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過對美國、日本大學技術轉移機構的發展和運行機制比較,分析大學技術轉移模式之一的OTL發展的主要原因、OTL的技術轉移效果,對大學專利許可機構發展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制度比較分析。提出促進大學技術轉移成為主要國家創新政策的重點;進一步在操作層面明確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權益;在我國現有大學技術轉移中心基礎上,通過試點,建立一批專業的大學專利許可機構。 關鍵詞:大學;專利許可;技術轉移;OTL
大學技術許可機構2(以下簡稱OTL)是主要發達國家促進政府公共研究成果技術轉移的重要措施。美國是最早發展OTL的國家,1980年美國頒布《專利和商標修正案》(簡稱《拜杜法案》)后,大學基本上都設立了OTL。隨后,許多國家相繼出臺有關法規和政策,在大學設立技術轉移機構。促進和加快大學研究成果的技術轉移成為20世紀末以來世界各國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廣義地說,OTL與一般的大學技術轉移機構不同。美國在大學設立OTL前,各大學里已有許多技術轉移渠道和方式,而《拜杜法案》頒布后迅速發展的OTL主要是促進專利技術許可及實施。分析表明,這既有經濟發展需求的原因,也有技術和制度保障方面的因素。
一、美日大學OTL發展模式與制度建設
1.OTL發展成效比較
從美國和日本大學OTL的發展及成效比較看,美國的OTL發展時間較長,幾乎所有的大學都建立了OTL;日本OTL發展時間相對較短,數量也較少,到2005年,經日本文部科學省和經濟產業省共同認可的OTL為幾十家。
從產出總量看,日本與美國大學專利許可收入差距還很大。在專利許可數占專利申請數的比例方面,2002年美國占57%,日本僅占32%;在專利許可收入方面,美國是日本的354倍;在當年專利許可數方面,美國高達3739件,日本僅有531件。
2.大學OTL模式比較
美國大學技術轉移機構,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主要經歷了3種模式的實踐與發展。即(1)威斯康星大學首創的校友研究會模式;(2)麻省理工大學首創的第三方模式;(3)斯坦福大學首創的OTL模式。《拜杜法案》實施后,斯坦福大學的OTL模式由于其創新的制度設計和經營方式,在主要國家大學里發展迅速,到90年代,美國多數大學的技術轉移機構采用相對統一的OTL模式::即建立在大學校內的技術許可辦公室。OTL成立時由大學投入第一筆啟動資金,OTL負責申請發明專利,尋找接受專利許可的企業,開展專利許可談判,簽訂專利許可協議,分配專利許可收入。如果發明人與談判企業之間存在關聯, OTL 要將專利許可協議交發明人所在院院長批準。經營較好的OTL不僅可以自收自支,還能為大學營利。
日本大學OTL的運行機制基本上采用斯坦福大學的OTL模式,但OTL組織具有多樣性,不僅有大學校內機構,還有股份公司、財團法人、有限公司等組織類型。據統計,2004年經日本文部科學省和經濟產業省承認的大學 OTL共有39家,其中以股份公司形式注冊的 OTL有14家,大學校內機構12家,財團法人10家,有限公司3家。日本OTL有近一半機構的名稱是OTL,其他機構的名稱有產業振興機構、科技研究振興會、產業科學研究所等。可以看出多數OTL是在原有機構基礎上改造而成的。
日本政府根據機構性質和所屬領域,實施兩類管理政策:第一類是“政府承認OTL”機構。可享受年度上限為3000萬日元的財政補貼、上限為10億日元的貸款擔保等優惠政策。資格需要獲得日本文部科學省和通商產業省的共同承認。如東京大學的技術轉移中心。第二類是“政府認定OTL”機構。可獲得免除專利申請、注冊手續費等優惠政策,但不享受財政補貼和貸款擔保。資格只需日本文部科學省或各主管部門的審批即可。如一部分政府部門支持下的科研機構的技術轉移中心。2004年政府研究機構改革后,政府承認的OTL數量增加,已占全部OTL的95%。
3.大學OTL制度環境比較
美國是市場經濟最發達的國家,但企業應用政府資助的研究項目成果曾一直受到知識產權方面的限制,1980年~2000年期間,美國政府持續性地制定了一系列國家促進技術轉移的政策法規,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公共技術轉移體系。明確了政府鼓勵大學技術轉移的方向和途徑,加快了政府資助的研究成果商業化。
日本1998年頒布了《關于促進大學等的技術成果向民間事業者技術轉移法》。鼓勵大學設立研究成果轉化的中介機構(OTL)。此后,日本為實施《大學技術轉移促進法》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規。
2001年,經濟產業省發布了“3年建立1000家大學風險企業”框架。2002年,日本開始將《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第30條(被稱為日本版拜杜法)適用于政府各部門的委托研究項目,當年適用范圍達到57%。同時修訂《大學技術轉移促進法》,每年投入18萬美元支持政府批準大學技術許可機構(OTL)。繼續修改人事院規則,將國立大學教師兼職審批權下放到國立大學校長。2003年又進一步規定,在大學技術轉移機構和研究成果轉化企業兼職的國立大學教師,可在一定條件下,上班時間從事兼職工作。
日本政府還采取多種措施支持大學OTL的發展:如對OTL給予資金支持、減免OTL專利申請費用、向OTL派遣專利事務顧問、組織大學專利知識產權講座、舉辦專利流通展示會等。
4.美國和日本大學OTL制度建設過程中的幾個關鍵問題
美國和日本為促進大學OTL發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關鍵作用有以下4點:
