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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專利申請資助經費管理辦法(暫行) |
發布日期:2009-7-15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專利,增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促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開發,推動我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申請資助經費用于專利申請、維持等費用,以及專利成果轉化實施。 第三條 專利申請資助經費的使用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威海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市專利申請資助經費(以下簡稱資助經費)的管理工作。并根據年度資助經費專項資金總額確定年度資助范圍、比例。資助總額控制在年度資助經費專項資金總額范圍之內。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五條 由市科技三項經費安排專項資金。 第六條 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援助資金。 第七條 縣(市)區、市直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本轄區、本系統、本單位專利申請的資助。 第三章 資助范圍 第八條 凡本市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在本市轄區內有經常居所的個人(申請人的地址必須屬于威海行政區域),申請國內外專利的。 第九條 資助的專利申請應具備的條件:發明專利申請項目、技術含量高且市場應用前景好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項目、設計水平高且市場應用前景好的工業獨立產品外觀設計項目;符合我市的產業發展方向,列入本市各級政府計劃的科技項目申請專利的,可優先獲得資助。 第十條 資助內容: (一) 發明專利申請按用于申請的費用60%資助。實際支出不足此數的,按實際開支資助。授權后的發明專利給予實審費用的60%資助和維持費用的50%資助。 (二)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按用于申請的費用60%資助。實際支出不足此數的,按實際開支資助。 (三) 為鼓勵中小學生的發明創造活動,中小學生申請專利的,給予申請費用和代理費用等的全額資助。 (四) 以上項目資助金額及比例根據年度經費總額確定。市知識產權局視資助經費使用情況,對本市專利申請量較多的單位、個人,可適當增加資助范圍、比例。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經費的單位和個人須向市知識產權局報送下列材料: (一)《威海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1份(申請表由市知識產權局提供); (二)專利申請文件中的《請求書》和《摘要》復印件1份; (三)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1份; (四) 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及復印件1份和繳納相關費用的正式發票及復印件1份。 (五) 發明專利的專利證書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資助經費申請的審核。對符合申請資助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付款手續。 第十三條 年度申報專利申請資助的截止時間為次年的1月31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一) 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接受資助的項目進行跟蹤監督管理。 (二) 專利申請資助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當年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三)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其資助的經費將全數追回,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申請資助的專利申請,在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以前,負有保密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威海市發明專利資助辦法》和《威海市中小學生專利申請資助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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