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專利申請資助
第六條 凡本市單位或個人申請的國內外專利,均可申請專利申請資助。
第七條 專利申請資助額度
1、國內專利:發明每件資助8000元,受理時資助5000元、授權時再資助3000元(以獎代補),實用新型每件資助2000元,外觀設計每件資助1000元;
2、國外專利:申請美國、日本和歐洲專利局的發明每件資助40000元,實用新型資助10000元、外觀設計每件資助5000元;
申請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明每件資助10000元,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每件均資助3000元。
3、申請中國專利的按照第1項只享受一次資助;同一專利向多個國家申請的,最多資助2個國家的申請費,最高資助額度為40000元。
第八條 專利申請資助的申報程序
(一)申請辦理國內專利申請資助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銅陵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2、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3、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開具的專利申請費用原始憑證及其復印件以及專利代理機構開具的繳納專利申請費用原始憑證及其復印件;
4、單位須提交有效資質證件及其復印件,如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等;
5、個人須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6、發明專利授權時,單位或個人辦理再資助部份時,須提交專利證書及其復印件。
(二)申請辦理國外專利申請資助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銅陵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2、外國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3、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開具的專利申請費用原始憑證及其復印件;
4、單位須提交有效資質證件及其復印件;
5、個人須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第三章 專利產業化項目資助
第九條 凡本市企業實施的專利產業化項目,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是技術含量高、有市場前景的有效專利,可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
第十條 申請專利產業化項目資助單位,須向市專利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銅陵市專利產業化項目資助申請表》;
2、專利證書及其復印件。如果采用專利權轉讓或許可方式實施的專利項目,應提交相關的有效合同副本及其復印件;
3、該專利權有效的證明;
4、單位有效資質證件、近期財務報表及其復印件。
第十一條 市專利管理局根據實施專利技術水平、市場前景及開發規模、經濟效益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項目評審,擇優資助,項目資助一般采用定額補助方式。
第四章 專利戰略研究資助
第十二條 凡本市各企事業單位單位,開展對本單位經濟發展或行業發展具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專利戰略研究項目,可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
第十三條 申請專利戰略研究資助的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1、 填寫《銅陵市專利戰略研究資助申請表》;
2、 應提交專利戰略研究計劃,包括開題報告、工作進度、研究人員名單、協作單位等內容。
第十四條 市專利管理局根據申請專利戰略研究資助單位提交的課題研究材料,結合全市科技、經濟、產業發展等實際情況,擇優資助。
第五章 專利專項工作經費
第十五條 專利專項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專利執法、宣傳培訓、項目評審和驗收、專利工作獎勵等。專利專項工作經費由專利局負責管理,年度預算由市財政局按專利專項資金的10%核定。
第十六條 專利執法經費指根據《專利法》、《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的有關規定,每年將定期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工作,同時按照上級指令要求,以及舉報線索,在生產資料、商品流通領域,不定期地開展專利專項行政執法產生的費用。
第十七條 宣傳培訓經費指結合“4•1”“4•26”紀念日面向全社會開展的多種形式專利、知識產權方面的宣傳普法活動,每年定期舉辦的各種形式培訓班,對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科技人員、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產生的費用。費用包括對外派學習人員的補貼。
第十八條 項目評審和驗收經費指專利產業化項目、專利戰略研究項目、企事業單位試點示范等評審、驗收及專項會議產生的管理費用。
第十九條 專利工作獎勵經費指為進一步推進專利工作,每年對在專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縣、區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產生的費用。
第六章 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專利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單獨核算。
第二十一條 專利專項資金實行無償使用,每年在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數額內使用,結余部分可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條 市專利管理局受理專利資助申請,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對申請資助的專利項目進行聯合審批,并開具《專利資助資金支取單》,經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申請單位須開具收款收據)。
第二十三條 市專利局每年底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報專利資金使用情況,并根據當年專利工作情況預報下一年度專利資金使用計劃。
第二十四條 在本市轄區內有常住戶籍的居民,獲得的專利申請資助資金,應全部用于彌補申請專利時發生的費用,并免征個人所得稅;在本市轄區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獲得的專利申請資助資金,應沖減相關的支出項目。
第二十五條 獲得專利產業化資金資助的企事業單位,應將專利產業化項目資助資金作為資本公積金(或事業基金)處理。
第七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則拒絕資助,已資助的資金如數追回上交財政,并取消今后資助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專利產業化項目及專利戰略研究資助資金,必須用于該專利產業化項目及該專利戰略項目研究,不得挪用,并于每年12月底前,由獲準專利資助單位將資金使用及專利產業化項目、專利戰略研究情況書面報銅陵市專利管理局。
第二十八條 專利專項資金接受同級審計部門審計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銅陵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銅陵市專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銅科[2003]54號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