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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級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9-7-15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四川省專利實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的管理,引導我省企事業單位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實施專利戰略,提高專利意識,促進專利技術盡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專利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專利實施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專項用于我省企事業單位的專利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由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共同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確保實效的原則進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條 專利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等方面工作要以企事業單位為主體,省級財政安排的專利實施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預期經濟效益顯著的專利項目的實施,以及引導我省企事業單位充分運用專利制度實施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每個項目安排資金一般不超過15萬元,重點項目和重大專項不超過30萬元。 申請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有有效的專利(申請)權,沒有專利糾紛; (二)符合本省產業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三)單位具有開發、實施專利項目的基礎和能力,注重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可以給予重點扶持: (四)屬國家或我省重大科技專項,核心專利技術的實施與保護; (五)系列高新技術核心專利技術的轉化、實施與保護; (六)國家或省級專利試點單位的重點專利技術、產品的產業化; (七)我省支柱產業、重點領域、重大產業化項目或重點骨干企事業單位實施專利戰略。 第五條 專利實施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用于人員、機構經費、基本建設等與所申報專利工作不直接相關的方面。 第三章 項目申報、核定及項目實施 第六條 申請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程序和申報材料要求。 (一)申報程序:由各市、州知識產權部門負責組織本地項目的申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聯合推薦至省知識產權局匯總;特殊情況下的項目實施單位可經過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后申報。 (二)申報材料要求:申請材料一式兩份,由四川省專利實施計劃項目申報書及附件兩部分組成。 四川省專利實施計劃項目申報書為申請的正式文件,由項目承擔單位如實填寫,并由推薦部門填寫推薦意見。主要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情況、主要專利情況、實施該項目的目的意義、項目實施方案、發明創造要點及作用、項目效益分析、項目實施準備情況、附件材料清單、項目實施投資情況等內容。 附件為相關信息的證明資料,主要包括:有效專利(申請)證明、項目的可行性報告、項目的小試或中試報告、產品檢測報告、實施許可證明、生產或產品許可證、獲獎證書、鑒定報告或該項目列入有關部門計劃及獲得資金支持情況說明等資料。 (三)申報時間: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根據發展全省專利工作的需要發布當年的申報要求。有關部門按規定的程序在每年3月31日前組織申報;特殊情況下的重點項目,經省知識產權局同意,可及時直接申報。 第七條 項目評審 (一)省知識產權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匯總、初審后,由省知識產權局、財政廳共同組織對項目申報條件、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可行性進行評審,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調查,對項目排序,統一納入項目庫管理。 (二)由省知識產權局提出項目和資金安排的建議方案。省財政廳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確認,會同省知識產權局制定當年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三)省財政廳按資金分配方案及時下達預算,對用于省級部門的項目,要按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有關市(州)財政局在收到省財政廳補助的專利實施專項資金預算后,應按省財政廳規定的資金用途、對象,及時下達預算和撥付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改變用途和擴大使用范圍。 第八條 項目實施 項目單位收到省專利實施專項資金后,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項目實施方案盡快組織項目的實施;要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取得的省級財政的扶持資金,并按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相應的財務、會計處理。 第四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九條 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會同市(州)知識產權、財政部門共同對下達的專利實施計劃項目實施跟蹤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市(州)知識產權和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推薦項目的同時,將上一年度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的落實到位情況、使用情況,專利實施計劃項目的執行情況(包括:完成、中止、撤銷、失敗情況及使用效果)上報省財政廳和知識產權局。 第十一條 申請使用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的單位,必須如實填寫申報表,提供真實的附件材料,并接受知識產權和財政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跟蹤、監督和管理。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違規使用資金,一經核實將全額追回資金,不再受理該單位的相關申請。 第十二條 市(州)財政和知識產權部門應加強對申請、使用專利實施專項資金項目的審查、監督,嚴格把關。市(州)知識產權、財政部門在審查、撥付中弄虛作假,一經查實,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將取消該市(州)當年申請使用該專項資金的資格,已下達資金預算的要按規定追回。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后,第三十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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