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煤系硫鐵礦是化工礦山的一部分,由化工系統行業歸口管理。和其他化工礦山不同,煤系硫鐵礦山在井下開采硫鐵礦時受到瓦斯的危害,本規程針對這種特殊性制定了防治瓦斯的措施,煤系硫鐵礦山必須嚴格執行。
第三條 煤系硫鐵礦礦井中,只要發現過瓦斯,該礦井即定為瓦斯礦井,并依照本規程規定的礦井瓦斯等級的工作制度進行管理。
第四條 煤系硫鐵礦山中屬以下情況者執行《煤礦安全規程》:
。保号c瓦斯突出礦井和有瓦斯噴出的區域;
2.硫、煤共采礦井中的采煤區域;
。常蜩F礦層和共生煤層是直接頂底板或互層關系。
第五條 礦山企業必須搞好安全生產,建立和健全各級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礦山企業的礦長(經理)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是第一責任者;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下同)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各職能機構的人員和各工種的工人,都必須對各自業務范圍內或工作崗位上的安全負責。
第六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礦山設計、建設、生產各方面都必須滿足安全的需要。礦山企業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實現安全生產。
企業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基本建設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發展規劃,所需資金、材料、設備和人員,必須列入財務、物資、勞動計劃,由礦長組織實施。
第七條 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從產品銷售額中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該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生產安全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礦山企業各類建設工程或項目,都必須有安全措施內容。安全措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第九條 礦山企業的每一礦(井)必須有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并隨著情況變化及時填繪:
。保V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玻孛、井下對照圖(應標明井下采空區及保安礦柱位置);
。常轮饕锏啦贾脠D;
4.井下通風系統圖(應標明通風設施及構筑物和安全監控裝備點的布置);
。担\輸系統圖;
。叮┡潘到y圖;
7.地面、井下供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通訊系統布置圖。
第十條 每一礦井應建立下列主要規章制度:
。保删蚬ぷ髅孀鳂I規程;
2.技術操作規程;
。常こ藤|量檢查驗收制度;
。矗O備管理及維修制度;
5.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日、事故分析與處理制度;
6.通風管理和瓦斯監測制度;
7.各工種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
。福唤影嘀贫;
。梗V井和重要設施的保衛制度;
10.安全獎罰制度。
第十一條 所有礦井都必須建立出入井考勤、統計制度。值班的班組長要準確掌握出勤人數及工作地點,交接班結束后,如發現有人尚未出井,應立即組織查找。
作業中的班組長要隨時檢查班組的安全情況。在危險區工作的,要采取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嚴禁單人作業。
第十二條 每一礦井必須建立和嚴格執行入井檢身制度。入井人員必須攜帶礦燈和佩帶齊全安全防護用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前嚴禁喝酒。
第十三條 礦井報廢,必須封閉。封閉礦井,必須有包括消除封閉礦井后對可能引起的安全衛生危害采取預防措施內容的專題報告,報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才準封井。封閉后的礦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恢復開采。
第十四條 礦山企業每年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礦山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報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每年由礦長負責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礦長、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總工程師和安全部門負責人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指揮處理事故。
搶救時應根據事故性質和現場情況制定好搶救方案并按規定配帶好必須的防護用品。發生事故后,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迅速向上級報告,并組織事故調查。對事故要認真分析原因,總結教訓,及時整改。
第二章 地下開采
第十五條 開鑿主要井巷工程必須有施工組織設計,該設計必須以施工單位為主,設計單位參加共同編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對有沖擊地壓、地面有需保護的建構筑物及公路下面、水體下面等特殊地段,必須編制專門施工組織設計,并報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豎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必須砌石旋,并向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平硐和斜井時,井口頂面和側面必須加砌擋墻。
第十七條 每一個礦井、中段(水平)、采區和采礦工作面都必須至少有兩個能使人員安全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間距不得。常埃。嚴禁獨眼井生產。
井巷的分道口處,都必須設置路標,寫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安全出口。
第十八條 硫、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先由具備設計資格的設計單位作出采煤設計,并經縣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開采煤層。
對硫、煤開采的先后順序,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應先采上層,后采下層。集中進風的運輸大巷和總回風道可以合用,但采硫、煤工作面的風道必須分開,嚴禁串聯。
第十九條 對采場和硐室都必須建立嚴格的頂板管理制度。
采用全面采礦法時,在回采過程中應認真檢查頂板,根據頂板的穩固狀況,留出礦柱,或用人工礦柱、錨桿支護;采用房柱法時,要按設計要求,嚴格控制礦房跨度、采高、礦柱尺寸及間距;采用壁式崩落法時,應制定出采場放頂管理和及時封閉落頂區并嚴禁人員入內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礦山地面和井下可能發生人員墜落的地方,都應有防墜措施。溜礦井口應設格篩。
處理溜礦井、采場漏斗堵塞,必須有安全措施,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其中檢查或處理。
第二十一條 礦山企業必須按設計回采礦柱和及時處理采空區。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時間內必須予以保護,嚴禁任意回采。
第二十二條 已結束回采的采場、井下崩落區、廢棄巷道必須及時封閉;
臨時不使用的獨頭巷道,應設置柵欄和警示牌,禁止人員入內。
若有特殊情況需進入封閉區時,應報礦安全部門和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具備保證安全的措施。瓦斯及其他有害氣體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進入。
第三章 通風、瓦斯和安全監測
第二十三條 井下空氣的成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保删蚬ぷ髅娴倪M風流中,按體積計算,氧氣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
2.有害氣體最高容許濃度,應符合表1要求。
瓦斯、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容許濃度按本規程的有關各項規定執行。
井下空氣應定期取樣化驗,取樣地點和次數由礦安全部門確定。
當巷道中空氣成分不符合本條文的規定時,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表1(略)
第二十四條 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8℃,機電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如果超過規定,必須采取加大風量、局部降溫等措施解決。
第二十五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略)
第二十六條 礦井需要的風量,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1.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4立方米;
。玻床傻V、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實際需要風量,應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都必須符合本規程的有關各項規定。每一工作地點,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都不得少于4立方米。
新建礦井的風量,可參照鄰近生產礦井的通風資料進行計算。
礦井通風設計必須依照礦井整個服務年限內各個時期的通風要求進行設計,保證滿足前后各個時期合理通風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每一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保證井下有足夠的風量。通風井巷要有足夠的斷面,要經常維修巷道,清理井巷中的雜物,保證風流暢通。
第二十八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不受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侵入的地方,防止進風井空氣被污染。已布置在這種地方的進風井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安全措施。
從礦井排出的污風不得對礦區環境造成危害。
第二十九條 礦井通風系統的有效風量率不得低于70%。
第三十條 開拓新水平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或主要回風道中。在新水平還沒有形成通風系統之前,可以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回風或進風風流中,但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此種回風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和粉塵也不得超過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每一生產水平(中段)和每一采區(場)都必須有獨立回風道。在準備采區(場)時,必須在采區(場)內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夭晒ぷ髅姹仨氃跇嫵扇L壓通風系統后方可回采。特殊情況下,如果在一個采區中有獨頭采礦(或掘進)工作面,對該工作面必須采取有效的保證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本規程規定允許值的局部通風措施,并報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才能生產。
采掘工作面之間不應形成串聯通風,如果采取有效措施使進入串聯工作面風流中的有害氣體和粉塵濃度符合本規程有關規定時,可不受此限,但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十二條 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風,特殊情況下采用下行通風時,應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面風速不得低于1m/s;
