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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專利管理條例
發布日期:2009-7-15                

2001年6月6日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1年7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管理工作,保護專利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專利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利管理,普及專利知識,扶持專利申請和專利實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并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科技、經貿、工商、稅務、公安、海關、文化、質量技術監督、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研究開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建立研究開發項目檔案,將研究開發全過程詳細記錄在案。
    發生專利權屬爭議時,負責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研究開發項目檔案。
  第六條 單位對個人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有異議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請求處理的時效為二年,自單位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個人申請專利時,已將發明創造名稱、專利申請文件、專利申請日、專利申請號向單位登記備案的,視為單位已得知。
  第七條 個人對單位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投訴。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立案調查處理,并對投訴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八條 跨單位學習進修的人員在學習進修期間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可以由派出單位和接受單位在學習進修合同中約定;未約定的,屬于接受單位。
 第九條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應當在離開單位前將已完成或者尚在進行的職務發明創造的有關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儀器設備、產品及試驗記錄等全部歸還單位。不得將有關資料泄露或者出賣給其他單位、個人,不得將原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第十條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者簽訂的研究與開發項目合同,應當明確專利申請、專利保護、專利實施與推廣的措施。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人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
(一)申請市級科技、經濟計劃項目中已含有專利技術的;
(二)以專利權質押的;
(三)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海關保護專利權的;
(四)申請專利產品稅收優惠的;
(五)其他需要認定專利權有效的。
 第十二條 專利權人或者專利實施被許可方發布專利廣告,應當提供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專利權有效證明。
    對不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文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計、制作、發布專利廣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提供專利檢索報告:
(一)輸入或者輸出技術、成套設備或者關鍵設備的;
(二)輸入的產品與材料從未在國內銷售過的;
(三)輸出的產品與材料從未在輸入國銷售過的;
(四)申請列入政府計劃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
(五)科研成果申請鑒定、登記或者評獎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專利文獻檢索的。
    前款第(四)項所列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者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供項目所取得的成果的專利檢索報告。
 第十四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內,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報酬。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泄露、出賣他人尚未公開、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內容。
 第十六條 舉辦專利信息發布會或者專利產品展示會的,應當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并在舉辦前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被許可方,在專利產品、產品外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明專利標記的,應當同時標注專利號。
 第十八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查處本市行政區域內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處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
 第十九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權利人的投訴,對再次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多方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依法給予處罰。
    前款所稱的再次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已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又對該項專利權實施侵犯的行為;多方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行為,是指三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在已知他人擁有專利權的情況下,對該項專利權分別實施侵權的行為。
 第二十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時,根據需要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技術鑒定。
    技術鑒定所需要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先行支付,結案時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專利文獻檢索、專利技術貿易、專利資產評估、專利咨詢、專利信息等專利服務機構的設立,應當有三名以上具備專利服務人員資格的專職人員。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的條件和審批程序按照國務院《專利代理條例》規定執行。
    專利服務人員的培訓與考核,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專利服務機構應當接受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需要獲得專利申請、咨詢服務,但又無能力支付專利服務費用的,可以向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服務援助;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專利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援助。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簽訂研究與開發項目合同未明確專利申請、專利保護、專利實施與推廣措施,危害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第十三條規定,單位提供虛假專利檢索報告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對沒有提供專利檢索報告的事項予以審批,使國家、集體利益遭受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個人提供虛假專利檢索報告,騙取榮譽及其他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撤銷或者追回,損害國家或者他人利益的,依法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不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報酬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作出責令其限期給予獎金、報酬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泄露、出賣他人尚未公開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內容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方冶金學院專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加強學院的專利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院的專利管理工作由院科技產業處負責。其專利管理范圍只限于學院的職務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實施及許可貿易等工作。學院教職工的非職務發明創造不屬本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條 執行學院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學院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學院。該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后,其專利權歸學院持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轉讓和擴散。
第四條 進行專利申請時,依《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二章專利申請、代理、經費
第五條 學院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代理工作必須由專利代理人代理,專利代理人和專利管理人員必須依法辦事,維護國家和學院的合法權益,對違反專利法規定損害國家和學院利益的委托應予以拒絕。
第六條 學院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發明創造;
2、屬于專利法保護范圍且必須得到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
3、用技術訣竅難以或無法得到保護的發明創造;
4、有一定的技術市場或推廣前景,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發明創造;
第七條 學院自行研究、設計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或者學院與其它單位協作進行研究、設計所共同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需申請專利的,由發明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文獻檢索及其它有關資料,由各二級學院簽署意見交院科技產業處審查后,報學院審定。對審定結果,院科技產業處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天內向發明人做出明確答復,不能及時答復的應當說明原因,對符合申請專利條件的職務發明創造,科技產業處應及時組織申請。
第八條 學院的職務發明創造凡委托代理人申請專利時,發明人應向代理人詳細介紹本發明創造的全部技術內容、實施方案,提供必要的書面材料、附圖及文獻檢索資料,并密切配合專利代理人起草專利申請文件。專利代理人依法有嚴守秘密的責任。
第九條 經學院審定同意申請專利的職務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代理費由學院資助;專利維持、年費等經費從課題經費中支付。
第三章 專利的實施、獎勵與處罰
第十條 學院的職務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與取得專利權后,學院有關部門應認真組織發明人推廣實施,發明人應積極搞好推廣實施,以取得最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專利授權后期滿三年不能實施或者沒有進行實施的,停止繳納年費,專利權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 學院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被授予后,學院對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與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學院全體教職工都應自覺遵守知識產權法規,不得侵犯學院或者他人專利權,不得侵犯發明人的權益。對侵犯專利權人或發明人權益的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益關系人有權制止并可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相抵觸時,以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為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院科技產業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徐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專  利  管  理  辦  法
                        
