X向直線軸承中間位置上直驅傳動方式運動的X向送進滾珠絲桿進行傳動,被告產品采用的是現有的傳動結構方式,即是由固定連接于電機軸上的主動齒帶輪和若干傳動齒帶輪帶動與之配合的閉合環狀齒帶進行傳動的結構。此兩者在傳動結構的分類上是屬于兩種不同的類型。同時被告產品采用的是已為該專利明確提出因具有不足而被其替換了的現有技術的結構形式,即該替換正是體現原告專利的一個主要發明點所在的改進之處。3.在縱向傳動機構中,H者均設置于一端用作傳動動力的Y向步進電機;專利技術方案中經變速機構由Y向設置的以直驅傳動方式運動的Y向送進滾珠絲桿進行傳動,被告產品采用的普通絲桿-螺母傳動機構進行傳動,二者的傳動結構均屬于以相同方式工作的螺旋傳動結構類型,差別在摩擦性質上,專利的結構形式屬于滾動螺旋,被告的結構形式屬于滑動螺旋,其在各自裝置中的設置方式相同,并能具有基本相同的技術效果,主要差別在于專利的結構形式能具有相對較高的定位精度,因此,這兩種傳動結構形式雖不完全相同,但應認定是屬于相等同的結構形式。
綜上所述,由于被告生產的“計算機程序控制自動點片裝置”的技術結構并未完全覆蓋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方案,而其與專利技術方案的差別之處卻又正是原告在專利中為其發明目的所指,和體現其主要發明點之一而明確提出進行替換的現有的齒帶傳動結構,因而該齒帶傳動結構應排除在其專利的保護范圍之外。故被告的產品結構并未侵犯原告的專利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該院于 2000年11月24日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內江市科源醫療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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