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科學技術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進一步推進企業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中的作用,根據浙江省知識產權局《浙江省專利示范企業管理辦法》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專利工作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利示范企業是企業專利工作的樣板,要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擴大自主知識產權總量。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把專利工作納入企業的技術創新、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不斷增強企業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三條 專利示范企業要把專利工作作為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的重要措施來抓,充分調動全體員工特別是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著力推進企業科技進步,并在以下方面作出顯著成績: (一)建立有效的專利工作機制,機構、人員、經費落實。 (二)制訂專項宣傳培訓計劃,提高企業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培養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三)加強企業專利管理工作,包括專利的開發、申請、后續管理和保護等,特別是加強技術活動中形成的與專利申請和保護相關檔案的管理以及技術人員業務活動的規范。 (四)加強專利信息利用工作,提高企業運用專利信息能力。在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立題前和開發過程中,要進行專利文獻檢索,以提高研究開發起點,避免低水平重復和侵犯他人專利權;在技術、設備引進和對外合資、合作中,凡涉及專利的都要對其法律狀態進行檢索,以避免不應有的損失和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 (五)開展企業專利戰略的研究和實施。制定比較完善的專利發展規劃,企業具備一定的專利制度運用能力。 (六)建立企業專利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將專利工作與技術創新工作的考核評價有機結合,加大專利成果分配獎勵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市專利示范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必須具備較好的專利工作基礎,技術創新和專利工作對企業發展產生明顯的推動作用; (二)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健全,且執行狀況良好; (三)企業在近三年中,沒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企業累計擁有各類專利20項以上或擁有發明專利5項以上(天臺縣、仙居縣和三門縣企業此條件適當放寬,應累計擁有各類專利15項以上或擁有發明專利3項以上); (五)企業年專利產值3千萬元以上,企業年專利產值占企業總產值40%以上。 第五條 申報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我市產業發展政策的要求。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臺州市專利示范企業申報表(見附件); (二)企業專利工作概況,內容包括企業概況與發展規劃、專利管理制度建立與運行情況、專利運用與產業化情況等; (三)授權專利證書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授權通知書。受讓或許可實施的專利提供相應法律文書。 (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市專利示范企業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專利示范企業認定的組織、評審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負責國家級知識產權試點企業和省專利示范企業的推薦工作; (三)制訂有利于推動全市企業專利試點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廣專利示范企業的先進經驗,推動全市企業專利工作。 第八條 各縣(市、區)科技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市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地區的專利示范企業的組織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包括: (一)負責國家、省和市級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的審核和申報工作; (二)負責本區域的專利示范(試點)工作,包括制定本地區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的工作實施方案以及獎勵措施,指導示范(試點)企業的專利管理和技術創新工作; (三)總結示范(試點)企業工作的經驗和問題,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 對開展專利示范(試點)企業工作成績突出的縣(市、區)科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由市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條 對認定為市專利示范企業的,由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授予“臺州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并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十一條 對市專利示范企業提供人才培訓、專利戰略研究、國內外科技合作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第十二條 對市專利示范企業擁有的專利權,優先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對市專利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知識產權局或委托所在縣每三年對其進行一次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取消“臺州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 第十四條 市專利示范企業實行年報制度。在每年1月底前,企業將其上一年度的生產、經營和專利工作情況報所在地的縣專利管理部門,經其核實匯總后,于第一季度前報市知識產權局。 第十五條 企業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或采取其他不當手段影響認定工作的,經調查確認后,將取消其申報資格;已認定的,予以撤銷,收回已發放的補助經費和銘牌,并在三年之內不再受理其申報認定為市專利示范企業。 第十六條 市專利示范企業經營范圍變更、合并、分立或移址的,應向市知識產權局報告;需要保留“臺州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的,則重新申報認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臺州市科技局制定的《臺州市專利示范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臺科〔2006〕9號)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上一條:沒有記錄 下一條:沒有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