。玻畽C電設備在回風道時,回采工作面回風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并應裝有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常M、回風巷中,都必須設置消防供水管路。
第三十三條 掘進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都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崩落區。
第三十四條 每一礦井都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嚴禁自然通風。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保饕L機必須安裝在地面;
2.主要通風機必須保證經常運轉;
。常粋礦井必須至少裝一套主要通風機和配備一臺相同型號和規格的備用電動機,并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裝置;
。矗V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担饕L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不得小于出風口的斷面積,并正對出風井口的風流方向;
。叮饕L機至少隔兩個月由礦山機電部門檢查一次,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十五條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楊必須有反風設施,必須能在10分鐘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改變后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風量的40%。
第三十六條 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時,礦山企業機電和安全部門必須制定停風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礦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調度室。因臨時停電,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因通風機停風受到影響的地點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作業人員先撤到進風巷中;礦總工程師必須根據停風后的具體情況,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撤出人員。此時,必須打開出風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風。
第三十七條 礦井通風系統中,當某一分區風量不足,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足夠風量時,可以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輔助通風機也應停風,并將風門打開。
第三十八條 掘進巷道,必須編制有關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使用等規定的局部通風專門設計,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保植客L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并使用低噪聲風機或安設消音器;
。玻畨喝胧酵L時,進風口必須設在新鮮風流處,距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吸風量不得超過該處風量的70%;抽出式通風時,出風口必須設在回風道或距該分支風流交叉口下風側10m以外;混合式通風時,抽出式風機的吸風口應位于壓入式風機進、出風口之間,其間距離分別大于10m和5m,抽式風機的吸風量大于壓入式風量25%;壓入或抽出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可根據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3.應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與風機連接應安裝過渡段,風筒轉彎處應安裝彎接頭,必須分風時應安裝三通接頭;
。矗植客L機和掘進工作面中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當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能立即自動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中的一切電源。在高瓦斯礦井中的所有掘進工作面應裝設兩閉鎖(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設施,當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掘進巷道內瓦斯超限時,能立即自動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中的一切電源;
。担屯咚沟V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
。叮咄咚沟V井中,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應實行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一次,保證局部通風機可靠運轉。
第三十九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的掘進工作面無論工作、交接班或臨時停工時,都不準停風。因臨時停電、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臨時停風時,必須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謴屯L前必須先檢查瓦斯,證實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以及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否則必須制定和實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應有單獨的進風和回風系統,回風流引入回風道或總回風道,并保證每小時供給4倍庫房總體積的風量。
第四十一條 井下充電硐室必須用單獨的新鮮風流通風,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道中。
井下充電硐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其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三組或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數量不超過一組,可不采用獨立的風流通風,但硐室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井下充電硐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都不得超過0.5%
第四十二條 井下機電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于1.5m又無瓦斯涌出時,采用擴散通風。
個別井下機電硐室,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并應安裝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第四十三條 礦井瓦斯等級,按平均日產1t礦石(硫、煤)涌出的瓦斯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劃分為:
低瓦斯礦井:10立方米及其以下;
高瓦斯礦井;10立方米以下;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的鑒定工作,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兩年進行一次,鑒定方法按《關于煤系硫鐵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二氧化碳測定方法的規定》執行。鑒定結果報。ㄗ灾螀^)化工廳(局)審批。
第四十四條 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生過一次煤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該礦井即定為突出礦井。確定突出礦井,由企業及主管部門提出報告,請煤炭部授權的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化工廳(局)批準,并報化工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 設計新礦井,地質勘探部門必須提供共生煤層(圍巖)的瓦斯含量、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性,及硫、煤自然發火傾向性的基礎資料和試樣,礦井瓦斯等級在設計任務書中確定。
第四十六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工作;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或者開關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在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復電開動機器。啟動局部通風機還必須遵守第40條的規定。
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采區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及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都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訂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 每一礦井必須從采掘工作、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礦井因停電、檢修或其他原因,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后,必須有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謴驼ML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符合本規程有關規定時,方可開動機器。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的工作,應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嚴禁在停風或在瓦斯超限的區域內進行機電、回收等作業。
第四十八條 每一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測系統,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檢查制度,配夠專職瓦斯檢查員和檢查儀器。
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檢查次數每班至少兩次,對采取了有效的局部通風措施的獨頭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三次。瓦斯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個別采掘工作面,都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瓦斯,并安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裝置。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每次停風后,恢復通風前都必須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不準空班漏檢。每次檢查結果,都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發現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員必須立即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每日由通風部門的值班人員報礦調度室,并送安全部門負責人、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一礦多井的礦山企業還必須同時送井長、礦井技術負責人審閱。
第四十九條 礦長、礦總工程師、技術員以及安全科(股)長、井(坑)長、采掘、通風區隊長下井時,應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檢測儀器,對井下停風地點進行氧氣檢查,發現氧氣濃度小于17%,必須設置警標,不準人員入內。在啟封密閉、排放瓦斯、恢復通風過程中,也應同時檢查瓦斯、氧氣濃度。