(1)從法律上明確大學及研究人員對政府資助的研究成果擁有知識產權,解決促進大學技術轉移的重要法律保障;
(2)賦予OTL經濟職能而不僅僅是專利事務職能,即建立經營技術的OTL,解決促進大學技術轉移的組織保障;
(3)為OTL成長提供各種支持政策,解決OTL初期建設和作用發揮的必要條件;
(4)只錄用和聘請專業化人才作為OTL成員,解決OTL活動的效率和成員發展的動力條件。
美國和日本都是在制度層面解決了上述問題,才有力地促進了大學專利技術的轉移。
二、美日大學OTL發展的國際經驗比較
對美國和日本發展大學OTL制度、效果的分析比較表明,政府促進大學OTL的發展有4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1.OTL的效益問題
OTL的直接經濟效益很小。美國大多數大學的OTL都難以實現收支平衡。最成功的斯坦福大學15年里發放的800件專利實施許可中只有1/3產生效益,每年帶來10萬美元以上的發明僅有22項,不到3%。OTL的間接效益是加強大學教師與產業的聯系,幫助學生就業,從專利許可中獲益的企業常常向大學提供研究資助。可以說,OTL實現技術轉移,使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受益,引導大學研究面向產業需求、實現互動,才是OTL的主要效益。
2.對OTL的資助問題
美國的經驗表明,一個新設立的大學OTL要在7年后才能實現收支平衡。據美國學者20世紀90年代初的調查,美國大學OTL有30%虧本,50%保本,盈利的只有20%。其原因是大學的專利與企業的專利相比,需更多的再投入才能進入市場。大學方面也需要用較長的時間積累經驗,建立社會信用和商業網絡。因此,在OTL建立初期的5~7年內,政府的資金支持是必要的。
3.OTL的機構類型問題
美國和日本的OTL運行機制都是獨立經營,自收自支,但在OTL組織形式各有差異。美國的OTL是設立在大學內的機構;日本的各OTL可以采用不同的機構類型,其取決于大學專利管理與專利許可能力,有利于利用社會技術轉移中介機構資源,提高OTL的技術許可經營能力。
4.OTL對大學主要功能的影響問題
OTL促進了大學的技術轉移活動,但也可能影響大學教育和科研這兩大主要功能。因此,在歐美國家一直有學者對鼓勵大學技術轉移存有異議。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高技術的發展和競爭日趨激烈,產業界對大學提供公共科技成果的需求日益提高,因而大學發展技術轉移功能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問題在于如何處理好大學教育和科研功能與“第三功能”即技術轉移功能的關系。實際上,技術轉移成效顯著的大學能夠爭得更大的社會聲譽和來自各方面的贊助。
此外,一個國家的技術轉移傳統和商業文化也對OTL的作用與發展產生影響。如日本大學雖已建立了OTL,但大量非職務成果仍由教師私下轉讓,提交給OTL的發明往往是市場前景較不明朗的。
OTL不會全部取代其他的大學技術轉移方式,如教師個人的技術轉移行為、成立獨立的研究公司等,OTL運行機制本身也有待進一步發展完善。但OTL以其在專利許可方面的專業化服務,有力地推進了公共科技投資大學項目專利技術向企業的轉移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實。
三、對我國促進大學技術轉移的政策思考
我國近年來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規鼓勵大學的技術轉移。
“十五”期間,全國大專院校獲科研經費1300多億元,約50%來自企業,大專院校的專利申請量增長迅速。2000年,大專院校的專利(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申請授權數僅為科研機構的62%,2003年大專院校專利申請、授權數均超過科研機構,2005年大專院校的專利申請、授權數已超過科研機構70%。從發展趨勢看,大學將成為我國公共科技投資專利產出的主要機構,促進大學以專利許可為主要內容的技術轉移將更為迫切。
研究表明:我國大學技術轉移有兩個問題仍未能在法律和實施層面解決:一是大學及科技人員對政府資助的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權屬問題;二是缺乏專業化的專利許可服務機構。建議有關部門:
(1)在我國現有大學技術轉移中心的基礎上選擇重點大學和重點技術領域,引導和推進以專利技術為重點的大學技術轉移活動。
(2)制定法規細則,進一步明確承擔政府資助的研究開發項目的大學和研究人員,對研究成果擁有全部或部分知識產權的操作規程。
(3)建立專項資金,支持大學專利許可機構的發展。在現有大學技術轉移機構和專利服務機構的基礎上,通過試點,建立一批專業化的大學專利許可機構。這些專利許可機構可以建立在大學外,也可以建立在校內;可為本校和其他學校提供專利許可服務。
(4)對大學專利許可機構給予專利申請費用的減免政策。如對于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并獲得受理的每件費用、對于獲得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每件費用、按照專利合作條款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并獲得授理的每件費用以及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費用等分類進行研究,制定實施辦法。
(5)有關部門為大學專利許可機構培訓技術經營管理人員和專利服務人員,實行專業資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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