                        ( 討 論 稿 )
                        
                    一.總則
                       
為了鼓勵和支持我院廣大教職工從事職務發明的積極性,保護我院師生員工的發明創造和技術新成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力爭形成具有我院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與產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規、文件,制定本辦法。
                  二.專利管理機構及職責
      1.我院由科技產業處負責全院的專利管理工作。
      2.專利管理人員的職責
   (1)為本院師生員工聯系檢索、查詢專利文獻其它專利情報。
   (2)聯系專利代理公司辦理本院專利申請及其它有關事務,提出本院專利權撤消請求和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有關事務,辦理本院職務發明專利權的維持和終止等有關事務。
   (3)組織本院職務發明專利技術參加各種展覽會、組織本院職務發明專利的實施及專利許可證貿易。
 (4)鑒定職務發明專利與非職務發明專利、調處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的糾紛。
   (5)保護本院的專利權和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代表學院對外交涉有關專利糾紛的處理和訴訟等事宜。
  (6)辦理對職務發明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
  (7)專利管理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所了解到的發明創造,除專利申請已經公開或公告外,對申請人或發明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
       1.職務發明創造的界定
    凡本院師生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徐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1)執行本人所在單位的任務而完成的發明創造。
    (2)完成的發明創造屬于本人所在單位的業務范圍,并且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現在或過去的職責有關的發明創造。
    (3)主要以本人所在單位的訣竅、知識、資金、設備、器材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4)符合以上三條之一,離、退、病休、調動工作、辭職或停薪留職后一年內完成的發明創造。
     2.除上述界定的本院師生員工完成的發明創造以外,屬非職務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應受到鼓勵和支持,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
     3.我院師生員工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創造,需要申請專利的,應由本人所在單位審查核準并簽字,再通過科技產業處審查同意后,并開具非職務發明方可申請非職務發明專利。
     4.我院教職員工完成的職務發明,發明人或設計人不得以個人或者親屬的名義申請非職務發明專利或在其它單位申請非職務發明專利;如在專利公報上或其它信息、資料中發現與我院科研項目、職務發明創造或學院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有關等情況的專利時,學院有權核查該申請人與本院發明人的關系,該申請人在發明該項專利的過程中是否利用了學院的物質條件等;如查出侵犯了學院的權益,除向專利局變更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外,還將對我院有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個人非法所得、賠償學院經濟損失等處分。
     5.我院與外單位協作完成的或者在接受外單位委托的工作中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應按書面協議確定發明人、共同發明人及名次排列以確定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及名次排列。如無書面協議,則專利申請權歸我院。
     6.我院工作人員在國外進修、學習或進行科技合作,完成的發明,必須在成果分享的問題上堅持按照創造性貢獻大小,平等互利、共同分享的原則,具體做法可參照《關于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規定》辦理。
                四.專利申請
      1.我院各單位在新產品開發研制、新工藝研究、對企業的技術改造等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凡有申請專利價值的,應及時向科技產業處進行咨詢、登記,以免延誤專利申請時機。
       2.發明人或設計人完成的發明,需要申請專利的,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申請手續。
     (1)發明創造進行文獻檢索,確定是否具備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并對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做出預測分析,再由院學術委員會進行答辯對專利申請的必要性進行決策。
