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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9-7-15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專利的申請,提高我市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促進我市技術創新及自主知識產權的開發,規范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利申請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辦法。 第二條 專利申請資金是一種鼓勵與引導性資金,通過對單位和個人專利申請費用的資助,提高其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推動我市技術創新工作。 第三條 專利申請資金的來源為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經費及接受社會捐獻。專利申請資金由市知識產權局統一管理,并受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專利申請資金的資助與使用嚴格遵循公正公開、擇優支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 資助對象為在本市轄區內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在本市轄區內有固定住所的個人。 第六條 專利申請資金用于資助專利申請費用,范圍包括: 1、我市“專利示范企業”、“科技示范企業”的技術含量高的專利申請費、專利申請代理費以及其它專利申請有關費用; 2、經市知識產權局審查批準,并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含量高、有授權前景的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及部分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專利申請代理費以及其它專利申請的有關費用。 第七條 專利申請資金的資助金額為發明專利每件不超過12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不超過1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不超過800元。低于此標準的,按實際繳費的金額資助。 第八條 專利申請獎金的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專利申請人; 2、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受理的專利申請; 3、專利申請權屬明確; 4、共同專利申請人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 5、所申請的專利應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可的專利代理機構進行辦理。 第九條 申請資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應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符合我市的產業發展方向;申請資助外觀設計專利,應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申請發明專利或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可優先獲得資助。 第十條 凡申請專利申請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供如下材料; 1、填寫“南昌市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申請表”,一式二份; 2、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機構)開具的繳納專利費用發票復印件并提交原件驗證; 3、專利請求書第一頁復印件、權利要求或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復印件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通知復印件(提交原件驗證); 4、以個人名義申請的須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以單位名義申請的須提供本單位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或單位有效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應材料,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后,核定資助金額,簽發付款憑單并發放資助款項,受資助單位或個人須開具收據。 第十二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料和憑證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將取消其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資助資格,并如數追回已資助的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專利申請資金的申請實行全年受理,每半年審批一次。 第十四條 經批準的專利申請資金資助項目由市知識產權局公布并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審批不符的,不予通知及解釋。 第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申請專利申請資金的項目,在其技術方案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之前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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