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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專利示范企業認定與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9-7-15 |
一、為了全國推進技術創新工程的實施,加快我市專利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中的作用,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和《金華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制訂本辦法。 二、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市專利示范企業的組織認定與管理,各縣(市、區)科技局負責本區域企業申報市專利示范企業的組織推薦與日常管理工作。 三、專利示范企業要把專利工作作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與創新的重要措施,充分調動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著力推進企業的發明創造與科技進步,專利管理工作與實施效益突出,并在以下方面成績顯著: (一) 建立專利工作機制、機構、人員和經費落實; (二) 建立專利專項培訓制度,不斷提高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和創新能力; (三) 重視專利管理工作,企業技術活動行為規范,不斷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申請并授權的專利數量和質量大幅提高; (四) 專利文獻的檢索和信息利用工作規范有序,企業專利戰略的研究與實施有效; (五) 建有專利工作績效考評和獎勵制度,專利實施成效明顯。 四、申報認定條件: (一) 企業具有良好的專利工作基礎和條件,技術創新對企業持續、快速發展的推動作用明顯; (二) 專利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并有效實施; (三) 擁有各類授權專利10項以上或2項以上發明專利; (四) 專利產品實現年銷售收入800萬元以上,并占企業銷售總收入的30%以上; (五) 遵守知識產權制度,沒有侵權行為。 五、申報材料: (一)《金華市專利示范企業認定申報表》; (二)授權專利的證書復印件; (三)專利技術及產品轉化實現效益的證明材料。 六、市專利示范企業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初審、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市政府批準公布的基本程序。 (一) 市專利示范企業每年評選一次,4月底前申報。 (二) 申報企業向所在縣(市、區)科技局提出認定申請,縣(市、區)科技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進行初審后,上報市知識產權局(金華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的企業,由園區管委會負責初審,上報)。 (三) 市知識產權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實施地核查,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向社會公示后報市政府批準公布,授予“金華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并發牌。 七、被認定為市專利示范企業的,市區的按《金華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給予一次性獎勵,縣(市)可參照招執行,并優先推薦省級以上專利示范企業和科技項目立項。 八、市專利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對已認定的市專利示范企業每兩年考核一次。經考核符合條件的企業繼續保留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 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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