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漯河市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09-7-15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和科技創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促進專利技術轉化,推動我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特設立漯河市專利申請資助資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從知識產權專項經費中安排,并隨經濟發展情況逐年增加。 第三條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共同管理,按照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協調配合。市財政局負責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審核專利資助資金預算計劃,辦理專利資助資金撥付手續,監督檢查專利資助資金使用情況。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編制專利資助資金年度預算計劃,受理并審核專利資助資金申請人的資助申請,組織有關資助項目的評審、立項和驗收。 第四條 按照無償資助、擇優支持的原則,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使用以國家、河南省和漯河市專利事業發展政策為導向,與漯河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重點支持我市高新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人和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優勢區域,扶持具有較強技術創新能力的企事業單位開發專利技術(產品)。 第二章 資助的條件、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申請專利申請資助資金應具備以下條件: 1、凡在漯河市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具有漯河市戶籍的個人申請國內外專利,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資助。 2、申請資助的專利應當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且有市場應用前景,符合漯河市的產業政策。 3、申請資助的專利應不存在權屬糾紛、侵權糾紛等。 4、申請專利資助的費用應當是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減緩后實際繳納的費用。 5、申請資助的專利應當是省內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專利。 6、同一專利申請不得重復申請資助,但既在國內又向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申請的專利,可先享受國內申請資助。 7、申請專利資助應自專利申請之日起半年內提出(以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專利申請資助的范圍和標準 1、國內專利申請資助:申請中國專利資助費用包括專利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專利申請代理費。申請資助標準:發明專利申請資助總額為每件1000元人民幣,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資助總額為每件500元人民幣,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資助總額為每件300元人民幣。 2、涉外專利申請資助:向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申請的專利采取授權后一次性資助的方式。發明專利每件資助人民幣30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人民幣1000元。每件專利最多資助向兩個國家或地區的申請。 3、專利研發資助:對年專利申請量居全市前列的職務發明人(單位),年發明專利申請量居全市前列的非職務發明人(個人),經考核專利工作成效顯著的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區域,給予一定數額的專利研發經費資助,主要用于專利年費的交納、專利技術(產品)開發費用補助等。 4、在校學生申請專利資助:漯河市在校學生申請專利,對專利申請的相關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的70%的比例給予資助。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專利申請資助可直接向漯河市知識產權局提出,也可以通過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第八條 申請專利申請資助的資料要求 1、填報漯河市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申請表(由漯河市知識產權局統一制作)。 2、職務發明需提供法人登記證明原件和復印件;非職務發明需提供專利申請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序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專利申請文件復印件,包括專利申請請求書、說明書及摘要、權利要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 4、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專利代辦機構開具的繳納專利申請費用發票原件和復印件;省內專利代理機構開具的專利申請代理收費發票原件和復印件。 5、申請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專利申請資助的,須提交受理國或地區(組織)專利管理部門發出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專利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國家批準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專利申請費用發票原件和復印件。 以上材料中申請表一式兩份,其他均一式一份,所提交的原件,經審驗后退回原申請人。 第九條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審批和支付程序 1、市知識產權局每季度末對專利資助申請進行一次集中受理,并將審查合格的資助申請登記造冊,同時下發專利申請資助通知。對申請專利研發經費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年終進行考核、評審,擇優給予資助。 2、市知識產權局每季度對專利申請資助情況進行匯總,編報專利申請資助預算,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辦理撥款手續。 3、申請人接到資助通知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身份證明材料到市知識產權局辦理領款手續。申請人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開具的合法收據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出示原件)。申請人為個人的,需提供本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出示原件)。 4、接到領取專利申請資助資金通知書3個月內不領取的,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定期對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領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費用全數追回,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且禁止其以后的資助申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一條:沒有記錄 下一條:沒有記錄 | |
|
|
免責聲明:
- 1、凡本網站轉載的文章,均出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 2、轉載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網站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網站證實,本網站對該文章以及
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不作出任何保證或承諾;
- 3、如本網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及時聯系本網站客服中心,我們會盡快處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