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
第8號 《國防科技工業技術基礎科研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2月27日國防科工委委務會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劉積斌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國防科技工業技術基礎科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防科技工業技術基礎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計劃及科研項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防科技工業技術基礎科研由標準化、計量、科技情報、成果管理與推廣、質量與可靠性、環境試驗與觀測、無損與理化檢測等專業組成。 第三條 技術基礎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務是計劃編制、項目管理和對計劃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統一管理技術基礎科研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含國務院有關部門、軍工集團公司、國防科工委委管單位,下同)負責管理本部門(單位)技術基礎科研工作。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五條 技術基礎科研計劃是開展技術基礎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據。技術基礎科研計劃編制遵循需求牽引、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做到科學、規范、公開、公平、公正。 第六條 技術基礎科研計劃分為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中長期計劃是編制年度計劃的主要依據,年度計劃是實現中長期計劃的必要保證。 第七條 國防科工委負責組織技術基礎科研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的編制與下達。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編制本部門(單位)技術基礎科研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建議,并根據國防科工委下達的年度計劃編制下達實施計劃。 第八條 中長期計劃編制分為計劃思路及計劃指南編制、項目申報與項目論證、計劃編制及審定等階段。 (一)計劃思路及計劃指南編制。編制中長期計劃思路和各專業計劃指南并發布。 (二)項目申報及項目論證。根據中長期計劃思路及各專業計劃指南,開展中長期計劃項目申報和項目論證。 (三)計劃編制及審定。對通過論證的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和審定,并在此基礎上編制中長期計劃。列人中長期計劃的項目編入技術基礎科研預算項目庫。 第九條 年度計劃編制與下達程序: (一)國防科工委依據國家財政年度預算指標、技術基礎中長期計劃以及技術基礎科研預算項目庫,編寫并發布技術基礎科研年度計劃編制要點。 (二)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技術基礎科研年度計劃編制要點,組織編制本部門(單位)技術基礎科研年度計劃建議,并按時間要求報國防科工委。 (三)國防科工委對有關部門(單位)上報的技術基礎科研年度計劃建議,進行審查和綜合平衡,根據需要召開計劃協調會,編制并下達技術基礎科研年度計劃。 (四)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國防科工委下達的年度計劃,轉發或編制下達實施計劃,并報國防科工委備案。 第十條 技術基礎科研年度計劃一經下達,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任意變更。特殊情況需調整計劃的,需報國防科工委批準。 第十一條 技術基礎科研計劃實行年度情況報告制度。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于計劃下達的當年12月10日前向國防科工委提交技術基礎科研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國防科工委報告。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技術基礎科研項目立項分為項目申報與審查、審批立項、批復下達三個階段: (一)項目申報與審查。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本部門(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寫項目論證報告和項目論證報告的審查,并將審查通過的項目論證報告報國防科工委。 (二)審批立項。國防科工委負責組織對各部門(單位)申報項目的論證評審,并將評審通過的項目編入技術基礎科研預算項目庫。 (三)批復下達。國防科工委依據國家財政年度預算指標和技術基礎科研預算項目庫,審定批復項目論證報告或下達科研項目任務書。需要時,可實行合同制。 第十三條 國防科工委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實施技術基礎科研計劃,并對技術基礎科研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部門(單位)的項目履行檢查和監督的職責,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科研計劃項目按時完成,科研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國防科工委。 第十四條 列入技術基礎科研年度計劃的項目,確實因需求變化等原因,致使研究方向發生變化或項目無法進行時,項目承擔單位應編寫技術基礎科研項目調整申請報告,由有關部門(單位)上報國防科工委批準后,方可更改。 第十五條 項目完成后,有關部門(單位)應向國防科工委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申請項目驗收的單位需編寫技術基礎科研項目驗收報告或技術工作總結報告。重大項目由國防科工委直接組織驗收;其他項目國防科工委可委托有關部門(單位)組織驗收。申請驗收的技術基礎科研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全面完成計劃規定的項目的各項內容; (二)按檔案部門規定完成歸檔資料; (三)根據需要編寫完成國防科技報告。 項目驗收采用會議評審或函審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技術基礎科研項目的成果管理應按照科學技術保密、成果登記、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獎勵等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單位)對完成技術基礎科研項目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國防科技工業技術基礎科研經費是列入國家財政預算的科研資金,國防科工委負責對技術基礎科研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加強技術基礎科研經費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時、足額撥款,不得擠占和挪用。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預決算制度,做到專款專用。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合理使用經費。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技術基礎科研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及經費管理過程中,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按規定的程序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技術基礎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因失職等原因造成技術基礎科研項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國防科工委給予通報批評,并根據實際情況限期整改,或取消該單位科研項目承擔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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