第五十條 礦井安全檢測工作應設專職人員管理。安全檢測員必須經過安全檢測和通風專業的培訓,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事此項工作。
第五十一條 礦山企業應制定安全檢測儀的使用、維護、管理制度和安裝、維修質量標準。
第五十二條 安全檢測儀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凡經大修的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第四章 防滅火
第五十三條 礦山企業必須制訂井下和地面的防火、滅火制度和措施,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消防部門批準。
第五十四條 礦山企業必須建立消防系統。地面結合生活用水管道,井下結合濕式作業供水管道設置消防供水系統。必須在地面設置消防水池,水池容積和管路規格應滿足兩者的需要。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合并時,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井下消防用水,除由地面消防水池供水外,也可利用井下水倉供水。水倉的儲水量和消防用的供水設備,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第五十五條 每一礦井必須在井上、井下設置消防材料庫,并符合下列要求:
。保孛嫦啦牧蠋鞈O在井口附進,并有軌道直達井口,便于井下發生火災時采用,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玻孪啦牧蠋鞈O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
3.消防材料庫儲存的必需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種、數量,由礦安全科或消防部門確定,并備有明細卡片,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和更換。這些材料、工具非因處理事故不得使用。因處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必須及時補齊。
第五十六條 井下嚴禁明火、明電照明(包括普通白熾燈、日光燈、手電、土電燈等),嚴禁吸煙,嚴禁用電爐、明火、燈泡來防潮和取暖。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吹燈焊接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這類工作,每次都必須制訂安全措施,經礦長批準,并由礦長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的分支,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兩個滅火器;
。玻诰诜、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此類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常ぷ鞯攸c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4.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第五十七條 硫煤共采礦山應對硫鐵礦井中的硫鐵礦粉和煤塵的燃燒性、爆炸性進行鑒定,如屬爆炸性粉塵,應采取相應的防塵和隔爆措施,防止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生。
第五十八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立即依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并組織人員進行滅火。
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電源切斷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應立即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值班領導人在礦長或總工程師未到達前,應立即會同礦山救護隊長、通風區長和機電科長等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滅火工作。
在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礦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礦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九條 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礦總工程師負責領導封閉火區的工作。
封閉火區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縮小封閉火區的范圍,并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礦塵以及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礦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條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和恢復火區開采工作,必須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報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由礦總工程師領導,礦山救護隊執行。啟封前應測定防火墻內外的空氣成份、溫度、濕度和水的□值,確認火已熄滅,才準啟封。
證明火區已熄滅的條件應是:
1.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玻饏^內空氣中氧氣濃度降到5%以下;
。常饏^空氣中不含有一氧化碳,或封閉期內一氧化碳濃度逐漸下降,并穩定在0.001%以下;
。矗饏^的出水溫度低于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担緱l文中上述四項指標持續穩定的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
第五章 防治水
第六十一條 礦山企業應認真做好水文地質工作,摸清礦區和井巷的水文地質情況,查清礦區及其附近的地面水流系統、河流、溝渠的匯水、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的設施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雨量和最高洪水的資料,結合礦區具體條件建立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統,并編制防治水的規劃和年度防水計劃。
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的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并貯備足夠數量的防洪搶險器材和物資。對受威脅的礦井,應及時組織搶險隊伍。
第六十二條 礦井井口的標高,必須高出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1m以上。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疏排水溝渠或采取其他的有效防水措施。
第六十三條 有地下水威脅的礦山,應考慮疏干工程,并在開拓巷道過程中,先施工水倉、水泵房,然后方可施工疏干工程。
第六十四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防水閘門。通往有突然涌水危險的含水帶、積水區、放水巷道和采區車場的巷道,應在巷道的一側懸掛繩子或利用管道作為扶手,并在巖石穩固的地點設立有閘門的防水墻。
防水閘門的位置、數量及結構由設計規定。防水閘門應向來水方向打開。防水閘門應建立定期檢查和維修制度,并每年必須進行兩次關閉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確保經常處于良好狀態。在每年洪水季節或洪水危險期,防水閘門必須進行一次關閉試驗。
第六十五條 煤系底部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道和主要回風道都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并采用石門分區開拓隔離開采礦層。當開拓到設計水平后,必須首先建成防排水系統,方可向有洪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第六十六條 探水放水都必須按規定作好準備后才準進行。放水眼不出水時,要謹慎地用鉆桿捅透,防止堵眼和突水。嚴禁用放炮方法放水。
第六十七條 用豎井或斜井開拓的礦井,應根據礦井涌水量大小,在井底附近建立相應的水倉和排水設施。
第六十八條 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保茫罕仨氂泄ぷ、備用和檢修水泵,并根據排水水質(ph值)選擇適用型號。工作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備用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不應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根據具體情況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或另外增加排水能力。
。玻埽罕仨氂信c水泵排水能力相匹配的工作和備用水管;涌水量小于300平方米/h的礦井,排水管也不能少于兩趟;但涌水量小于50立方米/h時,可設一趟。水管應作耐酸防腐處理。
。常潆娫O備:應同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相適應,并能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
第六十九條 水倉應由兩個獨立的配水巷道系統組成。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水倉應能正常使用。
正常涌水量小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h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V=2(Q+3000)立方米
式中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 立方米
。选V井正常涌水量 立方米/h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
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篦子,對含泥砂和雜物多的礦井水還應設沉淀池。
第七十條 一切排水設施都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保持完好狀態。水倉、沉淀池要定期清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進行兩次,雨季以前必須清理一次。
第七十一條 平硐排水水溝要有足夠斷面,主平硐可徹筑永久性水溝,上加蓋板。水溝要經常清理,保持暢通。
第六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
第七十二條 爆破材料(包括炸藥、雷管、導火索和導爆索等,以下各條同)的貯存,永久性地面爆破材料庫建筑結構(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庫房)及各種防護措施,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都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有關法規和規定。
第七十三條 地面爆破材料庫所有庫房貯存爆破材料的總容量:炸藥不得超過75t,雷管不得超過25萬發。單個庫房的炸藥最大容量不得超過25t。地面分庫貯存各種爆破材料的數量,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礦井3個月的計劃需要量。
第七十四條 開鑿平硐或利用舊平硐作為爆破材料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硐口必須裝有向外開的兩道門,由外往里第一道門為包鐵皮的木板門,第二道門為柵欄門;
。玻峡诘阶罱A存硐室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爆破材料庫房必須有兩個入口;
。常峡诘那懊姹仨氃O置橫堤,橫堤必須高出硐口1.5m,橫堤的頂部長度不得小于硐口寬度的3倍,頂部厚度不得小于1m。橫堤的底部長度和厚度,可根據所用的建筑材料的靜止角確定;
4.庫房必須高于通向爆破材料庫的巷道,硐口到庫房的巷道坡度為5‰,并應有帶蓋的排水溝,巷道內可鋪設軌道,但硐室內不得鋪設軌道;
。担羞\輸爆破材料用的巷道外,還必須有通風巷道(鉆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風設備必須設置在圍墻以內;
。叮畮旆勘仨毑捎貌蝗夹圆牧现ёo,巷道內采用固定式照明時,開關必須設在地面;
