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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重復授權的專利侵權案
發布日期:2009-7-16                

正文:
【正文】 案情
原告:林翠雯。
原告:福州九星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九星公司)。
被告:福建福特衛視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特公司)。
被告:福建華強特種器材公司(以下簡稱華強公司)。
原告林翠雯于1995年9月12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電蚊拍實用新型專利。1996年1月8日,林翠雯以正在申請中的該項專利與九星公司簽訂了一份專利技術許可實施協議,許可九星公司在全國范圍內獨家實施。協議約定:九星公司付給許可人技術入門費80萬元,并在協議有效期內(五年)按實際銷售額提成4.3%付給許可人。國家專利局于1996年8月10日頒發專利證書,專利號為ZL95222858.0,專利權人為林翠雯,并于1996年8月21日發布了授權公告。該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載明其專利保護范圍為:“一種新型電蚊拍,包括有拍框(1)與拍框相連的手柄(2)手柄內的控制電路(3)及安裝在手柄上的電路開關(4)其特征在于:還進一步包括有正負電極(S、S′),正負電極(S、S′)采用網狀結構,且安裝在電蚊拍拍框(1)上;正確電極網相距安裝在電蚊拍上并各自與手柄(2)內的控制電路(3)的正負輸出端相連,正負電極網相距的間距為0.5MM-9.5MM”。圍繞上述獨立的權利要求,尚有六項從屬的權利要求,其中:“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電蚊拍,特征在于上述的正負電極在拍框上的排列為正、負、正三層或負、正、負三層”。
被告福特公司下屬電子廠于1995年10月10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高壓電蚊拍”實用新型專利,專利局于1996年7月26日頒發專利證書,專利號ZL95224447.0,專利權人為福特公司電子廠,并于1996年8月7日發布了授權公告。該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載明的專利保護范圍為:“一種高壓安全電蚊拍,包括外殼手把、電源、開關電路、高壓發生器和電擊網拍構成,其特征是在電擊網拍的絕緣框架上分別嵌設有正極電擊網面A和負極電擊網面B,A、B兩電擊網面分別與高壓發生器GF上的a、b端相連,而高壓發生器a、b端的輸出電壓控制為1.51-20KV之間”。圍繞上述獨立的權利要求,尚有三項從屬專利要求。其中:“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電蚊拍,其特征是在電擊網拍的絕緣框架上所嵌設的正負極電擊網面可安裝呈不在同一平面上的雙層面結構,也可安裝呈正極(或負極)網面包容負極(或正極)網面的三層面結構”。
1996年3月8日和8月8日,福特公司、華強公司先后與張建國簽訂二份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張建國將其擁有的“手持式蚊蠅電擊殺拍”實用新型專利許可福特公司和華強公司使用,該專利申請日為1992年12月30日,專利局于1994年8月17日頒發專利證書,專利號ZL92245938.X。該專利權利要求書載明:一種手持式蚊蠅電擊殺拍,包括網拍、手柄,其特征在于網拍有由金屬材料組成的網狀或條狀電極,裝在手柄中的高壓發生器通過導線與網拍上的電極相連;網拍電極上的工作電壓為0.5至5千伏特的交流或直流或(和)脈沖電壓;手柄中的高壓發生器是由直流電池供電;網拍電極間距離為1至5毫米,電極本身寬度或直徑為0.2至2.0毫米。兩份合同在引述張建國的權利要求書后寫道:“專利產品規格,包括單層條狀電極網拍,多層條狀電極網拍和多層(含多層、三層)網狀電極”。
原告林翠雯、九星公司在其專利實施過程中,發現被告福特公司、華強公司生產、銷售的電蚊拍大量技術特征完全落入了其電蚊拍專利保護范圍,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據被告提供的實施依據為ZL95224447.0號“高壓安全電蚊拍”實用新型專利產品,因其專利申請日晚于原告林翠雯的專利申請日,故其專利完全是對原告專利的重復授權,構成對原告的侵權,請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萬元,承擔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費用及訴訟代理費。
被告福特公司、華強公司答辯稱:其曾先后于1996年3月8日和8月8日分別與第ZL92245938.X號實用新型專利“手持式蚊蠅電擊殺拍” 的專利權人張建國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該專利的申請日是1992年12月30日,早于原告的ZL95222858.0號專利。被告制造和銷售的“高壓安全電蚊拍”,是根據張建國的專利并參照已成自由公知技術的原CN86209536.U號“手持式電子蚊蟲撲滅器”專利制造的。張建國的專利與原告的ZL95222858.0號專利權利要求相同或等同,其申請日早于原告,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專利權,而是原告侵犯了張建國的專利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并裁定解除不當保全,由原告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代理費。
審判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建國的ZL92245938.X號和已成自由公知技術的CN86209536.U號的實用新型電蚊拍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中并未包含多層網電極的技術特征,該專利達不到制造多層網狀電蚊拍的技術要求。被告福特公司董事長在致原告九星公司董事長的信函中亦承認其生產層狀“高壓安全電蚊拍”依據的是ZL95224447.0專利,并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明該專利號,技術分析也表明該產品的主要技術特征覆蓋ZL95224447.0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被告辯稱其生產層狀電蚊拍是依據張建國的ZL92245938.X號專利和CN86209535.U號自由公知技術,沒有事實依據,不予采納,應認定被告的產品生產依據是其擁有的ZL95224447.0專利。被告的ZL95224447.0號專利與原告的ZL95222858.0號專利的技術方案等同,但被告的專利申請日晚于原告的專利申請日,系對原告專利的重復授權,被告對重復授權的專利技術的實施,構成對原告專利的侵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該院判決:
