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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蕪市優秀專利發明人獎勵辦法 |
發布日期:2009-7-15 |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調動公民申報專利的積極性,提高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對專利發明人實施的獎勵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市優秀專利發明人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優秀專利發明人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成員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優秀專利發明人評審的組織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對專利發明人實施獎勵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 (二)注重專利質量和實施效益;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四)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 第五條 公民申請優秀專利發明人獎勵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利發明人是本市轄區內的公民; (二)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專利申請總量4件以上(含4件),其中至少有1件專利為授權專利; (2)專利申請總量2件以上(含2件),其中至少有1件專利為發明專利; (3)年專利申請總量3件(含3件)以上; (4)專利授權后,經轉化實施形成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可不受數量的限制。 存在專利權屬糾紛或發明人資格糾紛的不予評選。 第六條 公民申請優秀專利發明人獎勵,屬職務發明的,由所在單位和區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推薦,屬非職務發明的,可以由單位推薦,也可以由所在區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填寫《萊蕪市優秀專利發明人申請表》,并同時提交下列有效證件: (一)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或專利證書; (二)個人身份證明; (三)專利實施轉化的效益證明。 本條中所列(一)、(二)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三)項須提供原件,審核后(一)、(二)項原件退回,復印件存檔。 第七條 優秀專利發明人獎勵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受獎人數不超過10名。 第八條 對評選出的“萊蕪市優秀專利發明人”,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獎牌和2000元獎金。獎金及評審經費從萊蕪市專利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九條 對在優秀專利發明人獎勵評選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將取消其專利發明人獎勵評選資格,并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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