。罚撇牧蠋焐厦娓采w層厚度小于10m時,必須裝設防雷電設備;
8.檢查電雷管的工作,必須在爆破材料硐室外的、設有安全設施的專用房間或硐室內進行。
第七十五條 各種爆破材料的單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但當條件限制時,可按國家頒布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在特殊情況下,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在地面臨時爆破材料庫的同一庫房內可貯存兩種以上的爆破材料,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保畮旆績缺仨氂貌蝗夹圆牧掀鰤Ω糸_,隔墻的厚度不小于24mm。各種爆破材料必須貯存在不同的隔間內,各隔間必須是有單獨出口的套間;
。玻畮旆績雀鞣N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3t。貯存雷管時,不得超過1萬發。雷管箱必須放置在靠墻的架子上;
3.雷管和炸藥必須在不同的套間內發放。存放爆破材料的木架每格只準放一層爆破材料箱。
第七十六條 地面爆破材料庫必須有發放爆破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放炮員的空炮藥箱和放炮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并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七十七條 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臨時性爆破材料庫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3t,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并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的單位10d的需用量。
庫房可利用結構牢固不住人的房屋(或窯洞),也可采用粘土、土坯等臨時建筑。庫房必須選擇在干燥的地方,并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地面臨時性爆破材料庫周圍,必須設簡易圍墻或鐵刺網,其高度不低于2m,圍墻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m。
地面臨時性爆破材料庫的安全距離、照明、防火措施、管理制度同永久性地面爆破材料庫相同。
第七十八條 在地面臨時保管當天的爆破材料,可存放在棚子、帳篷、洞穴內或其他地點,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保撇牧舷渖媳仨毟采w帆布,防止雨淋日曬,箱下必須墊有200mm以上的墊木;
2.保管爆破材料的數量:炸藥不得超過3t,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不成箱的雷管必須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必須放在距離炸藥15m以外的地點;
。常9鼙撇牧系牡攸c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馬車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有關各項規定;
4.保管爆破材料的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鐵刺網,并有警衛或專人晝夜看守。
第七十九條 開鑿井筒或平硐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圍主要建筑物50m以外加設橫堤或250m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ld使用的爆破材料,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kg。
第八十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應采用硐室或或壁槽式。
爆破材料必須貯存在硐室式壁槽內,硐室之間或壁槽之間的距離,必須依照爆破材料安全距離的規定計算。
井下爆破材料庫應包括庫房、輔助硐室和通向庫房的巷道。輔助硐室中,應有電雷管全電阻檢查、發放火藥、電雷管編號及保存放炮員的空炮藥箱和放炮器等各種專用硐室。
發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第八十一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的布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保畮旆烤嗑、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響全礦井或大部分采區通風的風門的直線距離:硐室式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不得小于60m;
2.庫房距行人巷道的直線距離:硐室式不得小于25m,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常畮旆烤嗟孛婊蛏舷孪锏赖闹本距離:硐室式不得小于30m,壁槽式不得小于15m;
。矗畮旆亢屯獠肯锏乐g,應用三條互成直角的連通巷道相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必須延長2m,斷面積不得小于4□,在盡頭巷道內,還必須設置緩沖砂箱隔墻,盡頭巷道不得兼作輔助硐室使用。庫房兩端的通道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設置齒形阻波墻;
。担總爆破材料庫房必須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作為發放爆破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自動關閉的抗沖出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破材料庫回風側,可鋪設軌道運送爆破材料。這個出口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裝有一道抗沖擊波密閉門;
6.庫房地面必須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庫房和通道應設置水溝,以便排水防潮。
生產礦井已有的井下爆破材料庫的布置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根據庫房具體條件制訂安全措施,報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十二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必須砌碹或用非金屬的不燃性材料支護,爆破材料庫內不得有滲漏水現象,并應采取防潮措施。爆破材料庫出口兩旁的巷道,也必須砌碹或用其他的不燃性材料支護,其長度都不得小于5m。巷道盡頭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第八十三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d的炸藥需要量和10d的電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破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別貯存。
每個硐室貯存炸藥量不得超過2t,電雷管不得超過10d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電雷管不得超過2d的需要量。
第八十四條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在井下爆破材料庫距放炮工作地點超過2.5km的礦井內,或在井下無爆破材料庫的礦井內,都可設立爆破材料發放硐室,但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保l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垂直距離不小于25m;
2.發放硐室爆破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ld的供應量,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
。常ㄋ幒碗娎坠鼙仨毞謩e貯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磚墻或混凝土墻隔開;
。矗l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一道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建井期間臨時爆破材料發放硐室必須具備獨立風流,還必須根據發放硐室的具體條件制定預防爆破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担芾碇贫缺仨毢途卤撇牧蠋煜嗤,
第八十五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不延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
不設固定式照明的爆破材料庫,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破材料庫房內。如庫內照明設備或線路發生故障,檢修人員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進入庫內工作。
第八十六條 每一礦井必須建立爆破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和爆破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放炮員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作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礦山企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各項規定,建立爆破材料的銷毀制度。
第八十七條 井上下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八十八條 地面運輸爆破材料時,除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各項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運輸爆破材料的車輛,出車前必須經過檢查。車箱不得用欄桿加高,并必須插有標寫“危險”字樣的紅旗。夜間運輸時,車輛前后應有標志危險的信號燈;長途運輸爆破材料時,必須用封閉式后開門專用棚車;
。玻撇牧蠎梅几采w、捆緊,運輸爆破材料的車輛或牲畜,嚴禁逗留在車庫和馬廄內;
3.嚴禁用煤氣車、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自行車、鍋駝車、拖車運輸爆破材料;
。矗囕v運輸雷管、硝化甘油炸藥時,裝車高度必須低于車箱100mm。車輛運輸雷管時,雷管箱不得側放或立放,層間必須墊軟墊。運輸硝酸銨類炸藥、含水炸藥、導火索、導爆索時,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
。担\輸爆破材料的馬車必須有手閘。裝載雷管、硝化甘油炸藥時,爆破材料箱不得超過兩層,底部必須墊軟墊。運輸雷管時,層間也必須墊軟墊。爆破材料不得突出車外。
第八十九條 井筒內運送爆破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運送,但在開鑿或延深立井、斜井井筒時,符合本規程第121條的規定,不受此限;
2.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常\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一層爆破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破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運送爆破材料時,車輛必須符合本規程第83條之二的規定;
4.在裝有爆破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放炮員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担藁\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破材料時,不得超過4m/s。吊桶升降速度,無論運送何種爆破材料,都不得超過1m/s。
司機在起動和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或吊桶發生震動;
。叮唤影、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破材料;
。罚箤⒈撇牧洗娣旁诰诜、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九十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破材料時,機車司機和運送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保ㄋ幒碗娎坠懿粦谕涣熊噧冗\輸。如果用同一列車運輸時,裝有炸藥和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同機車之間,都必須用空車隔開,空車總長度不得小于3m;
