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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專利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日期:2009-7-15 |
第一條 為做好汕頭市專利獎勵工作,保證汕頭市專利獎的評審質量,根據《汕頭市專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汕頭市專利獎評審工作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保護知識產權的方針,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汕頭市專利金獎具體評定標準 (一)發明 該專利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做出重大發明創造,其技術創新性突出,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或知名產品;或對傳統產業進行改造,顯著增加傳統產業的技術含量;或解決了行業發展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點問題;對推動本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起到重要作用;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已開始實施并具有潛在的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實用新型 該專利對產品結構、形狀或者其結合做出重大技術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或知名產品;或對傳統產業進行改造,顯著增加傳統產業的技術含量;或解決了我市該行業發展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點問題;對推動我市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起到重要作用;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外觀設計 該專利在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上具有適于工業應用富有美感的新設計,其功能和造型充分協調,設計新穎,引人注目,具有獨創性、實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選用科學,節省資源和能源,符合環保要求;實施后符合市場需求,市場生命周期長,已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四條 汕頭市專利優秀獎具體評定標準 (一)發明 該專利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做出較大發明創造,其技術創新性較為突出,形成了知名產品;或對傳統產業進行改造,增加了傳統產業的技術含量;或解決了行業發展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點問題;對本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顯著促進作用;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已開始實施并具有潛在的良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實用新型 該專利對產品結構、形狀或者其結合做出較大技術創新,其技術創新性較為突出,形成了知名產品;或對傳統產業進行改造,增加了傳統產業的技術含量;或解決了我市該行業發展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點問題;對推動我市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起到重要作用;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外觀設計 該專利在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上具有適于工業應用富有美感的新設計,其功能和造型較為協調,設計新穎,引人注目,具有獨創性、實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選用科學,節省資源和能源,符合環保要求;實施后符合市場需求,市場生命周期長,已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五條 汕頭市優秀專利發明人獎具體評定標準 (一)其發明的主要專利先進性和創造性突出,推動了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或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或知名產品;或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或技術難點; (二) 其發明的主要專利在本市實施后產生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其發明的主要專利具有改善人類未來生活素質的潛力(指該項技術發明代表某一領域新技術的發展方向,有可能在未來得到廣泛應用,對人類生活產生較大的影響); 第六條 申報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申報材料, 以及推薦單位出具的推薦意見,必須符合《獎勵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必須完整、真實、可靠。 第七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稱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除申請人認為必要的證明或評價材料外,實用新型專利必要時應提交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廣州代辦處出具的新穎性、創造性檢索報告。 第八條 參選專利獎的項目和候選人的材料,應當在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規定時間內提交;對經形式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材料,應當按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的要求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第九條 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利獎的評審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各專業評審組,制定專利獎各專業具體評審標準; (二)根據各專業評審組的初評意見,評定汕頭市專利獎的獎勵項目、獎勵等級等; (三)對汕頭市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汕頭市專利獎評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條 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長擔任。委員由專利、科技、經濟和法律領域的專家組成,其人員由有關部門推薦,市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聘任。 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4年。 第十一條 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下設機械、化學、電子和工業設計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專業范圍內的初評工作。初評結果報汕頭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 各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成員若干人。 第十二條 建立汕頭市知識產權專家庫,專業評審組的專家由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專家庫中挑選后聘任,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汕頭市專利獎評審規則: (一)各專業評審組以書面評審方式進行評審,書面評審方式按照評審標準以定性、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產生初評結果。 (二)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必要時可組織由專業評審組和項目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參加的評審答辯會,對候選項目的有關問題進行答辯。 (三)對候選項目或發明人,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對其進行考察。 (四)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評審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 (五)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可有效。 (六)專利獎的獲獎項目或獲獎人員應當獲得到會評審委員數二分之一以上票數通過。 (七)專利獎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與參評項目有關或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委員或專業評審組成員身份參與該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獎評選結果在《汕頭日報》和汕頭市政府門戶網站及汕頭專利信息網上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30日,自公示之日起算。 第十五條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對評選結果有異議者,應以書面形式向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異議材料。單位提出異議的,應在異議材料上加蓋公章,并寫明聯系方式和聯絡人員;個人提出異議的,應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 凡單位未加蓋公章和匿名的異議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材料進行核實,必要時可組織評審委員會委員、專業評審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將異議材料的核實或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提交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由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進行裁決,并將裁決結果通知異議方及推薦單位。 第十八條 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將評定的獲獎項目、等級和獲獎人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獲得專利獎的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獎勵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領取獎金之日起三十日內兌現發放至有關單位和個人。逾期不發放的,由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全部獎金,并連續兩屆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二十條 汕頭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專業評審組成員及工作人員對候選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汕頭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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