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8日的《Chemical Market Reporter》,發表了從事藥品與精細化學品研究Lisa Jarvis的一篇文章。文章作者稱,自采用Waxman-Hatch法20年來,非專利藥工業經歷了一次革命。因為這個開創性立法,使得非專利藥得以廣泛上市。自那以后,制藥公司開始擺脫附加給非專利藥競爭的種種障礙。正在崛起的生物制藥工業也面臨著新的挑戰,法律制定者已試圖采取同樣步驟。筆者覺得這篇文章對于我們了解和把握非專利藥工業發展的未來有一定參考價值,特編譯出來供業內同行參考。為了表述清楚,筆者在文中特加注了小標題。
一、 Waxman-Hatch法的產生
在Waxman-Hatch法出臺之前,非專利藥公司必須進行新的臨床試驗,來證明其某個商標產品的仿制品的安全性和等效性,雖然一些試驗很簡單,但它們能證明該非專利藥與其原創分子是同一物質。高昂的試驗費用阻止了非專利藥工業的發展,一般來說,某個藥品在專利到期之后很長一段時間內,原創公司對其仍享有獨占權。
Waxman-Hatch法的出現,源于某些國會議員感到需要找到某種方法,來制止藥品變成商標名藥公司一項永久性專賣的狀況。國會議員Rep.Waxman和Senator Hatch,認為急需鼓勵競爭和降低藥物成本。與此同時,法律的制定者也意識到,制藥公司所關心的是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1984年通過的Waxman-Hatch法,是尋求某種平衡,既滿足制藥工業對知識產權的要求,同時鼓勵非專利藥公司對專利進行挑戰,總的結果是保持大多數消費者的需求。
二、Waxman-Hatch法的作用
Waxman-Hatch法,一方面是給非專利藥公司以某種刺激,使其對商標名藥的專利進行挑戰:向FDA提出簡化新藥申請(ANDA)的第一家公司,一旦他們的藥物被批準,便被授予180天市場獨占權。在市場獨占期間內,該公司能夠收回費用,并在市場被其他非專利藥充斥之前確立其地位。Waxman-Hatch法的另一個主要內容,是為了安撫制藥公司而規定有30個月延遲期,因為制藥公司擔心,假如在法律戰開始之前非專利藥公司被FDA批準,他們將沒有追索權。通常,法律戰是在一個公司挑戰某項專利的產品上市之后展開的。但制藥公司仍然擔心,即使是法院發現他們的專利是有效的,他們也不能從資金不足的非專利藥公司獲得損失補償。Waxman-Hatch法,對FDA最后批準某項ANDA,特設了30個月的等待期,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使專利挑戰通過法院系統蜿蜒前進。
Waxman-Hatch法實施后的前10年至15年,這個制度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根據Senator Hatch提供的數據,目前非專利藥銷售額占藥品總銷售額的55%,而在該法案實施之前只占19%;消費者平均每年節省藥費開支至少80億至100億美元。“UBS藥品投資研究”高級分析家Carl Seiden認為,這項立法已經成為開創當今美國非專利藥工業的催化劑,該法案對美國藥品生產和消費方式產生了重大影響。
三、Waxman-Hatch法的漏洞
到了1990年代末,各制藥公司采用了一種比較精明的方法,極力反對非專利藥的挑戰,
他們利用Waxman-Hatch法的漏洞,推遲非專利藥競爭者的進入。這些策略往往可以使原創公司對某個分子的獨占權延長好多年。Rep.Waxman認為,雖然在實施Waxman-Hatch法的頭十年,非專利藥確實有了大幅度增加,而且藥品價格也降低了高達三分之二,但現在平衡開始下滑,非專利藥的增長已經停止。
制藥公司排斥非專利藥競爭者,一種策略是申請無多大價值的新專利,以引發連續多個30個月延遲期,使非專利藥公司陷入多年的法律糾紛。另一種方法是原創公司與第一個提出ANDA的非專利藥公司簽訂協議,即原創公司支付給已經取得180天市場獨占權的非專利藥公司幾百萬美元,非專利藥公司則承諾不上市其競爭的非專利藥,從而防止其他公司的非專利藥進入市場。這種策略是由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發現的,被認為是一種反競爭行為。Abbott和Bristol-Myers Squibb是被FTA指責采用這種運做方法的兩家主要制藥公司。
四、Waxman-Hatch法的修改
由于Waxman-Hatch法的濫用越來越普遍,國會認為完全有必要對此進行改革。2003年頒布的《醫療現代化法》(Medicare Modernization Act),包括對Waxman-Hatch法的修正,試圖堵塞各種漏洞,防止反競爭情形進一步發展。根據新的立法,原創公司對每個產品只能提出一次30個月延遲期的申請,如果在30個月延遲期結束之前,法院認定原創公司專利無效,便允許非專利藥上市。
