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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9-7-15 |
第一條 為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得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市場競爭能力,促進牡丹江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第一申請人為在牡市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戶籍在本市轄區內的個人申請國內外專利的,均可申請專利費資助。 第三條 本辦法專利費用資助范圍包括: 1、中國專利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費、實審費;實用新型申請費)。 2、國外專利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的申請費)。 第四條專利費資助金額如下: 1、中國專利申請發明專利5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200元/件; 2、中國專利申請的費用如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按實際繳納額資助;專利申請費減緩的,依據減緩后專利申請人實際繳納的專利申請費資助。 3、外國專利申請:發明專利1000元/件,每件專利只資助一個國家,同一個技術方案只資助一次。 4、同一單位當年度資助最高限額不超過5000元,同一個人不超過1000元。 第五條 申請中國專利、國外專利費用資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專利申請已經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并已交納申請費用; 2、未獲得政府專利資助資金的; 3、2008年申請專利資助應自專利申請之日起三年之內提出(以受理通知書的申請日為準),從2009年起應自專利申請之日起二年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申請中國專利資助須報送下列材料: 1、牡丹江市專利補貼資金申請表;(一式兩份) 2、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專利補貼的應提供法人營業執照和代碼證的復印件;個人申請專利資助的應提供身份證的復印件; 3、應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開具的專利申請繳費發票原件和復印件;專利申請人為企事業或其他組織的,如專利申請繳費發票原件已入財務賬的,則必須出示原件,審核蓋章后返回,市知識產權局留存復印件。 4、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受理通知書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審驗后返回)。 5、應提供專利申請文件的復印件,包括:專利請求書、說明書摘要、權利要求書; 第七條 申請國外專利資助須報送下列材料: 1、牡丹江市國外專利資助申請表(一式兩份); 2、國外發明專利申請費用發票的原件和復印件; 3、外國專利管理機關受理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審驗后返回); 4、單位申請的須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申請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八條 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對申請專利資助的項目組織1次評審,確定獲得當年專利資助項目,并在牡丹江市科技局網站上公示。 第九條 申請人按規定日期到牡丹江市知識產權局領取資助,申請人為單位的按補貼金額開具正式收據領取轉帳支票,個人申請資助的請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簽字領取現金。公示后2個月內不領取資助的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十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費用全數追回,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牡丹江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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