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情」
請求人汕尾加利迅電子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6日向深圳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訴被請求人深圳市××公司侵犯其名稱為“筆座(磁力吸掛式)”(專利號ZL00334120.8)外觀設計專利權(下稱本專利)。請求人稱其擁有名稱為“筆座(磁力吸掛式)”(專利號ZL00334120.8)的中國專利。被請求人生產并銷售的D188懸空筆產品與請求人擁有的ZL00334120.8號專利完全相同,并在《玩具世界》上發布了侵權產品的廣告,給請求人造成了損失,請求深圳市知識產權局判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和模具,并公開賠禮道歉,保證今后不再發生類似侵權行為。請求人同時提交《玩具世界》雜志復印件、被請求人網頁資料和被控產品樣品以及購買該被控產品的票據。深圳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后決定受理該案,并依法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深圳市知識產權局于2002年7月30日到被請求人經營場所送達有關文書,并進行了現場調查勘驗,在現場暫扣D188懸空筆產品一只、出庫單一本和彩頁廣告一頁。
被請求人收到深圳市知識產權局通知后未進行答辯。
本案于2002年7月29日進行了口頭審理。請求人的法定代表人林惠民、代理人陳達到庭,被請求人未到庭。請求人補充提交第64期、65期、67期《禮品》雜志復印件作為證據,出版日期分別為2002年10月、2002年12月、2003年。該雜志上有被請求人刊登的被控產品的廣告。
「處理及結果」
經審理查明,名稱為“筆座(磁力吸掛式)”(專利號ZL00334120.8)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為2000年8月8日,授權日為2001年2月10日,專利權人為汕尾加利迅電子有限公司,現為有效專利。
被控產品為筆座和筆包裝在一起的產品,與本專利為同類產品。筆座包括底座、頂座、連接底座和頂座的連桿,底座為近似腰形,兩端部為圓弧形,兩腰部中心有一個圓弧形突起,頂座為三角形,連桿呈半圓形,下部連接底座端部,上部連接頂座的頂角,頂座的底邊朝向本產品的正面,并有一個長方形的窗口。筆為長紡錘形,下端為筆尖,上端為小圓球,該小圓球可吸附于頂座上。
將被控產品與本專利比較,可以發現兩者的區別在于:被控產品的底座為近似腰形,兩腰部中心有一個圓弧形突起,兩端部為突出的圓弧形;本專利的底座為腰形,兩端部為圓弧形,兩腰部為內凹的弧形。由于兩者的主要結構相同,僅底座的部分結構不同,而底座的該部分結構在正常使用時是消費者難以注意到的,消費者無法將被控產品與本專利區別,因此兩者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根據深圳市知識產權局在被請求人經營場所暫扣的出庫單記載,被請求人自2002年2月24日起至2002年10月18日止共售出D188懸空筆產品9718只。
深圳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被請求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出售與本專利相近似的產品屬于侵權行為,應予制止。由于沒證據顯示被控產品被請求人制造產品,因此對于請求人關于銷毀模具的請求不予支持。此外,對于請求人關于責令被請求人賠禮道歉的請求,因超出了深圳市知識產權局的職能范圍,不予支持。對于該請求,請求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1)被請求人停止銷售D188懸空筆產品;
(2)被請求人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
(3)駁回請求人的其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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