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拓寬企業融資渠道,規范辦理并逐步推廣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資產評估準則》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泉州市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所稱的專利系指已依法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有效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質押貸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專利權向貸款人出質,取得貸款人一定金額的貸款,并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泉州金融機構和申請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企業。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應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誠信、合法原則。 第四條 借款人必須是正常經營的企業,合法擁有擬出質的專利權。如果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則該專利權須經全體專利權人一致同意。貸款人系指依法設立并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提供專利權作為擔保的借款人為出質人,接受專利權擔保的貸款人為質權人。 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書、專利權質押合同格式文本由貸款人負責提供,專利權質押合同格式文本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的合同范本。
第二章 貸款用途和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以專利權出質貸款人取得的信貸資金,只能用于技術研發、技術改造、技術產業化推廣、流動資金周轉等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股本權益項投資,不得用于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高風險的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 借款人用于質押貸款的專利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權的有效專利; (二)該專利為借款人(企業)的核心技術,專利權處于保護期限內; (三)該專利不得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 (四)授予專利權的專利項目正在實施,并已形成一定的產業化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五)專利權質押期限不能超過專利權剩余保護期限; (六)實用新型專利須提供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且該報告結論具備新穎性、創造性。 第七條 借款人必須按時繳納專利年費,維護專利權的有效性。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 (一)借款人非專利權人的或者有兩個(包括兩個)以上共同專利權人而非全部專利權人同意的;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已經終止的; (三)存在專利糾紛的; (四)質押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的; (五)其他不具備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情形。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可把“專利權價值評估報告”作為主要的參考依據,“專利權價值評估報告”可由有知識產權評估資質的、承貸銀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貸款額度由貸款人、借款人協商按專利權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發放,最高額度一般不超過專利權評估價值的30%。 第十條 貸款人在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充分了解專利權質押貸款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合理設定專利權質押貸款期限和利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專利權的質押期限一般為2年內。 第十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利率方面,貸款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并可依規定浮動。在批準貸款申請前貸款人必須考察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確保還款安全。
第四章 貸款申辦程序
第十二條 借款人以專利權出質向貸款人借款,需向貸款人提交下列資料: (一)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書; (二)擬出質的專利證書及復印件; (三)證明專利權有效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原件; (四)專利權價值評估報告正本; (五)借款人(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企業貸款卡及復印件;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根據自身審批流程和審查規范審查第十二條所列內容,決定是否與借款人建立授信關系。采用專利權質押方式的,應重點審查專利權是否真實有效、借款人信用檔案、借款人是否有權將該專利權進行質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復設定質押的情況及專利權的市場價值。 第十四條 借款人和貸款人達成初步貸款意向的,可向泉州市知識產權局請求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初審意見。泉州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規定,審核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價值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提出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初審意見。 第十五條 經泉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初審意見后,雙方當事人可協商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專利權質押合同。泉州市知識產權局協助雙方當事人按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手續,質押合同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合格登記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貸款人方予以發放貸款。 專利權質押合同應同時報泉州市知識產權局、中國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備案。 第十六條 專利權質押合同經質押登記后,借款人應將出質的專利證書移交貸款人,但專利權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專利權質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發放質押貸款手續,按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轉的專利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貸款發放情況應定期報送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第五章 貸款管理
第十八條 貸款人在發放專利權質押貸款后,要監控借款人貸后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轉移資金,變更信貸資金用途。 第十九條 泉州市知識產權局、中國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市銀行監督管理局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溝通機制。貸款人要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公告窗口,注意專利權市場流轉行情,準確把握影響出質專利權的市場價值因素,做好貸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風險。 第二十條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按相關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后,專利權借款人和貸款人應及時重新修訂專利權質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條 質押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借款人和貸款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持有關材料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或發生可實現質權的情況,貸款人可以依法處置質押的專利權,并就處置所得優先受償。處置所得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對不足部分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泉州市知識產權局根據本《辦法》協同當地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各項評估和登記費用以及有關公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要加強指導,積極引導金融機構規范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督促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 第二十六條 開辦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落實相關業務部門及工作人員負責辦理并積極拓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加強對專利權質押登記和質押貸款檔案的管理工作,每宗專利權質押登記和質押貸款卷宗應記載規范,材料完整齊全。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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