此外,“180天獨占期”術語也被重新澄清,即允許在同一天提出ANDA的多個公司共享獨占期優惠。此外,還規定了獨占期的時間是從該藥上市第一天,而非法院認定原創公司專利無效之日開始計算。然而,如果一個公司在法院批準后的75天之內未能上市其非專利藥,這個公司便失去了其應有的獨占權。
修改后的立法還允許非專利藥公司,在符合以下兩個關鍵條件:侵權的45天通告期已過和斷言該ANDA并未侵權的情況下,針對法院公布的判決對原創公司提出起訴。非專利藥公司如果尋求批準的話,還可以要求一個公開的判決:原創公司的專利無效或并未侵權。
五、“授權非專利藥”規避新規則
經過修正的Waxman-Hatch法雖然有所加強,但對此并非沒有爭議。制藥公司已經在尋找新的辦法來對付此項立法。原創公司正在引入固定劑量組合物或現有藥物作用更長的制劑,從而延長商標名產品的生命周期。
最有爭議的暗中破壞非專利藥競爭的新謀略,或許就是已經出現的“授權非專利藥”(authorized generics),其目標是消除非專利藥公司挑戰專利的誘因。按照這種新策略,商標名藥生產商與非專利藥公司或自己的非專利藥子公司簽訂一項協定,允許該非專利藥公司生產和銷售“授權的”該藥物的非專利產品。這種策略的初衷是,在第一個非專利藥競爭者計劃上市的同一天,把授權的非專利藥投放市場,這樣就消除了第一個挑戰該藥專利的非專利藥生產商所享有的180天市場獨占權。確實,通過這個操作最大限度地消除了鼓舞非專利藥競爭的誘因。
授權非專利藥問題,很可能成為立法者們考慮Waxman-Hatch法前景的焦點。目前,還沒有正當的理由來禁止制藥公司上市其自己的非專利藥,況且某些人還認為消費者可以從這種更激烈的競爭中較早地受益。然而,另外的一些人則認為,授權非專利藥將妨礙競爭,因為非專利藥公司不用再為把一個藥物推向沒有誘惑力的市場,進行冗長而又昂貴的法律戰而煩惱。大多數工業觀察家都認為,授權非專利藥問題可能是非專利藥公司進行聯合的一個主要催化劑。
Rep.Waxman說:“我認為授權非專利藥是反競爭的,我們最關注是它將導致藥品價格上漲。”因為現在還沒有立法來防止這種做法,唯一的可能就是越來越普遍地被制藥公司作為尋求管理其產品生命周期的新方法。Carl Seiden先生說:“我的觀點是,大盤股制藥工業還想利用授權非專利藥的方法擴大其經營。”他繼續指出,雖然這種做法壓制了非專利藥公司,但卻幫助了制藥公司維持其生產能力,因此受到消費者的支持。
六、 非專利生物藥物提上日程
另一個熱點問題將是為非專利生物藥物的引進確定一個管理框架。生物技術公司對其生物分子享有無限制的生命期,因為大多數生物分子根據《公共衛生服務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已經獲得批準,而這部法律并未因1984年Waxman-Hatch法的修改而修正。Zuckerman Spaeder的合伙人William Schultz先生說:“今天,我們正處在和1984年同樣的臨界點上:生物藥物的分子比化學藥物要復雜得多。生物藥物的專利相繼到期,非專利藥競爭時機已經成熟,可是現在尚沒有非專利藥的ANDA。”
為批準非專利生物藥物制訂一個體系,要比確定Waxman-Hatch法時所遇到的挑戰大不相同。我們已有明確的各種方法,證明一個小分子的生物等效性;而科學家們現在還不能確信有一個滿意的方法,無須進行臨床試驗而顯示生物藥物是可比或安全的。Schultz先生指出,非專利生物藥物最終很可能要經歷一連串的試驗,而不是像小分子所要求的簡單的生物等效性。
Senator Hatch說:“非專利生物藥物批準體系出現的日期日益臨近,但我們需要嚴密地進行工作,我們應該非常明智地記著構成1984年法律基礎的平衡原則。”他強調,現在需要給FDA提供一個適當的工具,既能安全地評價非專利生物藥物,又不危害創新。Rep.Waxman說:“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必須謹慎從事。我們需要密切關注嚴密了解如何做這件事,但絕不能用最初立法的方法解決這個問題。”
從商業的角度來看,引進非專利生物藥物對生物技術工業將是一個巨大的震動。而生物技術公司則認為,生物非專利藥(biogenerics)必將對創新產生巨大沖擊,因為生物技術公司之所以能夠吸引投資者(建立基金研究),正是因為它們的藥物生命期不受限制。Carl Seiden先生指出:“對于大型生物技術公司來說,具有更深遠意義最大的唯一合理性,就是當他們的專利屆滿之前,公司不用再面對一堵懸崖了。”
Senator Hatch進一步指出,法律的制定者們必須“留心下金蛋的鵝”,并考慮在任何管理框架中,為了保護創新都應該包括對知識產權的激勵。Carl Seiden先生認為,我們終將會找到某種方法敲開這個堅果,但科學和臨床上的困難肯定是巨大的。然而,蛋白質的本性就意味著,任何生物非專利藥工業的前景,與現有非專利藥工業相比,都將有很大的不同。發展生物非專利藥工業耗資巨大,生產困難,因此需要經過重重壁壘才能進入,即使我們生產出了非專利藥,也還要經過眾多的測試程序。還有醫生和患者,似乎也很可能不大愿意改用會帶來復雜性的非專利藥。(生物谷Bio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