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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專利實施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9-7-15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江蘇省專利實施資金(以下簡稱實施資金)的引導作用,支持創新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專利技術實施轉化,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和產業,促進我省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實施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遵循“公開受理、公正立項、擇優支持、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江蘇省專利實施計劃項目將根據全省專利申請及產業發展情況,按年度編制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實行集中申報,集中評審和統一立項。 第四條 實施資金由省財政廳統籌安排,并由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共同管理。各市、縣(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設立本地區專利實施計劃專項資金。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實施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專利技術實施轉化的開發費用補貼; (二)利用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專利實施項目的貸款利息補貼; (三)其它經批準用于專利實施的費用補貼。 第六條 資助的標準: 實施資金項目的資助額度視情況而定,原則上不低于20萬元,特別優秀的項目可相應增加資助額度。 第七條 實施資金主要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內資中小企業或內資控股中小企業實施專利轉化。實施項目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專利管理的職能部門和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有知識產權工作經費,有熟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專利信息運用的專業人才隊伍; (二)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或與高校、科研機構有穩定的合作關系; (三)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有健全規范的財務制度。 第八條 實施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于我省重點發展技術領域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項目; (二)發明創造水平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實施后對所形成的產品或產業具有支撐作用且市場前景好的專利項目; (三)無專利權屬爭議或其他糾紛。對省、市、縣財政、科技部門已支持過的轉化項目,省不再立項支持。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項目的申報材料要求 申報本計劃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專利實施計劃項目申報書》; (二)專利權有效性證明,(專利登記薄副本復印件或最近一次繳費憑證復印件); (三)專利實施計劃或方案; (四)申報項目涉及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還應當提交專利權質押貸款合同復印件; (五)申報項目屬于實用新型專利項目的,須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檢索中心出具的專利檢索報告。 第十條 項目的申報程序: (一)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每年12月底前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編制發布下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二)符合條件的單位根據本辦法和當年項目申報指南的規定,填報《江蘇省專利實施計劃項目申報書》(見附件)和相應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地的縣、市知識產權局。 (三)各縣、省轄市知識產權局、財政局組織人員進行初審,并將審查合格的項目進行匯總填寫《申報項目匯總表》(兩局共同簽署審查意見),于每年3月30日前統一報送省知識產權局。 第十一條 項目的審批程序 (一)由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各縣、市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實施現場考察; (二)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于每年5月30日前研究確定年度資助項目和金額,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予以正式立項,原則上于每年6月份共同行文立項并下達資助經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經立項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與省知識產權局簽訂《江蘇省專利實施計劃項目合同書》(見附件),并嚴格按照合同書約定的項目實施計劃進度和資助經費用途抓好項目和經費管理。省知識產權局應加強對項目實施的過程管理,加強對項目實施單位的工作指導。各縣、市知識產權局、財政局應加強對本轄區內項目實施的監管與指導,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項目實施成功。 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資金所資助的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二年,合同執行期間,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要求向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上報項目實施情況。如項目實施不力,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將終止合同。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經費應嚴格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本辦法規定的范圍使用,做到專款專用。如有挪用,一經發現,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將終止合同,并追回經費。 第五章 項目的驗收 第十五條 項目期滿,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驗收申請。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實施工作總結; (三)項目經費決算表; (四)項目經費的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驗收小組或委托第三方對申請驗收的項目進行驗收。項目驗收以《江蘇省專利實施計劃項目合同書》的內容為依據。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無正當理由未能履行《江蘇省專利實施計劃項目合同書》導致實施項目失敗的,或者項目到期后拒絕驗收的,或者驗收不合格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追究其違約責任,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新的專利實施項目。 第十八條 對于弄虛作假及行賄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截留、挪用項目經費等違紀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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