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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寧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9-7-15 |
第一章 總則 為鼓勵發明創造,激勵自主創新,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專利申請資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08〕11號)、《浙江省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教字[2006]154號)和海寧市《關于促進海寧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實施細則》(海政發[2008]6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當前專利工作實際情況和特點,修訂本辦法。 第一條 專利專項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預算撥款; (二)國家、省專利專項補助資金; (三)其它資金。 第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知識產權宣傳、人才培訓、行政執法條件建設、專利交流與合作等專利工作的資助;發明專利授權、企業專利實施、專利試點示范企業、專利示范鎮(街道、開發區)和專利工作的獎勵;對關系我市行業或者產業重大利益的涉外專利訴訟案件協助調查、應訴準備等事項的資助。 第三條 適用對象 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專利第一申請人地址在海寧市轄區內的自然人,以及負責專利事務協調管理的政府部門。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的單位或個人(簡稱申請人,下同)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國內專利申請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 (二)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已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三)國外發明專利申請已被國外專利管理機構授予專利權; (四)列入各級知識產權宣傳、人才培訓計劃;企業專利實施、專利試點示范企業、專利示范鎮(街道、開發區)、專利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對關系我市行業或者產業重大利益的涉外專利訴訟案件協助調查、應訴準備等。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專利資助須出示和報送下列材料: (一)海寧市專利資助申請表(樣式見附表1);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的繳費憑證復印件,以及有資質的代理機構出具的專利代理費用繳費憑證復印件。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國內(外)發明專利獎勵須出示和報送下列材料: (一)海寧市國內(外)發明專利獎勵申請表(樣式見附表2);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發明專利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國外(或地區)專利管理機構頒發的發明專利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國家批準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發明專利申請、代理費用結算賬單和發票復印件。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不含外包裝)專利實施獎勵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海寧市專利實施獎勵申請表(樣式見附表3); (二)專利證書復印件; (三)上年度財務報表; (四)屬于購買專利的應提交合同原件和復印件、付費憑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 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人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二)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授權的資助,由市科技局實行常年受理,并按規定程序審核后,將專利資助資金撥付給申請單位或直接支付給申請人,年終市科技局應將資金撥付情況抄送市財政局; (三)國內外發明專利授權獎勵、企業專利實施、專利試點示范企業、專利示范鎮(街道、開發區)、專利工作先進單位及個人的獎勵,由市科技局受理,按規定程序審核,并經市專利工作評審委員會評審后,市科技局、財政局聯合下達項目及經費。 (四)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請條件; 2、不屬于資助或獎勵范圍; 3、不按規定填寫申請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況。 第四章 資助與獎勵方式 第九條 資助或獎勵額度和方式: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授權后,分別按每件4000元、2000元、1000元人民幣給予資助; (二)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后按每件1萬元給予獎勵; (三)國外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后按每件5萬元(人民幣)給予獎勵(每件專利限資助在兩個國家(或地區)的發明專利); (四)企業實施專利,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每件給予5萬元以下獎勵; (五)支持企業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專利技術實施產業化;對列入上級專利技術實施和產業化等項目給予資金配套資助; (六)重大涉外專利訴訟案件協助調查、應訴準備等主要以項目補貼方式資助,其資助額度為每項不超過總費用的50%(原則上最高每項不超過20萬元); (七)對列入國家、省、嘉興市及本市級的專利示范(試點)企業,分別按國家級每家30萬元、省級每家10萬元、嘉興市及本市級每家3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八)對列入省、嘉興市級專利示范鎮(街道、開發區)的,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 (九)對被評為專利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的,其獎勵額度分別為5000元和500元。 對獲得上級同類專利資助(獎勵)的不重復享受,不足部分按上述額度給予補足。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專利資助、獎勵經費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上年度公布的專利授權量確定。專利宣傳、人才培訓、行政執法條件建設、企業專利實施、專利試點示范企業、專利示范鎮(街道、開發區)和專利工作先進集體、個人獎勵等經費根據市科技局的年度工作計劃,列入年初市科技局部門預算,按規定程序報批。專利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當年結余資金留轉使用。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資助的時效為1年,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授權公告(通知)之日起計算,逾期作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 本辦法資助受益人為專利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屬于本辦法資助受益人。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對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一旦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不予資助或獎勵,已資助或獎勵的,全額收回,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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