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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學科技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
發布日期:2009-7-15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學校科技工作更加有序、健康、協調發展,進一步規范科技項目的管理,保證學校科技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完成,打造“誠信浙大”,維護學校聲譽和項目各方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為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不斷提高學校的科技創新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大學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學校的各級各類自然科學相關科技項目,并實行分類管理,各院(系)、所對本單位的科技項目負有協助管理責任。 第三條 科技項目管理原則: 1.學校鼓勵教師和科技人員承接國家、部委、省市、廳局、企事業單位委托和合作開發的科技任務及國際科技合作研究,支持各院(系)、所合理組織科技隊伍承接各級各類重點、重大科技項目。 2.努力協調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應用開發之間的關系,提高基礎理論研究水平和開發創新能力,保證學校擁有一支精干、高水平的基礎性研究隊伍和從事應用開發的研發推廣隊伍,提高學校在國內、外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3.充分發揮學校學科門類齊全、人才與知識密集的優勢,積極開展多學科合作研究與開發,鼓勵各學科間相互交叉匯聚與滲透,培育和發展新興學科。對于綜合性的重大科技項目,鼓勵相關學科間的科技協作,聯合攻關。 第四條 各學院和科研機構應本著戰略性的眼光制訂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圍繞主攻方向和總體目標落實科技任務;要堅持學科的縱向深入和橫向拓展,發揮優勢,形成特色,趕超國內外科技先進水平。 第五條 科研項目管理主要內容包括:根據本單位的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近期、年度科技工作計劃,確定科研選題,組織項目申報;督促、檢查科技項目的實施進展;組織科技項目的總結驗收、推廣應用等。 第二章 科技項目的類型與管理 第六條 科技項目按計劃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點分為縱向科技項目和橫向科技項目。縱向科技項目包括:國家、部委、省市、廳局下達的各類計劃項目,國防科技項目,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和學校下達的有關項目等。橫向科技項目包括:企事業單位委托的各類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專利許可實施、科技咨詢服務項目等。 第七條 科技項目的選題、申報、實施、驗收及推廣應用等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和項目所在學院或校級科研機構共同組織管理。 第八條 科技項目的管理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負責人依照國家法律和相關的科技項目管理條例,認真履行項目計劃任務書或項目合同書中各方約定的條款,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科技項目的申請與立項 第九條 學校各科研機構應根據本單位的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近期工作計劃,積極組織協調項目申報。在申請國家、部委、省市、廳局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的科技項目時,必須按照有關的規劃、計劃、項目指南或招標公告及申請和投標辦法,認真填寫有關申請書或投標書。各類科技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十條 項目申請書上報或合同簽訂前,項目負責人所在的學院、校級科研機構分管領導必須對申請書或合同的技術條款、項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條件等進行審查簽字,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對項目申請書或合同書進行形式審查,加蓋“浙江大學”或“浙江大學技術合同專用章”后生效。各學院、科研機構和個人不得私自以學校名義同外單位或個人簽訂科技合同。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簽約雙方負責。 第十一條 為維護科技項目申請與立項的嚴肅性和公正性,項目申請者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申請辦法按時申報;對于質差、誤時申報以及弄虛作假的項目,學校一律不予上報。 第十二條 科技項目在立項時要做好開題報告或方案論證報告,報告要求科學、可行。其內容主要包括: 1.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向; 2.主要研究內容、目標、技術關鍵; 3.試驗研究方案及時間安排; 4.預期研究成果及其水平; 5.社會經濟效益預測; 6.已有工作基礎、人力、物力條件; 7.經費概算及用途說明、經費來源及償還計劃等。 第四章 科技項目的過程管理 第十三條 科技項目立項后應編制詳細的研究計劃,并按科技項目下達單位的要求填報。項目組成員應有明確分工,要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和協調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保證研究任務按計劃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 第十四條 科技人員在研究或研制過程中,要保持科學的態度,嚴謹的作風,高水平、高質量的完成科研任務。特殊專業的科技項目必須執行有關的技術安全法規,確保科研中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 學校各級科技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服務、協調、管理工作,督促項目負責人按照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要求按期保質完成任務。 第十六條 在項目申請及執行過程中應注重誠信,遵守科研道德規范,嚴禁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研成果。 第十七條 注重知識產權保護,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相關條款。 第十八條 國防軍工等有保密要求的科技項目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等相關規定,在整個執行過程中嚴格履行相應保密義務和承擔相應保密責任。 第十九條 各類縱向科技項目應按要求及時報送年度進展報告,按合同任務書要求按時結題,并提交相關驗收、鑒定或結題報告等。按照合同委托方的要求在發表論文和出版著作上標注項目資助來源和計劃編號。 第二十條 各類橫向科技項目應按照合同要求及時結題,并提交相關證明(驗收報告、鑒定證書或雙方約定的結題形式)。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的變更應履行以下手續: 1.項目負責人如出國3-6個月應辦理項目委托代管手續,經雙方簽字和所在學院同意,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備案。 2.出國6個月以上或特殊原因需更換負責人,經雙方簽字和所在學院同意,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報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或合同委托方認可后生效。 3.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離學校,縱向項目可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的文件規定執行,橫向項目視具體情況申請辦理更換負責人或終止手續,獲得合同委托方批準后生效。 第二十二條 各類縱向項目和重大橫向項目的課題組主要人員的變更需有充分的理由,并由項目負責人及時提出申請,經學院科技管理部門同意后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備案。有文件具體要求的縱向項目課題組主要人員的變更需報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第二十三條 項目無法如期完成或無法完成時,必須按以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1.項目無法如期完成時,項目負責人應提前3個月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包括項目研究內容及指標調整等),經所在學院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報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或合同委托方認可后生效。 2.各類縱向科技項目無法完成時,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向項目主管部門申請終止或更換項目負責人,獲得批準后生效。如終止項目,應及時完成財務決算和審核,項目經費按規定退還委托方或交學校處理。項目負責人應承擔合同終止所產生的相應責任。 3.各類橫向科技項目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根據合同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科技管理部門同意,與委托方協商解決。項目負責人應承擔合同終止所產生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有以下情節的項目負責人,將做出如下處理: 1.項目執行過程中,因主觀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上報年度進展表、項目總結報告者,暫停各類新項目的申報,待補報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復申請資格。 2.任何原因引起的項目延期或終止,均須辦理有關手續并獲批準。在延期項目完成后方可恢復申請各類新項目的資格。 3.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項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計劃任務書完成,且給委托方和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又未能取得上級主管部門或委托方書面諒解,經學校認定后,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停止項目負責人申請各類新項目2-5年,在職稱晉升、業績考核及聘崗資格等方面做出相應處理,并作誠信欠佳記錄。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涉及合同法律糾紛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根據科技檔案管理要求,項目結束后項目組必須及時向學校檔案館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項目申請書,技術合同,技術方案論證,可行性分析報告,執行計劃,原始實驗記錄和工作記錄,年度進展報告和總結報告,驗收報告,論文、技術文件、圖紙資料、專利證書及技術鑒定證書等。 第二十七條 科技項目經費管理按照《浙江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2006年1月修訂)》(浙大發計〔2006〕1號)執行。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在一年內辦理經費結算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2005年11月16日頒布的《浙江大學在研科技項目過程管理辦法(試行)》(浙大發科[2005]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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