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新在哪里 |
發布日期:2009-7-15 |
(摘自中國中醫藥報07年7月18)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修訂工作目前已經完成并頒布, 10 月 1 日起 將正式施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吳湞最近就新修訂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作了解說。 導向:鼓勵創新 吳湞首先解釋,準確地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過去( 2005 年)曾經一年批準 1 萬多個藥品注冊的申請事項,不是批 1 萬多種新藥。這些申請里面包括新藥 1113 個,改劑藥 1198 個,仿制藥 8000 多個,新藥的數量只占總數的 10% ,改劑型的也只占總數的 10% 多一點,而更多的卻是仿制藥,占到了審批總數的 80% 左右。這說明在這 1 萬多個審批事項里面,真正高水平藥品并不多,低水平重復現象比較嚴重。 針對過去存在的鼓勵創新不夠,造成簡單改劑型品種和仿制品種申報數量急劇增多、低水平重復現象嚴重的問題,吳湞說,新《辦法》采取了一些相應措施,以有效控制申報數量,更重要的是提高申報質量,提高藥品注冊標準的科技含量和技術水平。這些措施導向就是,鼓勵創新。 創新藥物:“特殊審批”。 吳湞說,新《辦法》對創新藥物改“快速審批”為“特殊審批”,并根據創新程度設置不同的通道,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 所以快速審批,就是縮短時間,這并不能有效鼓勵創新。特殊審批不僅僅是速度概念,更重要的是審評方式的改變。 改變了什么方式呢?第一,開出專用通道,對創制的新藥設立專門通道。第二,早期介入。在研制過程中就可以和審評人員進行交流和對話。目的是避免研制機構在研制過程中走彎路,造成一些研制經費的浪費。因為科研和藥品審批、注冊的要求不完全一致,研究資料不能作為注冊申報資料使用,有些研究的東西并不能說明我們注冊所要說明的問題。早期介入就是為了使創制新藥者減少走彎路造成的浪費。第三,給予改資料、補充資料、完善資料的機會。如果按照新藥注冊這是不允許的。但是我們認為創新藥是探索的過程,應允許不斷完善,以達到最佳的境界。 新藥:范圍縮小 吳湞說,新《辦法》縮小了新藥證書的發放范圍,進一步體現創新藥物的含金量。 縮小到什么程度呢?只有真正意義上的新藥才能領取新藥證書。 過去改劑型也可以領取新藥證書,這次我們重新修改了,只按新藥程序辦理,不按新藥程序辦證。但是改劑型里面也有創新,有三種劑型是給新藥證書的,靶向制劑、緩釋、控制制劑等特殊性型除外。 研制機構:也可發新藥證書 吳湞說,新藥證書和新藥生產批件兩者分離。可以單獨發新藥證書,也可以把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合在一起發,這就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不同,做出不同的決定。這樣做的好處,就是鼓勵研制機構在開發研究產品以后,可以拿著這個產品搞技術合作、搞技術轉讓,而不要你拿了新藥以后“買磚、買瓦、蓋房子、搞生產”,這樣能夠讓研究機構專注于研究投入和開發,從而提高回報。 改劑型:要“兩個提高”。 除了鼓勵創新,新《辦法》還提出,提高改變劑型的技術含量和水平。 吳湞說,還有“兩個遏制”或者說“兩個提高”:要提高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的技術含量和水平。過去這方面的標準比較低、門檻比較低,因此造成大家“擁擠”到改劑型的道路上。要改劑型必須要采取新技術,要在提高質量和安全性上做文章、下工夫。要跟原劑型相比較有明顯的優勢。 對于那些簡單改劑型的,更加關注其技術合理性和研制必要性。 仿制藥:與被仿制藥完全一致 如何提高仿制藥的水平,吳湞說,過去叫做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現在叫仿制藥,兩者是可以劃等號的,但不是絕對的等號,不完全相等。仿制藥和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概念是有不同的。我們講仿制藥,是要做到仿制藥和原創藥成分要一致、劑型要一致,有效性、安全性要一致,標準要一致。做一個仿制藥絕對不是簡單的重復。第二,今后做仿制藥要有可續性,生產現場檢查的前置,仿制藥必須以在大生產條件下生產出來的樣品進行申報,要做到仿制藥和被仿制藥兩者一致。 申報資料:加強真實性審查 針對去年 “ 齊二藥 ” 和欣弗的事件暴露出的藥品監管中的很多漏洞,吳湞說,新《辦法》特別強調了加強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審查,要從制度上保證申報資料和樣品真實性、科學性、規范性。要嚴厲打擊藥品研制和申報中的不規范行為,從源頭上保證藥品安全。 過去一些申報單位的研究資料不規范,其中甚至出現了弄虛作假的嚴重問題,個別企業申報的資料不真實,具體執行的工藝和申報的工藝不一致。吳湞強調,今后我們所批準生產企業生產的工藝,必須是生產條件下摸索出的工藝,必須是今后大生產條件下必須遵循的工藝。申報的工藝和今后生產的工藝要一致,報給國家藥品監管局的資料要真實。申請人對所申報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必須負責任。 審評審批:必須到現場 吳湞指出,新《辦法》規定,藥品注冊過程當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對非臨床研究、臨床研究進行現場檢查,要進行有因抽查,對批準上市前的生產現場要進行檢查。這兩句話聽起來似乎很簡單,但恰恰是過去有漏洞、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過去申報的資料確實存在著現場核查不深入的問題,過去存在著對申報生產前的生產現場情況沒有進行現場檢查的問題。所以這次新《辦法》做了修改,作為必要程序設定進去,凡是今后申報的藥品,承擔審評審批的機構,必須到現場核查資料,必須到生產現場進行現場檢查。這樣做才是真正從源頭上保證安全,才能真正使得審評的資料和今后批準的藥品是安全的、有效的、可靠的。 抽樣:前置改后置 吳湞說,抽取樣品由過去的“靜態”改為現在的“動態”。過去抽樣是在研制機構申報資料的時候把樣品送過來,那個樣品在哪里做的不知道,要么是在實驗室,要么是在生產企業,也有個別的研制機構甚至從市場上買樣品來送審。所以樣品檢驗來源不明確。現在明確藥品的樣品抽樣由過去的前置改為后置,就是生產現場檢查,看著你生產現場生產出來我再抽樣,沒有看見不行。第二抽取的樣品是動態生產條件下的樣品,而不是放在留樣室的樣品,這樣使抽取樣品的結果是真實可靠的。確保樣品的真實性和有代表性。 此外,吳湞還指出,新《辦法》在強化審評審批責任分工和權力制約以及強化監督管理,嚴格依法行政等問題上亦有所突破。
上一條:沒有記錄 下一條:沒有記錄 | |
|
|
免責聲明:
- 1、凡本網站轉載的文章,均出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 2、轉載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網站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網站證實,本網站對該文章以及
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不作出任何保證或承諾;
- 3、如本網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及時聯系本網站客服中心,我們會盡快處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