    (2)填寫《徐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專利申請登記表》,由發明人所在單位進行審批,并簽署意見,報科技產業處核準。
   (3)對符合申請專利的發明,由發明人填寫《代理人委托書》,職務發明創造應蓋學校公章。
  (4)科技與產業處聯系專利代理公司確定專利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人委托書》授權范圍內代理專利申請的有關事務
 (5)代理人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為確保專利申請文件的質量,發明人須提供如下能清楚、完整地反映發明實質內容的材料:
     ①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
     ②至少提供一篇與發明創造最相近的公知的技術文獻,對相近的同類現有技術狀況進行說明。
     ③實事求是地指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不足之處,本發明創造解決了哪些問題,從而歸納出本發明創造的目的。
     ④對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要清楚、完整、準確加以描述,使所述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
    ⑤本申請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⑥有附圖的,應當有附圖說明。附圖應能清楚地體現本申請。圖中的主要部件要用統一的序號編號。
     ⑦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的最好方式。
     (6)代理人和發明人討論定稿,完成正式申請文件。
     (7)我院的職務發明創造,需要向國外申請專利的,由發明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和可行性論證報告,經科技產業處審查,報主管院長批準后,首先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國內專利申請后,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再委托涉外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手續。
     (8)在專利申請審查期間,代理人在接到專利局審查員的各種通知,如補正通知書,審查意見通知書等時,必要時通報發明人,發明人應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補充材料,以便按時做出答復。
    (9)為確保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在向中國專利局遞交專利申請前,發明人所在單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其發明創造的內容。
       五.專利申請費用及代理費用
     1.發明人申請國內專利時,應按規定繳納專利申請費和專利代理費等費用。本院的職務發明專利,其專利申請費、專利代理費和專利維持費可從學院科研基金中支取。
    2.非職務發明申請費和專利代理費,由個人自理,但可同職務發明專利同樣享受學院的專利獎勵。涉外專利的專利申請費和專利代理費,由于數額較大,由學院領導研究后確定。
         六.專利許可證貿易和獎勵
     1.科技產業處應積極協助各有關單位做好本院職務發明的專利許可證貿易工作,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簽定后,須將合同副本留科技產業處一份。
     2.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應積極開展專利許可證貿易工作,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轉讓屬于我院持有的專利技術成果。
   3.我院職工為發明人的專利被批準后,學院將給予發明創造人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按本院《科研成果獎勵辦法(試行)》中的規定執行。
    4.我院職務發明創造在專利許可證貿易中所取得的收入,按科技與產業處《創收管理辦法》中的提成比例,支付給發明人報酬。
       本辦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實行,本辦法由科技與產業處負責解釋。

 

西安郵電學院科研產業處
2.28怎樣區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我國專利法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
1.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⑴發明人或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⑵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⑶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⑷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這里講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2.非職務發明創造
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3.合同約定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2.29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

