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府[2005]36號
第一條 為培育和扶持我市的自主技術企業,根據《中共東莞市委、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培育發展自有品牌自主技術企業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2005年起,市財政每年撥款1000萬元設立東莞市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用于有關專利的獎勵與資助。 第三條 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編制并發布專利計劃項目指引,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評審、編制、下達項目,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并組織驗收。 市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管理,會審下達資金使用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資助國內專利、國外專利的申請和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 (二)配套獎勵獲得國家、省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項目;獎勵獲市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項目。 (三)獎勵獲市工業設計獎項目。 (四)資助專利計劃項目。 第五條 專利申請資助按《東莞市專利申請資助細則》(附件一)實施;專利獎勵和工業設計獎勵按《東莞市專利獎及工業設計獎評獎細則》(附件二)實施;專利計劃項目資助按《東莞市專利計劃項目實施細則》(附件三)實施。 第六條 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市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及時、準確地掌握全市專利計劃項目的情況,對專利計劃項目的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七條 每年從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中安排3%的管理費,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用于項目調研、評審、驗收等管理活動,據實列支。 第八條 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每年將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使用和實施情況,綜合向市政府匯報,并抄送市財政局,接受檢查監督。 第九條 市財政局對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一經查實,追回已資助的經費全額,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請,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東莞市專利申請資助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本市發明人申請專利,保護創新成果,增加創新效益,提高自有知識產權的質量和數量,促進全市科技、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東莞市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資助獎勵對象: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以本市地址申請專利,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市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二)本市轄區內有經常居所,持有本市身份證或暫住證的個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學生。 (四)在其他地區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東莞籍學生。 (五)持有東莞市人才特聘證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專利申請資助的范圍: (一)國內發明專利的申請費、實審費。 (二)國內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費用。 (三)委托在我市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發明專利代理費。 (四)獲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的申請費用。 (五)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初審的發明專利的申請費用。 (六)獲港澳臺授權的發明專利的申請費用。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四條 國內發明專利的申請費、實審費按實際發生額資助,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授權后每件給予600元資助,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后每件給予300元資助。委托本市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發明專利獲授權的,每件資助2000元代理費。 第五條 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初審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5000元。 第六條 在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50000元,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港澳臺除外)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5000元。(同一件專利最多資助1個國家或地區。) 第七條 獲得港澳臺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0000元。(同一件專利最多資助2個地區。)
第三章 受理與下達
第八條 專利申請資助的申請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每年9月份受理一次。 第九條 申請專利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專利授權后一年內或專利申請受理后一年內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二)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應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專利代辦處開具的繳納費用收據,申請人為個人的,須提供收據原件;申請人為單位的,可提供收據原件或復印件及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需核對原件)。 同時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專利代辦處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和蓋章的請求書的首頁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三)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資助應提供專利證書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四)個人申請的還須提供所在地身份證復印件或在所在地的居住證明(需核對原件)。 (五)涉外專利申請還應提供授權證書復印件(核對原件)以及專利權人的營業所或居所的身份證明。 (六)專利申請經過我市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申請代理費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代理機構開具的代理費用發票和專利證書。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不屬于資助范圍。 (三)未按規定填寫《東莞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五)已獲得政府部門同類性質的資助。 (六)與其它相關法律規定相抵觸。
第四章 資金的來源與管理
第十一條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在市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中列支。市財政局根據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核準的專利資助額度進行復核無誤后,實行分級劃撥資金,市屬企業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鎮屬企業由市財政局下撥給鎮財政分局,再轉撥到申請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全年額度根據上一年度資助總額確定,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受益人為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專利代理機構及代理人不屬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受益人。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對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申請單位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一經查實,追回已發資助資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請,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從發布之日起實施,并同時廢除《東莞市專利申請費用資助辦法》。
