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組成部分 目標 1. 促進對生態系統、生境和生物群落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指標 1.1: 世界每個生態區的至少10%得到有效養護。 指標 1.2: 對生物多樣性特別重要的區域得到保護。
目標 2. 促進對物種多樣性的保護
指標 2.1: 恢復或維護選定的生物分類群物種種群,或減緩其退化現象。 指標 2.2: 瀕危物種的狀況得到改善。
目標 3. 促進對遺傳多樣性的保護
指標 3.1: 作物、牲畜和進行采伐或捕獲的樹木、魚類和野生動植物物種,以及其他珍貴物種,其遺傳多樣性得到養護,與其有關的土著和地方社區的知識得以保存。 促進可持續利用 目標 4. 促進可持續利用和消費
指標 4.1: 以可持續的方式管理生物多樣性產品的來源,并使生產區域的管理符合養護生物多樣性的要求。 指標 4.2: 減少對生物資源的不可持續消費或減輕這種消費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指標 4.3: 野生動植物物種一律不受國際貿易的威脅 解決對生物多樣性的威脅 目標 5. 減輕生境喪失、土地使用變化和土地規劃以及不可持續用水造成的壓力
指標 5.1: 自然生境的喪失率和退化率得以減緩。
目標 6. 控制來自外來侵入物種的威脅
指標 6.1: 可能的主要外來侵入物種的通道得到控制。 指標 6.2: 危及生態系統、生境或物種的主要外來物種管理計劃業已到位施行。
目標 7. 解決氣候變化和污染對生物多樣性的挑戰
指標 7.1: 保持和加強生物多樣性的組成部分的復原力以適應氣候變化。 指標 7.2: 減少污染及其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保持生物多樣性貨物和服務,為人類造福 目標 8. 維護生態系統產生貨物和服務、支持生計的能力
指標 8.1: 生態系統產生貨物和服務的能力得到維護。 指標 8.2: 保護那些維持可持續生計、當地的糧食安全和身體健康,尤其是造福于窮人的生物多樣性。 保護傳統知識、創新和做法 目標 9. 維護土著社區和地方社區的社會文化多樣性
指標 9.1: 保護傳統的知識、創新和做法。 指標 9.2: 保護土著社區和地方社區對自己的傳統知識、創新和做法所擁有的權利,包括其對于惠益分享的權利。 保證利用遺傳資源所產生的惠益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分享 目標 10. 保證利用遺傳資源所產生的惠益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分享
指標 10.1: 遺傳資源的一切轉讓均須符合《生物多樣性公約》、《糧農植物遺傳資源國際公約》及其他適用的協定。 指標 10.2: 與提供這種資源的國家分享商業或其他方式利用遺傳資源所產生的惠益 保證提供充分的資源 目標 11: 使各締約方加強執行《公約》的財力、人力以及科學、技術和工藝能力
指標 11.1: 向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轉讓新的和額外的資金,以使其能夠根據第20條切實履行在《公約》下做出的承諾。 指標 11.2: 向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轉讓技術,以使其能夠根據第20條第4款切實履行在《公約》下做出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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