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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市區工業類專利資助與實施獎勵辦法 |
發布日期:2009-7-15 |
為全面實施“工業立市、借力發展、特色競爭”戰略,鼓勵工業企業和個人發明創造,促進專利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提高我市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產品市場競爭能力,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授權專利資助 (一) 資助對象:第一申請人地址在市區范圍內的單位和自然人,獲得工業類國內外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均可申請資助。 (二) 資助標準:獲得國內專利權的,按發明專利每件1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1500元和外觀設計專利每件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助; 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權的,給予每件1萬元的一次性資助(每件限資助在2個國家的申請)。 同一專利不重復資助。 第二條 實施專利獎勵 (一)獎勵對象:市區范圍內的工業企業,積極實施專利技術的轉化、應用和產業化,且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均可申請“衢州市專利實施獎”;對納稅關系在衢州市本級的省、部屬企業經認定也可參加評定。 (二)獎勵辦法:企業實施專利技術或專利產品銷售后,應單獨核算專利技術或專利產品的銷售收入和稅金,三年內累計新增實際入庫的地方稅金(包括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計算口徑下同)在100萬元以上,可以申請獎勵。獎勵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 第三條 專利實施當年新增入庫的地方稅金達到80萬元、三年累計達到250萬元的,可申請一等獎;專利實施當年新增入庫的地方稅金達到60萬元、三年累計達到180萬元的,可申請二等獎;專利實施當年新增入庫的地方稅金達到50萬元、三年累計達到100萬元的,可申請三等獎。 第四條 一、二、三等獎的獎金額分別為10萬元、5萬元、3萬元。 第五條 獎金用于獎勵專利發明人和專利實施的有功人員(屬于購入專利的,不再獎勵給專利發明人)。 獎勵為一次性,同一專利實施的不重復獎勵。 第六條 獲獎企業同時授予“衢州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符合國家、省專利(試點)示范企業要求的,推薦申報國家、省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獲得國家、省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稱號后,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各級專利試點示范企業不重復獎勵。 第七條 申報審批程序 (一)授權專利資助 1、申請人申請國內外授權專利資助須報送下列材料:申請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衢州市授權專利資助申請表》(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或申請國(或地區)專利管理部門專利證書復印件等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2、由市科技局全年負責受理,并會同財政部門審定。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當年未申請資助的,可于次年補報,二年內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實施專利獎勵 申請人申請實施專利獎勵須報送下列材料:《實施專利獎勵申請表》(附件2),營業執照副本、實施專利證書和入庫稅金財務報表等證明材料復印件,每年11-12月份,由市科技局受理,并會同市財政局初步審查、現場核實。 (三) 國家、省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獎勵 申請人申請國家、省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獎勵須報送下列材料:國家、省專利(試點)示范企業批文、《國家、省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獎勵申請表》 (附件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等有效證明,由市科技局全年負責受理,并會同市財政局審定。 第八條 申請人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將已資助獎勵的費用全額收回,今后三年不得申請資助和獎勵,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 資助、獎勵資金從市政府設立的科技三項經費中列支。經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審定后的資助、獎勵資金,按有關規定的程序報批后由市科技局直接支付。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印發的《衢州市工業類專利資助與實施獎勵辦法》(衢市科發合〔2005〕12 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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