。玻趸视皖愓ㄋ幒碗娎坠鼙仨氀b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箱內。車箱內部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堆放一層爆破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邊緣。
。常撇牧媳仨氂芯卤撇牧蠋熵撠熑嘶蚪涍^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除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乘車。本條文所規定的上述人員都應坐在尾車內;
4.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5.裝有爆破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第九十一條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破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箱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第九十二條 由爆破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破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保娎坠鼙仨氂煞排趩T親自運送,炸藥由放炮員或在放炮員監護下由熟悉本規程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
。玻撇牧媳仨氀b在具有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不應裝在同一容器內。如果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該容器必須有緊固牢靠的隔板,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間隔內。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破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破材料下上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沿井筒上下。
第九十三條 所有放炮人員,包括放炮、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本規程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 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瓦斯礦井中放炮作業,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放炮制”。
放炮員必須由經過專門訓練,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并持有礦發給的放炮合格證。放炮員必須依照放炮說明書進行放炮。
第九十五條 嚴禁使用黑火藥和凍結的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過0.5%的銨梯炸藥。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損壞。嚴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也不能使用破乳或不能用手揉松的乳化炸藥。
第九十六條 爆破材料新產品,經設計定型鑒定合格,報部批準,方可在井下試用。
第九十七條 有瓦斯或礦塵爆炸危險的礦層中,采掘工作面都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巖層中開鑿井巷或延深井筒時,在無瓦斯的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煤礦許用炸藥和非煤礦許用電雷管,但這些井巷必須距離有瓦斯的礦、煤、巖層10m以外。如果這些井巷接近地質破碎帶時,礦總工程師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加長這個距離。如果這些井巷工作面發現有瓦斯時,嚴禁使用非煤礦許用炸藥和非煤礦許用電雷管。
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能使用的炸藥和未用完的爆破材料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九十八條 有瓦斯或礦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必須采用毫秒爆破,嚴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電雷管。在掘進工作面必須全斷面一次起爆;在采礦工作面,可采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1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礦工作面使用2臺放炮器同時進行放炮。
第九十九條 在高瓦斯礦井中放炮時,都應采用正向起爆。低瓦斯礦井采用毫秒爆破時,可反向起爆,但必須制訂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一百條 放炮員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炮藥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炮藥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每次放炮時,都必須把炮藥箱放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一百零一條 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末端扭結。
第一百零二條 裝配引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保b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放炮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裝配引藥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玻b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常娎坠苤辉S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矗娎坠懿迦胨幘砗,應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以便把電雷管固定在藥卷內,還必須扭結電雷腳線末端。
第一百零三條 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或用壓縮空氣清除炮眼內的礦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潮濕或有水的炮眼,應用抗水炸藥。
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同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一百零四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封泥長度應按本規程第98條執行。
炮腳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對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都嚴禁放炮。
嚴禁用礦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第一百零五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放炮。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可以小于0.6m,但炮泥必須封滿;
。玻谘凵顬椋埃叮薄保頃r,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常谘凵疃瘸^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矗谘凵疃瘸^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叮ぷ髅嬗袃蓚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礦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一百零六條 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處理卡在放礦漏斗中的礦石或廢石可采用空氣炮。如果確無其他方法處理卡在放礦漏斗中的礦石或廢石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放炮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保看畏排谇,必須檢查放礦漏斗內堵塞部位的瓦斯;
。玻看畏排谇,必須灑水降塵;
。常踩芡{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4.有瓦斯礦塵爆炸危險時必須采用用于溜眼的松動爆破的煤礦許可剛性被筒炸藥;每次放炮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第一百零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告班、隊長,及時處理。在作出妥善處理前,都不準裝藥、放炮。
。保b藥前和放炮前,放炮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玻诜排诘攸c20m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礦石、廢石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
。常谘蹆劝l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礦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時;
4.壁式采礦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留有傘檐時。
第一百零八條 在有礦塵爆炸危險的礦層中,在掘進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灑水降塵。
第一百零九條 放炮前,機器和電纜等,都必須加以可靠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面。
放炮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第一百一十條 放炮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保排谀妇應采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
。玻娎坠苣_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常囝^巷道掘進時,放炮母線隨用隨掛,以免發生誤接放炮母線。嚴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線;
4.放炮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放炮母線同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放炮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懸掛距離;
。担粶什捎媒^緣母線單回路放炮,嚴禁用軌道、金屬管、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6.放炮前,放炮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井下放炮都必須使用放炮器。開鑿或延深通達地面的井筒時,無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電源放炮,但電壓不得超過380v,并必須有電力放炮接線盒。電力放炮接線盒所用的電源、線路連接的方法、開關的構造、裝設的地點等都應編制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放炮器電力放炮接線盒都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條 放炮員必須最后離開放炮地點,并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放炮。掩護地點到放炮工作面的距離,由礦統一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放炮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放炮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別人。未到放炮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電力放炮接線盒內。放炮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炮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放炮員進行。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放炮員一人操作。