一、被告福特公司、華強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多層網狀“高壓安全電蚊拍”的侵權行為,并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二、被告福特公司、華強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林翠雯、九星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80萬元。
判決宣告后,兩被告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原判認定張建國的ZL92245938.X號專利和已成為自由公知技術的ZL86209536.U號的專利保護范圍中并未包含多層網電極的技術特征,該專利達不到制造多層網狀電蚊拍的技術要求與事實不符,事實上該兩項專利的權利要求包含了“多層網電極”的技術特征;張建國早在原告的ZL95222858.0號專利日之前就能夠并且已經制造兩層和三層網電蚊拍;1994年7月22日,張建國專利的第一家被許可實施企業生產的網狀電極多層電蚊拍就進行了投產鑒定并投入市場。原告的專利在網狀電極多層電蚊拍的技術特征上重復了張建國的專利,是屬于重復授權的后申請專利。請示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林翠雯、九星公司答辯稱:上訴人生產的“高壓安全電蚊拍”技術特征完全符合其ZL95224447.0專利,且其產品外包裝上標明有“中國專利:ZL95224447.0”字樣,表明其產品不可能是依據張建國的ZL92245938.X和CN86209536.U號專利。而且該兩項專利均未包含三層網電極技術特征,依據該兩項專利達不到生產三層網電蚊拍的技術要求。上訴人依據的ZL95224447.0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已落入答辯人的ZL95222858.0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一審判決正確,要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原審一致。在審理過程中,國家專利局復審委員會于1997年8月11日對張建國ZL92245938.X號專利宣告專利權無效。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福特公司的ZL95224447.0號專利,相對林翠雯的ZL95222858.0號專利申請在后,且技術特征等同,福特公司專利的技術特征落入了林翠雯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上訴人三層網電蚊拍產品外包裝袋及部分產品上標明了該產品的專利號為ZL95224447.0,對照該產品的技術特征,完全覆蓋了ZL95224447.0號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上訴人亦在多種場合表明其層狀高壓安全電蚊拍產品系依據ZL95224447.0號專利,故其稱是依據張建國專利和公知技術生產沒有事實依據。上訴人稱張建國專利及已成為公知技術的CN86209536.U號專利包含多層網的技術特征,缺乏事實依據。上訴人與張建國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超出了該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上訴人稱其層狀高壓安全電蚊拍系依據該專利技術生產的,理由不成立。上訴人的ZL95224447.0號專利的申請日晚于被上訴人的ZL95222858.0號專利,并與被上訴人的專利技術方案相同,系重復授權的后申請專利。上訴人實施重復授權的專利的行為,構成對被上訴人專利權的侵犯,應承擔侵權責任。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九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當事人均擁有專利權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該院于1997年9月23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涉及的問題有二:
一、本案就被告實施的是自己的專利技術還是張建國的專利技術?一、二審經審查均認定被告實施的是其自己的ZL95224447.0號專利。根據和理由是:
1.被告生產的雙層或三層網電蚊拍外包裝袋上標有:“中國專利:ZL95224447.0”字樣,在一些產品的手柄與網拍結合處亦標明:“專利號:ZL95224447.0”字樣。
2.1996年8月12日,被告福特公司董事長徐道華致函九星公司董事長王世平稱:“敝公司系中國專利第ZL95224447.0號名稱層狀高壓安全電蚊拍的專利權人!薄敖べF司三層網狀電蚊拍型號為DWP-7A3的產品已上市,貴司此產品與敝司產品相比較,發現了貴公司產品DWP-743包含了敝司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明顯落入敝司層狀高壓安全電蚊拍專利權保護范圍!痹摵粌H表明被告亦認為ZL95224447.0專利與九星公司的三層網電蚊拍技術方案相同,同時也表明其層狀高壓安全電蚊拍生產的技術根據系ZL95224447.0號專利。
3.96年福特公司印發給各百貨公司、家電商場的《關于協助查禁專利侵權產品的通報》中稱:“(高壓安全電蚊拍)系我司經中國專利局批準授權的專利產品,專利號ZL95224447.0。我司作為專利權人,僅授權福特華強特種器材公司獨家生產、銷售該專利產品!痹摗锻▓蟆芬啾砻髌涓邏喊踩娢门南蹈鶕鋼碛械模冢蹋梗担玻玻矗矗矗罚疤枌@a的產品。
4.1996年8月23日海關總署監管司致福州海關的傳真電報載:“現據福特電子廠舉報,福州九星集團有一批侵犯其專利權的電蚊拍可能于8月21日至8月28日經福州海關或馬尾海關出口!笨梢姡桓娈敃r也是以ZL95224447.0號專利權人福特電子廠的名義,以原告侵犯該項專利權為名申請查扣九星集團出口電蚊拍的。
5.在本案涉訟前被告從未在有關證據材料中提到過張建國專利的問題。
不認定被告所實施的為張建國專利的根據和理由是:
1.張建國的專利權利要求書未提及雙層或多層網電極的技術特征。
2.該專利說明書進一步解釋的專利權利要求:“電極間距可呈條狀或網孔狀,條狀風阻較小,網孔狀較為耐用,條狀可用金屬絲如不銹鋼絲盤成,網孔狀可由金屬絲與絕緣材料交叉紡織而成!笨梢娫搶@木W孔狀亦不包含雙層或多層網電極的技術特征。
3.該合同在引述張建國專利權利要求書后稱該專利可制作多層網電極等,顯然超出該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所載明的權利范圍,是對該專利權利范圍的擴大解釋。正如國家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張建國專利宣告無效的決定要點指出:“對權利要求書的解釋只能以說明書和附圖為依據,一切超越說明書和附圖的解釋以及與之相矛盾的解釋均違反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并且這種不適當的解釋無助于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判斷!
