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推進專利技術產業化進程,加快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是指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財產權做質押,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一定金額的貸款,并根據合同約定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黃石市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發放對象:
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具有獨
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并擁有國家依法授予的專利權,可向貸款人申請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
第五條 貸款用途:
僅限于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含承兌業務)和專利權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貸款不得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從事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高風險投資或投機經營活動。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質的專利權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的,且有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或外觀設計專利權。
(二)質押的發明專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剩余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三)質押的專利不屬于國防專利;
(四)授予專利權的專利項目正處于實質性的實施階段,并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五)未許可他人實施,或雖許可他人實施但無法律糾紛。
二、借款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有兩年(含)以上的經營業績并且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二)恪守信譽、有還本付息的能力;
(三)法人代表應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除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
一、專利申請未獲得專利權的;
二、專利權已終止的;
三、專利權開始進入無效宣告程序或被宣告無效的;
四、專利權有效期已過或貸款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五、已許可他人實施且存在法律糾紛的,或存在其他民事糾紛、行政糾紛的;
六、出質人非專利文檔所記載的專利權人或非全部專利權人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性質
第八條 貸款額度:
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額度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專利權評估價值的30%。
第九條 貸款期限:
專利權質押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1年,中長期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2年,原則上不得展期。如借款人到期歸還確有困難在與貸款人協商后方可辦理展期手續,但貸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之和不能超過質押專利權剩余的有效期限。
第十條 貸款利率:
專利權質押貸款利率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梢陨细,但貸款利率的浮動幅度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規定。
第十一條 貸款性質:
專利權質押貸款屬于商業性貸款,由貸款人自主審查、自主決定。
第四章 貸款申辦程序
第十二條 專利權價值評估:
出質的專利權必須經過貸款人認可的、具有資質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專利價值評估。
第十三條 權利狀態審查:
借款人持評估機構出具的專利權價值評估報告等有關資料向黃石市知識產權局提出書面申請。黃石市知識產權局按本辦法第十五條進行審查,并出具權利狀態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貸款申請:
借款人持黃石市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權利狀態初審意見及貸款人所需要的其它有關資料向貸款人提出貸款申請。
第十五條 貸款發放:
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審查合格后,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借款人持貸款合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手續,并將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情況報送黃石市知識產權局備案。貸款人根據與借款人的協議發放貸款。
第五章 貸款及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切實加強貸款的管理,防范貸款風險,制定貸后管理方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和貸款收回與總結工作。
第十七條 貸款發放后,要檢查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定期檢查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償債能力。
第十八條 貸款人要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公告窗口,注意質押專利權的市場和變化,出質人的情況和變化。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貸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質押物的保管費用。
第二十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各項評估和登記費用以及有關公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黃石市科學技術局對獲得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單位在科技計劃立項和科技經費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黃石市中心支行和黃石市科技局、黃石市知識產權局共同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