放炮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放炮命令。
放炮員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須先發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放炮。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當班留下尚未放炮的裝藥的炮眼,當班放炮員必須向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清情況。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炮后,放炮員和班組長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礦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爆等情況。如果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警戒人員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撤回后,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條 通電以后裝藥炮眼不響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不響的原因,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處理瞎炮(包括殘爆)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保捎谶B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線放炮;
。玻诰嘞古谥辽伲埃常硖幜泶蛲古谘燮叫械男屡谘,重新裝藥放炮;
3.嚴禁用金屬物掏挖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殘余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礦(巖)石,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担谙古谔幚硗戤呉郧,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一百一十八條 用放炮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在圖上填明進度。當貫通的兩工作面相距20m前,地測部門必須事先下達通知書,并且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還必須經常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裝藥放炮前,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先停止掘進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裝藥放炮。每次放炮前,在兩個工作面都必須設置柵欄和有專人警戒。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放炮時,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第一百一十九條 爆破材料庫和爆破材料發現硐室附近30m范圍內,嚴禁放炮。
第一百二十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運送爆破材料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放炮的人員、信號工、看盤工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都必須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第一百二十一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裝配引藥工作,可在地面專用的房間內進行。
專用房間距井筒、廠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離,都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有關各項規定,且距離井筒不得小于50m。引藥必須同炸藥分別裝在炮藥容器內運往井底工作面。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在地面或在生產水平巷道內進行放炮。
在放炮母線同電力放炮接線盒引線接通之前,井筒內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斷電。
只有在放炮人員完成裝藥和連線工作,將所有井蓋打開,井筒、井口房內的人員全部撤出,設備、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放炮。
放炮通風后,必須仔細檢查井筒,清除放炮崩落在井圈上、吊盤上或其它設備上的廢石。
放炮后乘吊桶檢查井底工作面時,吊桶不得足敦撞工作面。
第七章 運輸和電氣
第一百二十三條 使用機車運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保诘屯咚沟V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增安型蓄電池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沿礦層或穿過礦(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ǎ玻┯型咚褂砍龅木蜻M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架線電機車的巷道中;
。ǎ常┎捎锰克鼗寤蚱渌軠p小火花的集電器;
(4)在各個裝礦點和有瓦斯涌出的巷道區域內,都必須裝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保證在進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0.5%時,切斷該區域架線電機車的電源。
。玻谥饕仫L道和采區進、回風道內,低瓦斯礦井應采用礦用增安型蓄電池機車,高瓦斯井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嚴禁使用架線電機車。
第一百二十四條 斜井提升都要有防跑車裝置,井口和各水平上部平車場都必須設有阻車器或擋車欄,下部車場應設躲避硐,在井巷內應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防跑車裝置;ň蜻M期間,還必須在斜井一側設躲避硐,以保證提升時下部施工人員的安全。
提升斜井兼作人行井時,應在一側設人行道和安全隔離柵欄,并必須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
斜井提升和下放時,嚴禁蹬鉤和爬人,嚴禁從運動中的鋼絲繩上跨越或由下鉆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每一礦井應有從國家電網接出的兩回電源線路,以保證供電。當有困難時,可以用地方電網作其中一回或兩回電源線路,但必須報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當任一回路因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礦井的兩回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特殊情況下,經市(地、州)以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其中一回路可不受分接負荷的限制。
在正常情況下,如果采用一回路運行方式,另一回路應帶電備用以保證井下生產過程中供電的連續性。
對主通風機房、井下中央變電所,主排水泵房和提升人員的豎井和斜井絞車等的供電線路,不得少于兩回,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的供電。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第一百二十六條 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井下電氣設備的選用應符合表2要求,否則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省(自治區)化工廳(局)批準。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包括電纜和電線)。
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并用同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必須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刂圃O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都應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并送電。
第一百二十九條 采區變電所或其他變(配)電所的變壓器高壓側,應裝設斷路器和欠電壓過負荷保護裝置。直接向井下供電(包括經過鉆孔)的高壓饋電線上,嚴禁裝設自動合閘。手動合閘時,必須事先同井下聯系。
第一百三十條 為防止地面雷電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礦塵爆炸和火災等災害,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保浻傻孛婕芸站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包括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避雷裝置;
。玻傻孛嬷苯尤刖能壍、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于兩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常ㄐ啪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避雷裝置。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井下選用電纜,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纜實際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電纜規定的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
。玻娎|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
3.嚴禁采用鋁包電纜;
4.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在立井井筒或傾角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鋼絲鎧裝不滴流鉛包紙絕緣電纜、鋼絲鎧裝交聯聚乙烯絕緣電纜、鋼絲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電纜或鋼絲鎧裝鉛包紙絕緣電纜;
。ǎ玻┰谒较锏阑騼A角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鋼帶鎧裝不滴流鉛包紙絕緣電纜、鋼帶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電纜或鋼帶鎧裝鉛包紙絕緣電纜;
(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的電纜,可以采用鋁芯;其他地點的電纜必須采用銅芯。
5.低壓動力電纜:
。ǎ保┕潭ǚ笤O的應采用鎧裝鉛包紙絕緣電纜、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
。ǎ玻┮苿邮胶褪殖质诫姎庠O備都應使用專用的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電纜;
。ǎ常保保矗埃鲈O備及采掘工作面的660v及380V設備必須用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電纜。