4.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張建國專利的權利要求書1至4全部判定為不具有創造性,于1997年8月13日作出宣告無效的《決定書》。
5.被告上訴時稱張建國能夠并且實際已經制造出三層網電蚊拍。二審認為,張建國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并不包含三層網電蚊拍的技術特征,張建國在其92年的專利之后或之外是否能夠制造三層網電蚊拍,與本案無關,因其該專利以外的技術不能作為本案的抗辯理由。亦即即便張建國在92年專利之后或之外能夠制造三層網電蚊拍,因其該技術未取得專利權而不受保護。對此并不存在先用權問題,因為三層網權利已經公告進入公知領域,張建國即便能夠制作亦不屬于受保護的技術秘密了。何況在先權亦只能作為專利侵權的抗辯理由,并不能轉讓、入股及擴大使用范圍。
二、被告實施申請在后的專利技術是否構成了侵權?本案是同一類型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一個典型案例。林翠雯和福特電子廠的三層網電蚊拍前后兩個專利均是國家專利局授權,均為有效專利,這是事實。雙方均擁有專利權,是否存在專利侵權問題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當事人均擁有專利權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要區分三種情況對待:第一種是前后兩個專利主要技術性不同,即兩個專利有質的區別,不構成侵權問題;第二種是后一專利是對在先專利的改進和改良,屬于從屬專利權利,未經前一專利權人許可,應認定構成侵權;第三種是因實用新型專利未經實質審查,致授予的前后兩個專利技術方案相同或等同,屬重復授權,對重復授權的后一專利技術的實施亦構成侵權。第二、三種情況從表面上看專利權都是經國家專利局依法授予,但《專利法》規定的一項發明創造只授予一項專利和在先申請原則,由于實用新型專利的授予未經實質審查,所以技術方案相同或等同的重復授權不僅是可能的,而且現實中有相當的數量。如果將重復授權的專利一概視為合法的專利予以保護,就不能貫徹《專利法》關于一項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個專利和保護申請在先的原則。專利局授權是取得專利權的必要條件,一般情況下未經撤銷程序和無效程序,應視為有效。但是一旦產生糾紛,進入司法程序,經司法審查被判定為技術方案相同或等同,仍然應認定后一專利為侵權,這是司法權優于行政權的運用。所以,本案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必須審查分析比較被告的產品主要技術特征是否完全覆蓋原告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即技術方案是否等同或相同,從而認定是否構成重復授權。經對原告的以專利權利要求書為依據的技術方案,與被告的被控產品的技術特征相對比,可以發現:1.原告的專利“正負電極采用網狀結構”(權利要求1),而被告專利的正負電極亦采用網狀結構,即“設有正極電擊網面A和負極電擊網面B”(權利要求1);2.原告專利的正負電極為雙層網,即“正負電極網相距安裝在電蚊拍上”(權利要求1),或為三層網,即正負電極在拍框上的排列為正、負、正三層或負、正、負三層”(權利要求6),而被告的正負電極亦為雙層網或三層網,即“正負極電擊網面可安裝呈不在同一平面上的雙層面結構,也可安裝呈正極(或負極)網面包容負極(或正極)網面的三層面結構(權利要求3);3.原告專利的網格開放狀為方形、菱形、圓形、多邊形(權利要求2、3、4),被告專利的網格形狀為多邊形、幾何形、欄柵狀(權利要求4);4.原告專利的正負電極網相距0.5-9.5MM,相鄰邊寬0.2-9.5MM(權利要求1、2),而被告專利的正負電極網面之間的垂直間隔距離為4-12MM(權利要求2);5.原告專利的電壓為500-2500V(權利要求7),而被告專利的電壓為1510-20000V;6.兩項專利在說明書摘要中均載明:該專利的實質進步性在于能提高電壓,有效地擊殺蚊蠅,又不會對使用者有危險。
據此,一、二審法院認定兩個專利技術方案等同,屬重復授權,被告對申請在后的專利技術的實施,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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