東莞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編號NO: 專利名稱 專利申請日 專利分類 發明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 ) 外觀設計專利( ) 專利申請號 申請單位 郵編 地址 申請資助日
申請單位(蓋章):
申請人簽名:
經辦人(簽名):
身份證號:
電話(手機):
請選擇資助費用的領取形式 選擇銀行劃撥形式的請填寫以下內容 選擇領取現金形式的請在領取現金后填寫以下內容 銀行賬號:
開戶行:
名稱: 收款人(簽名)
身份證號:
日期: 以下由東莞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填寫 審批部門批準金額: ¥ 元 大寫: ¥ 仟 佰 拾 圓 角 分 (發明專利省資助 元,市資助 元) 經辦:
核對: 審批人(簽章) 日期: 資助費用領取方式: □轉賬 □領取現金 附件二:
東莞市專利獎與工業設計獎評獎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調動我市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提高技術創新和專利保護水平,培育擁有自主技術的企業,促進我市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東莞市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東莞市專利獎和東莞市工業設計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東莞市專利獎授予技術含量高、實施效益好的專利技術的權利人或實施單位。東莞市工業設計獎授予產品設計水平高,實施效益突出的設計人或實施單位。 第四條 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獎和工業設計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獎和工業設計獎評審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委員會內設若干個專業(行業)評審組,負責評審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評審標準
第六條 東莞市的單位或個人擁有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本市實施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均可申報東莞市專利獎或工業設計獎: (一)該專利獲國家授權。 (二)該專利已實施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已開始實施并具有較大的潛在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該專利在申報獎項時無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和他人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四)未曾獲得過東莞市專利獎和工業設計獎。 第七條 東莞市專利獎評獎標準: (一)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所提供的技術方案構思巧妙、新穎、技術水平高,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有突出的貢獻。 (二)實施該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八條 東莞市工業設計獎評獎標準: (一)在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上具有較高水平。 (二)實施后取得了突出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三章 獎項等級和獎金
第九條 專利獎按其技術創新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其對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大小劃分為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2個等級。工業設計獎按其設計水平以及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大小分為一等獎和二等獎2個等級。 第十條 市專利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與評審費用由市專利獎勵與資助資金列支。專利金獎每年不超過5項,每項獎勵5萬元;專利優秀獎每年不超過15項,每項獎勵3萬元;工業設計獎一等獎每年不超過10項,每項獎勵4萬元,二等獎每年不超過30項,每項獎勵2萬元。凡獲得中國專利獎的企事業單位,以市政府名義給予一次性每項獎勵50萬元,獲得廣東省專利獎的企事業單位,每項獎勵10萬元。
第四章 申報評審與授予
第十一條 專利獎和工業設計獎每年8月份受理。 第十二條 申報程序: (一)專利權人或專利實施單位按要求填寫《東莞市專利獎與工業設計獎申報書》,向所在鎮(辦事處)科技(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或市直有關部門申報。 (二)鎮(辦事處)科技(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或市直有關部門根據申報條件和評獎標準對申報項目進行遴選,并統一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 (二)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根據申報條件和評獎標準對申報評獎的項目進行評選。 第十三條 申報專利獎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東莞市專利獎與工業設計獎申報表》。 (二)專利證書。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代辦處出具的專利登記薄副本,必要時實用新型專利還需提供新穎性檢索報告。 (四)專利公告文書。 (五)專利實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如專利權人或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對該項目出具的實施效益證明等)。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條 申報工業設計獎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東莞市專利獎與工業設計獎申報表》。 (二)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和專利公告文書。 (三)專利實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如專利權人或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對該項目出具的實施效益證明等)。 (四)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條 評審程序: (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參評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提交專業(行業)評審組。 (二)專業(行業)評審組根據評審標準對參評項目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行業)評審組的評審意見,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審定各獎項名單,并將評出的項目進行公告,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公眾可以提出異議。 (四)評選委員會對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獎項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頒發證書和獎金 由市人民政府向獲獎的專利權人頒發證書和獎金,同時向發明人或設計人頒發榮譽證書。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七條 凡在專利獎、工業設計獎評選和評審中違規的,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申報單位或個人剽竊、假冒、侵犯他人發明創造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由評審委員會撤銷其獎勵,并追回證書和獎金。 (二)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獎項的,由評審委員會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三)參與評選活動的工作人員在評選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評審委員會向其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東莞市專利獎與工業設計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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