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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專利資助管理暫行辦法(甬科知[2009]14號 甬財政教[2009]206號) |
發布日期:2009-7-15 |
為深入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提升我市創新能力,進一步落實自主創新扶持政策,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中的作用,著力提高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能力。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專利授權資助 第一條 本市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及國外、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可以獲得專利授權資助。 第二條 專利授權資助申領的對象為專利權人地址在本市轄區內,且有常住戶籍的居民或固定住所的外來務工人員,及企事業單位和團體。 第三條 資助額度 (一)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2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0.2萬元。 。ǘ┰诿绹、日本、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西班牙、歐洲專利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6萬元,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每件資助2萬元;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萬元,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每件資助1萬元。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同一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按一件計。 (三)資助資金由市與縣(市)區各承擔50%,市級資助資金每半年度發放一次,按照專利權人地址由所屬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發放。 第四條 專利權人申領專利授權資助的,應當在所在地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ㄒ唬┚用裆矸葑C(暫住證),單位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登記證或團體登記證); 。ǘ⿲@C書; (三)寧波市涉外專利資助申請表。 國外專利授權資助由所屬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知識產權局辦理。 第二章 寧波市專利示范企業資助 第五條 寧波市專利示范企業資助是指被確定為市級專利示范企業后享有的資助。 第六條 市專利示范企業可獲得資助20萬元;列入省級示范企業的,補足40萬元;列入國家級試點企業的,補足50萬元;列入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補足60萬元。用于企業開展專利管理體系建設及專利保護等工作。資助資金由市與縣(市)區各承擔50%。 高新技術企業和市科技型企業,符合市專利示范企業條件,可獲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且可參加省級示范企業的申報,但不再享受本條省、市示范企業所列的資助。 第七條 市專利示范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單位,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產權清晰; 。ǘ┢髽I經營狀況良好,專利管理機構、專利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獎酬制度、技術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識產權培訓計劃和培訓方案落實; 。ㄈ┢髽I在近三年中沒有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ㄋ模┙陜葥碛懈黝愑行@12件以上或擁有有效發明專利2件以上,含專利技術的產品年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50%以上,且企業總銷售額年增長20%以上。 第八條 市專利示范企業申報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幉ㄊ袑@痉镀髽I申報表; (二)企業專利工作總結。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建設、專利信息利用、知識產權獎酬規定、知識產權培訓、近三年用于知識產權的費用以及含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和收益等情況; 。ㄈ┙暧行@麉R總表; 。ㄋ模┯嘘P制度復印件(合訂本)。 第九條 市專利示范企業每年申報一次,由寧波市科技綜合服務中心統一受理。經服務中心審查合格,按屬地由歸口管理部門推薦蓋章后,遞交一式二份紙質申報材料。 第十條 認定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委托中介評估(評審)機構組織評審。 評審組由研究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高校、企業等單位的科技專家、知識產權專家、經濟和科技管理專家等組成,并根據社會發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對通過評審的企業,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相關業務處進行審核,提出建議名單后提交局務會議討論。 第十二條 經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局務會議討論的專利示范企業名單,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定。根據局長辦公會議意見,編制項目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市專利示范企業每二年復核一次,凡示范期內專利申請增量在10件以下、含專利技術產品的銷售額年均增長率在15%以下的專利示范企業,視為未通過復核,給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通過的,取消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 第三章 寧波市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資助 第十四條 寧波市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資助是指企業法人單位從事專利技術產業化活動,根據產業化規模,給予一定額度的資助。 第十五條 企業申報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資助的專利技術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ㄒ唬┓媳臼袃炏劝l展產業政策,且于申報年度前3年內獲得中國、美國、日本等國家中的一國或歐洲專利局授權的發明專利項目。 。ǘ┯谏陥竽甓惹3年內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項目。 第十六條 承擔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诒臼行姓䥇^域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單位,財務獨立核算、產權清晰; 。ǘ⿹碛凶灾鲗@麢,在研發、生產、經營活動中能運用專利和專利制度增強自身市場競爭力; 。ㄈ┙陜任辞址杆藢@麢啵 (四)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高技術領域服務業,技術開發費占銷售收入的3%以上; 。ㄎ澹┯袊栏竦呢攧展芾碇贫、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袑H素撠熤R產權管理工作,能落實有關專利方面的獎酬規定和要求; 。ㄆ撸┖l明專利、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專利技術的產品,上年度銷售額達到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專利產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40%以上,且企業總銷售年增長率在20%以上的。 第十七條 申報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資助的企業,應當填寫《寧波市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夹g產業化項目所含專利的說明書扉頁(復印件); (二)含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臺帳,該臺帳應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銷售時間、金額、憑證號等內容; 。ㄈ┢髽I專利技術工作總結; (四)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批文(復印件)。 第十八條 資助申請由寧波市科技綜合服務中心統一受理。經服務中心審查合格,由歸口管理部門推薦蓋章后,遞交一式二份紙質申報材料。 第十九條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設專家評審組,根據申報材料和實地考查情況,由專家評審組進行審核考察。專利產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40%以上,且企業總銷售年增長率在20%以上的,資助20萬元。申報的專利產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60%以上,且企業總銷售年增長率在25%以上的,資助40萬元。 資助資金由市與縣(市)區各承擔50%。高新技術企業和市科技型企業,不再享受本條第一款所列的資助。 第二十條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已列入其他類科技技術并得到科技經費支持的,不再重復立項支持。 每家申報企業當年限報一項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 第二十一條 資助資金不支持有專利糾紛的項目。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上述所要求提供的利稅、技術開發費數據以市統計局提供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寧波市涉外專利補助申請表、寧波市專利示范企業申報表和寧波市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申請表可至寧波市科技網(http://www.nbsti.gov.cn)下載。 第二十四條 凡弄虛作假,套取政策資助資金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寧波市專利申請與產業化示范資助辦法》(甬財政教[2003]410)、《寧波市專利示范試點企業認定辦法》(甬科知[2006]113號)和《寧波市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補助暫行辦法》(甬科知[2006]11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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