。叮潭ǚ笤O的照明、通信、信號和控制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電纜、不延燃橡套電纜或礦用塑料電纜;非固定敷設的,應采用不延燃橡套電纜。
7.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第一百三十二條 電纜的連接,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保娎|同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同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
。玻煌碗娎|之間不得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常碗娎|之間,除按不同型電纜之間的連接方法進行連接外,還可直接連接,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ǎ保┘埥^緣電纜必須使用符合要求的電纜接線盒連接,高壓紙絕緣電纜接線盒必須灌注絕緣充填物;
。ǎ玻┫鹛纂娎|的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面熱補或冷補后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3)塑料電纜的連接,其連接處的機械強度以及電氣、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應符合該型礦用電纜的技術標準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條 凡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號和控制等裝置,都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
第一百三十四條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修理和調整工作,必須由專責的或臨時指派的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面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系方式,由專責電工執行。
井下電氣作業,必須由兩名電工進行,不準單人作業。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井下主要運輸巷,井底車場,各種工作硐室,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點的人行道都必須有足夠的、符合標準的照明。
主要運輸巷道,專用人行道的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于30m。
架線電機車運輸巷道的照明,不應利用電機車架空線作電源。
易受破壞的地方(如采掘工作面,處理事故工作點,災害工作點等)和有瓦斯的地方不準用動力電照明。有瓦斯的采掘工作面,采區進、回風巷,總回風巷應用礦燈或不高于36V照明電壓的防爆燈具照明,但瓦斯濃度超過1.5%時,應停止使用防爆燈具照明,只準用礦燈照明以撤退人員和處理瓦斯超限問題。
主要通風機房,提升機房,地面及井下變電所,井下水泵房都必須設有事故照明設備或備用礦燈。
第一百三十六條 每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數多10%,每盞礦燈都應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礦燈必須保持完好,有故障的燈嚴禁發出。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使用礦燈人員嚴禁拆卸、敲打、撞擊礦燈。出井后(地面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后),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燈房人員應把握還燈人數,在每次交接班后把未還燈的人員名單報告井口值班人員,并作記錄。在每次換班后2h,仍有未還燈者,除再次報告當班井上值班人員外,還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立即報告調度室。
第一百三十七條 礦燈房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燈房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燈房取暖應用蒸汽或熱水管式設備。在個別情況下,采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應有單獨的間隔和出口;
3.燈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并必須備有滅火器材。
準備和裝添電液,必須使用專用器具。工作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口罩和橡膠手套,系橡膠圍裙,穿膠鞋。調合和貯存電液,必須使用有蓋的瓷質、玻璃質等容器。調合酸性電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房間內必須備有中和電液用的溶液,以備電液灼傷時使用。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井下供電應做到:
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無明刀閘;
有過電流和漏電保護裝置,有螺釘和彈簧墊,有密封圈和檔板,有接地裝置;
電纜懸掛整齊,設備硐室清潔整齊;
防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
堅持使用檢漏繼電器,堅持使用照明、信號綜合保護。
第八章 工業衛生和礦山救護
第一百三十九條 礦山企業的工業衛生部門負責本企業工業衛生、職業病防治和衛生防疫的管理及監督、檢測工作。
必須搞好井上、井下的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做好對塵毒及“三廢”的治理,并達到衛生標準的要求。應經常保持工業場地、車間、辦公室、職工食堂、宿舍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井下應建立廁所,并設專人負責管理;井巷要保持整潔,水溝要暢通,不得有淤泥、積水和雜物堆積,創造文明衛生的工作環境。
第一百四十條 每一礦井在井口附近必須設立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生產輔助設施,如燈房、更衣室、澡堂等。在地面和井下各工作地點附近,應設置飲水站或流動飲水車。盛水、飲水器具應定時消毒,確保衛生,使工人能及時喝到足量的清潔開水。
第一百四十一條 每一礦井應設有保健箱,井上、下應有保健箱,應備置必要的醫療藥品、器械和急救器材等。應配備掌握急救技術的保健員。
第一百四十二條 礦山企業在井上、下各種有塵毒危害的作業場所,必須積極采取有效降低粉塵毒物濃度的措施,使工人作業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國家頒布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在該場所作業人員必須配帶防塵或防毒的個體勞動保護用品。要建立完善的防塵制度和供水系統,采用濕式作業,嚴禁干打眼。用凍結法鑿井和遇水膨脹的巖石(礦石)不能用濕式鑿巖時,可采用干式鑿巖,但必須采取捕塵措施,并使用可靠的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井下作業地點和人行道的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表3(略)之規定,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有關規定。
礦山企業要嚴格遵照勞動部行業安全標準《礦山個體呼吸性粉塵測定方法》(LD38—92)進行粉塵監測。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井上、下作業地點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現有廠礦車間經過采取措施后仍不能達到標準時,可放寬到90dB(A)。超過90dB(A)時,應使用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購置、使用不符合噪聲衛生標準的機器設備。
第一百四十五條 礦山企業選用的礦區水源和建設的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的水量,生活用水的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一百四十六條 礦山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方法對本企業的塵、毒、水質等進行定期監測,測定的時間間隔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地點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井上每月測定一次;生產作業點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半年測定一次;變更工作面也應測定一次;粉塵分散度半年測定一次。
二、有機毒物的作業點每月測定一次;重金屬及其他無機有毒物質每季測定一次;已達衛生標準的可半年測定一次。
三、飲用水的水質檢驗:理化檢驗,夏季每月測定一次;其他季節每季測定一次;細菌檢驗,夏季每旬測定一次,其他季節每月測定一次。
四、噪聲、放射線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所有的測定結果都必須保存記錄,并通知有關單位。
第一百四十七條 新工人入礦(廠)前,必須進行身體檢查,下井工作還必須拍照胸大片。有禁忌癥者不得從事井下作業或有塵毒危害的作業。
第一百四十八條 接觸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作業的工人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應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予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病癥之一者,不得從事粉塵作業:
一、各型活動性肺結核或活動性肺外結核;
二、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如萎縮性鼻炎、鼻腔腫瘤、支氣管喘息及支氣管擴張,慢性氣管炎;
三、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胸廓病或胸膜病變,如肺硬化、肺氣腫、嚴重胸膜肥厚與粘連。
四、心血管器質性疾病,如冠狀動脈硬化癥,Ⅱ、Ⅲ期高血壓癥及其他器質性心臟;
五、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病癥之一者,不得從事井下作業:
一、本規程第149條所列病癥之一者;
二、風濕病(反復活動);
三、癲癇癥和精神分裂癥;
四、四肢有嚴重缺陷(行走、攀爬登高有困難者);
五、嚴重的皮膚病;
六、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井下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一百五十一條 礦山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法規。不得分配女工和未成年人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有強烈震動的作業和礦山井下勞動。
第一百五十二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礦山救護隊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大型礦山應成立專職救護隊,中小型礦山可成立輔助救護隊。
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礦井分布、井型大小和自然條件安排和指導企業建立片區礦山救護協作網,領導和協調它們相互支援,共同搶險救災。
第一百五十三條 礦山救護隊長應熟悉礦山救護業務,具備中專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從事礦山救護不少于三年,并經縣以上安全、消防部門培訓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
礦山救護隊員必須經過嚴格選拔。新隊員的條件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25以上、井下工齡不少于兩年、身體符合礦山救護隊員標準,必須經過礦以上安全、消防部門不少于一個半月的救護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才能成為正式隊員。
礦山救護隊隊員中,35歲以下的隊員至少保持三分之二以上。隊員年齡不應超過40歲,指揮員年齡不應超過45歲,并應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對身體不合格和超齡人員必須及時調整。
第一百五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員必須熟悉和掌握處理火災、井下突水、瓦斯燃燒爆炸事故、冒頂、墜井、中毒事故的救災和人員救護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熟悉礦圖、熟悉相關設備和救災撤人路線,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救護模擬演習。
