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菏澤市專利獎勵工作,保證菏澤市專利獎的評審質量,根據《菏澤市專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菏澤市專利獎的申報、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菏澤市專利獎評審工作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保護知識產權的方針,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菏澤市專利獎是對個人和單位的獎勵,授予個人或單位的榮譽證書不作為確定知識產權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五條 菏澤市專利技術獎一等獎具體評定標準
(一)發明
該專利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做出重大發明創造,其技術創新性突出,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或知名產品;或對傳統產業進行改造,顯著增加傳統產業的技術含量;或解決了行業發展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點問題;對推動本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起到重要作用;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已開始實施并具有潛在的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實用新型
該專利對產品結構、形狀或者其結合做出重大技術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或知名產品;或對傳統產業進行改造,顯著增加傳統產業的技術含量;或解決了我市該行業發展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點問題;對推動我市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起到重要作用;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外觀設計
該專利在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上具有適于工業應用富有美感的新設計,其功能和造型充分協調,設計新穎,引人注目,具有獨創性、實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選用科學,節省資源和能源,符合環保要求;實施后符合市場需求,市場生命周期長,已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六條 菏澤市專利二等獎具體評定標準
(一)發明
該專利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做出較大發明創造,其技術創新性較為突出,形成了知名產品;或對傳統產業進行改造,增加了傳統產業的技術含量;或解決了行業發展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點問題;對本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顯著促進作用;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已開始實施并具有潛在的良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實用新型
該專利對產品結構、形狀或者其結合做出較大技術創新,其技術創新性較為突出,形成了知名產品;或對傳統產業進行改造,增加了傳統產業的技術含量;或解決了我市該行業發展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點問題;對推動我市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起到重要作用;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外觀設計
該專利在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上具有適于工業應用富有美感的新設計,其功能和造型較為協調,設計新穎,引人注目,具有獨創性、實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選用科學,節省資源和能源,符合環保要求;實施后符合市場需求,市場生命周期長,已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七條 菏澤市專利三等獎具體評定標準
(一)發明
該專利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做出了發明創造,其技術創新性突出;或對傳統產業進行改造,增加了傳統產業的技術含量;對本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促進作用;實施后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已開始實施并具有潛在的良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實用新型
該專利對產品結構、形狀或者其結合做出了技術創新,其技術有創新性;或對傳統產業進行改造,增加了傳統產業的技術含量;實施后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外觀設計
該專利在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上具有適于工業應用新設計,其功能和造型較為協調,具有獨創性、實用性和安全性;實施后符合市場需求,已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八條 菏澤市優秀專利發明人獎具體評定標準
(一)其發明的主要專利先進性和創造性突出,推動了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或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或知名產品;或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或技術難點;
(二)其發明的主要專利在本市實施后產生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其發明的主要專利具有改善人類未來生活素質的潛力(指該項技術發明代表某一領域新技術的發展方向,有可能在未來得到廣泛應用,對人類生活產生較大的影響)。
第九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稱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是申請人認為必要提交的證明或評價材料。
第十條 參選專利獎的項目和候選人的材料,應當在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規定時間內提交;對經形式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材料,應當按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的要求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第十一條 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專業范圍內的初評工作。初評結果報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
各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成員3-5人。
第十二條 建立菏澤市知識產權專家庫,專業評審組的專家由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專家庫中挑選后報市政府批準后聘任,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專利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和市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市評審委員會及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申報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
第十五條 菏澤市專利獎評審規則
(一)首先由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申報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對受理申報的材料進行資格條件審查。符合條件的,交有各評審委員會各專業評審組。
(二)各專業評審組以書面評審方式進行評審,書面評審方式按照評審標準以定性、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產生初評結果。各專業評審組審閱有關申報項目的材料,寫出書面評審意見,并提出獎勵等級的建議。
(三)專業評審組主審員負責在評審會上介紹主審項目的情況及評審意見,由市評審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組的初審結果復審后并選出各獎項的授獎項目。
(四)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組織由專業評審組和項目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參加的評審答辯會,對候選項目的有關問題進行答辯。
(五)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評審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
(六)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可有效。
(七)專利獎的獲獎項目或獲獎人員應當獲得到會評審委員數二分之一以上票數通過。
(八)專利獎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與參評項目有關或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委員或專業評審組成員身份參與該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對擬授獎項目在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市級新聞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30天,自公示之日起算。
第十七條 菏澤市專利獎接受社會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菏澤市專利獎申報單位、申報人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菏澤市專利獎評審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該提交異議材料和證明材料應符合《獎勵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由市評審委員會對異議做出處理決定。異議成立的,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按照《獎勵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的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對異議事項進行相應處理。異議處理和異議不成立的都應當將處理決定及時通知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菏澤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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