  專利法中規定了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同時規定了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在實踐活動中,轉讓合同從雙方簽字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之間有一段時間,那么在這段時間內產生的法律問題應該如何處理,這就涉及到轉讓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但由于專利申請本身的特點,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轉讓應當經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登記,轉讓合同雙方簽字根據合同法雖然已經生效,只有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后,該轉讓合同才是完全生效。
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
(1996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專利保護、維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人及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范圍內從事與專利有關的制 造、使用、銷售、進出口貿易,以及進行專利的申請、轉讓、實施許可、開發、技術服務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省、市、縣人民政府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機關,依法實施專利保護、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各級科技、經貿、工商、稅務、技術監督、公安、海關、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專利管理機關實施專利保護工作。
第二章專利管理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人的發明創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在國內、國外申請專利。
申請專利之前,與發明創造技術方案有關的人員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條專利實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并可以在產品上綴附由省級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合格的專利防偽標識。
第六條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廣告等宣傳、推銷專利產品和專利方法的,必須向上述傳播單位出具有效的專利證書和專利文件。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他人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展示、廣告、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第八條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對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和海關實施保護。
第九條引進技術、設備的單位,外方以技術、設備作為投資的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必須進行專利檢索。
第三章專利糾紛的處理
第十條當事人對已發生的下列專利糾紛,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專利侵權糾紛;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糾紛;
(三)職務發明人獎酬糾紛;
(四)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實施發明的費用糾紛;
(五)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六)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七)其他的專利糾紛。
第十一條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與專利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理由;
(三)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無仲裁約定;
(四)屬于專利管理機關管轄范圍和受理事項。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不得宣布專利權無效。
專利管理機關立案之后,被請求人請求中國專利局撤銷專利權或者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應當書面通知專利管理機關,并可以申請中止處理。專利管理機關對是否中止處理,應作出審查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時,有權進行現場勘驗檢查,封存或者暫扣與侵權行為有關的檔案、圖紙、資料、帳冊等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協助調查并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辦案人員在現場調查處理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
第十四條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根據請求人的申請,封存或者暫扣與案件有關的貨物、材料、專用工具、設備等物品。
請求人申請采取封存或者暫扣措施的,必須提供擔保。被請求人提供擔保的,經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歸還暫扣物品。
第十五條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適用調解的原則。調解不成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一方反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
第十六條專利管理機關查處下列冒充專利行為:
(一)印制或者使用偽造的專利證書、專利申請號、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專利標記的;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駁回、撤回、視為撤回的專利申請號或者他專利申請標記的;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撤銷、終止、被宣告無效的專利證書、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標記的;
(四)制造或者銷售有前項所列標記產品的;
(五)其他的冒充專利行為。
第十七條專利管理機關在接受舉報或者發現冒充專利行為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指定2名以上專利執法人員負責查處。
第十八條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行使以下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檢查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物品,可以責令封存或者暫扣;
(三)調查有關冒充專利行為的活動;
(四)查閱、復制或者封存、收繳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合同、標記、帳冊等資料;
專利管理機關依法行使查處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冒充專利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送達即生效。
冒充專利行為不成立的,原案應予終結。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凡侵占專利申請權的,應當予以歸還,并應協助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的,侵權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視其情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對逾期不按規定支付職務發明或者設計人獎酬的單位,該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應責令限期支付,情節嚴重的,還應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專利管理機關對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封存侵權產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產品的材料、設備和工具,凍結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對冒充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消除影響,銷毀冒充專利的標記,沒收非法所得,并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以下罰款:
(一)情節較輕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額1倍的罰款;
(二)情節較重的,處以5000元至2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額1至2倍的罰款;
(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處以20000元至5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額2至3倍的罰款。
冒充專利標記與產品難以分離的,連同其產品一并予以銷毀,所需費用由冒充專利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專利管理機關比照本條例專利侵權、冒充專利責任的規定予以處理或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造成國家或者他人重大損失的,上級主管機關應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提供或者隱瞞、轉移、毀滅與案件有關的帳冊、合同、圖紙、資料的,或者擅自啟封、轉移被封存物品的,由專利管理機關對其處以1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拒絕、阻礙專利管理機關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復議或者起訴期間,不停止執行處罰決定。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停止執行:
(一)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專利管理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專利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于專利侵權糾紛案,在復議或者訴訟期間,被請求人繼續實施侵權的,由專利管理機關決定追加賠償數額。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專利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專利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停止侵權是指停止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出口活動,銷毀侵權產品或者使用侵權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銷毀制造權產品或者使用侵權方法的專用模具、工具、專用設備、專用零部件等。
第三十二條賠償損失包括侵權人因侵權給專利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專利權人調查侵權行為所耗的合理費用。
因侵權造成的損失賠償額,以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或者侵權人侵權所獲利潤,或者同類專利許可實施的使用費用計算。屬于包裝、裝璜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以被附屬產品的全部利潤計算損失賠償額。利潤難以核算的,以產品的產值乘以該行業平均利潤率計算。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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