第一百五十五條 礦山救護隊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在1min內出動。未經礦長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調動救護隊、救護技術裝備和救護車輛做與礦山救護無關的工作。
第一百五十六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配備能夠處理各種災害事故的裝備。所有技術裝備必須專人保管、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好狀態。氫氧化鈣和氧氣都必須定期化驗,不符合標準的必須更換。
第一百五十七條 礦山發生重大事故后,必須立即成立搶救指揮部,礦長和總工程師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搶救,礦長任總指揮,礦山救護隊長為指揮部成員。
礦山救護隊長對礦山救護隊行動具體負責,全面指揮。
第一百五十八條 礦井發生重大事故后,礦山救護隊必須首先組織偵察工作,準確探明事故性質、原因、范圍、遇難人員數量和所在位置以及巷道通風、瓦斯等情況,為指揮部制訂搶救方案,提供可靠依據。
第一百五十九條 處理事故時,進入災區的礦山救護隊員不得少于6人,并根據事故性質的需要,攜帶必要的技術裝備。救護隊員在窒息區工作時,必須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聽到音響信號的范圍內;嚴禁個人單獨行動;嚴禁通過口具講話;在一個呼吸器班內呼吸器的氧氣用完前必須撤出窒息區;在災區工作一個呼吸器班后,應至少休息4h,才能重新佩戴呼吸器工作。
第一百六十條 處理礦井火災時,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可燃物,觀測災區氣體和風流的變化。當有爆炸危險時,必須將全體救護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險。
第一百六十一條 發生事故后,事故礦井必須做好后勤工作,及時提供保證搶險救災所需的人力、設備和器材。
第九章 安全技術培圳
第一百六十二條 礦山企業應認真做好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安全教育室。
從事地面和井下生產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才準上崗。未經培訓合格人員,不許指揮生產,不準上崗操作。
下井實習和參觀人員,在入井前必須學習入井安全注意事項和有關規程,由礦井專職安全人員帶領下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企業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規定如下:
1.新工人進礦先接受三級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下述天數:礦級(一級)3天,工區級(二級)5天,班組級(三級)10天。然后接受不少于2個月的安全培訓(包括現場學習),再由有經驗的工人帶領實習工作4個月。經考試合格,方能獨立上崗工作。
。玻^(分礦)正、副工區(分礦)長和專職安全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1個半月。
。常弾r、放炮、支柱、通風、防塵、井下電鉗、瓦斯檢查、爆破材料管理、提升運輸、信號(把鉤)等特殊技術工種,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1個月。
4.擔任非生產性職務的職工,接受三級教育后可不再接受進一步的安全培訓,即可任職工作。
5.礦山企業應經常對所有職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更新教育。被調換單位、調換礦井或工種的井下工作人員,必須重新接受培訓,需要的時間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礦山企業必須有計劃地組織所有職工進行安全法規和安全技術的學習培訓,普及安全知識,定期進行考核。安全技術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以及本規程;
。玻刹勘仨殞W習安全技術理論知識、井下災害的發生規律、預防措施及處理方法;
3.工人必須學習礦井安全基礎知識和本規程的規定,了解與本工種有關的事故發生規律,學習事故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學習本工種操作規程以及有關的設備、儀器、儀表的安全操作方法和要求,使之能排除故障,做到安全生產;
。矗刹、工人都必須學習掌握礦山救護的基本知識和技能,能搶救、自救和互救。在礦井現場安全培訓中,必須使每一職工熟悉井下避災路線和警報信號。
第一百六十五條 礦山企業應充分利用礦內外的典型事故案例,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重復發生。
第一百六十六條 礦山企業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才準上崗。
第一百六十七條 礦山企業應編制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年度培訓計劃。批準的安全培訓計劃,應同企業的其他計劃一樣,必須保證完成。
礦山企業的培訓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存。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六十八條 礦山企業應根據本規程和《化學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一百六十九條 本規程條文和《礦山安全法》及國家其他有關安全法規有抵觸或本規程沒有規定的,按《礦山安全法》和國家其他有關安全法規執行。
第一百七十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化學工業部。
關于煤系硫鐵礦井瓦斯等級鑒定二氧化碳測定方法的規定
。保V井瓦斯等級鑒定和二氧化碳的測定工作,高、低瓦斯井都兩年一次,當年鑒定時間由省(自治區)化工廳(局)根據礦井生產和氣候的變化規律,選擇在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
。玻V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應在正常條件下進行。按每一自然礦井、礦層、一翼、水平和采區,分別測定計算月平均日產礦石(硫、煤)1t的瓦斯涌出量即相對涌出量,m3/t,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來確定礦井的瓦斯等級。被鑒定的礦井、礦層、一翼、水平或采區的礦石(硫、煤)產量不應低于該地區總產量的60%。
。常咚沟燃夎b定和二氧化碳測定工作,必須在所鑒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保洌ㄩg隔10d)分三班(或四班)進行,測定地點應在礦井、礦層、一翼、水平和采區的回風道的測風站內,分別測定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的濃度。如果附近無測風站,可選取斷面規整,無雜物堆積的一段平直巷道進行測定。測定用的儀表必須校正。測定方法和測定次數要符合操作規程的要求。對測風站的要求是:
。ǎ保┰谥饕L巷中,均應建立測風站,以便正確測定風量;
(2)測風站應設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各10m范圍內不得有障礙物和拐彎等局部阻力;
。ǎ常y風站如位于巷道斷面不規整處,其四壁應用木板或其他材料襯壁呈固定形狀斷面,長度不得小于4m;
(4)測風站內應懸掛測風記錄板,記錄板上記明測風站的斷面積、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大氣壓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日期以及測定人等項目。
。矗V井、礦層、一翼、水平或采區的測定基礎數據表按表1填寫和計算。
每個工作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應按下式計算:
涌出量=風量×濃度,m3/min
即按欄計算為:
第一工作班 (3)=(1)×(2)/100,m3/min
第二工作班。ǎ叮剑ǎ矗粒ǎ担保埃,m3/min
第三工作班。ǎ梗剑ǎ罚粒ǎ福保埃,m3/min
三班平均涌出量。ǎ保埃健玻ǎ常ǎ叮ǎ梗常常恚常恚椋
四班工作制的礦井。瓦斯與二氧化碳的測定計算均應按四班工作制進行。
計算礦層、一翼、水平或采區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時,均應扣出相應進風流中的瓦斯量和二氧化碳量。
5.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二氧化碳測定結果報告,按表2填寫和計算。
在鑒定月的上、中、下三旬進行測定的3d中,以最大一天的涌出量計算平均產硫鐵礦1t的涌出量(相對涌出量):
按欄計算為:
相對瓦斯涌出量 (5)=1440×(1)(4),m3/t
相對二氧化碳涌出量 (5)=1440×(1)(4),m3/t
。叮V山應根據鑒定結果,并結合產量水平,采掘比重和地質構造等因素,提出確定礦井瓦斯等級的意見,連同有關資料報省(自治區)化工廳(局)審批。
報批資料應包括:
。ǎ保┩咚硅b定和二氧化碳測定基礎數據表;
。ǎ玻┩咚硅b定和二氧化碳測定結果報告表;
。ǎ常┑V井通風系統圖,并標明鑒定工作的測定地點;
。ǎ矗┥夏甓鹊V井內、外因火災記錄表;
。ǎ担┯嘘P說明——鑒定月生產是否正常和瓦斯來源分析等;
。ǎ叮╄b定月中,地面和井下的氣溫、氣壓和空氣濕度等氣象條件也應觀測、記錄,以備參考。
7.在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期間,正在建設的礦井也應進行瓦斯涌出量的測定。如果測定結果,特別是硫鐵礦層揭開后其實際瓦斯涌出量超過原設計確定的礦井瓦斯等級時,應提出修改礦井瓦斯等級的專門報告,報原設計審批單位批準。
。福V井總回風巷和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
。ǎ保┑V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均應在測風站內測定;
(2)測定瓦斯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上部,測定二氧化碳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下部。
巷道風流劃定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無支架或用錨噴、砌石旋支護的巷道,距巷道頂、幫、底各為20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
。梗蓞^回風巷風流中瓦斯與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
。ǎ保┎蓞^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與氧化碳濃度在巷道內的測定部位和巷道風流的劃定,均與上條(2)相同;
(2)采區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應在該采區全部回風流中匯合后的風流中測定。
。保埃蜻M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地點,應根據掘進巷道布置和通風方式確定:
(1)單巷掘進采用壓入式通風時,掘進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部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應按圖1所示,在其回風巷道風流中進行,并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
圖1 單巷掘進采用壓入式局部通風時掘進工作面風流和掘進工作面回風巷風流劃分示意圖。(略)
。薄蜻M工作面;。病蜻M工作面風流;。场蜻M工作面回風巷風流;。础L筒出風口;。怠L筒;6—壓入式局部通風機。
。ǎ玻﹩蜗锞蜻M采用混合式通風時,掘進工作面回風巷風流的測定,應按圖2所示,在其回風巷風流中①、②和③處測定,并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
圖2 單巷掘進采用混合式局部通風時掘進工作面回風流和掘進工作面回風巷風流的劃分示意圖。(略)
。薄蜻M工作面; 2—掘進工作面風流;。场蜻M工作面回風巷風流;。础L筒出風口; 5—風筒吸風口;。丁L筒;。贰獕喝胧骄植客L機;。浮槌鍪骄植客L機。
(3)雙巷掘進采用壓入式通風時,掘進工作面回風巷風流的測定,應按圖3所示,在其回風巷風流中測定,并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
圖3 雙巷掘進采用壓入式局部通風時掘進工作面風流和掘進工作面回風巷風流的劃分示意圖。(略)
1—掘進工作面;。病獕喝胧骄植可蕊L機; 3—風筒;。础L筒出風口;5—掘進工作面風流;6—掘進工作面回風巷風流。
(4)單巷掘進采用抽出式通風時,按圖2混合式通風的①、②和③處測定。
發布部門:化學工業部(已變更) 發布日期:1995年06月22日 實施日期:1995年06月22日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