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應首先根據我國民事侵權法律規范規定的侵權責任的四要件來收集整理證據,同時,結合專利侵權的特殊性,總體上應提供以下證據:
一、權利證據
(一)原告主體資格證明 自然人的為身份證,企事業單位的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
(二)專利權證書 證明專利權授權時的權屬狀況。
(三)專利登記薄副本 一定意義上來說,專利登記薄副本是比專利證書更為重要的證據。因為,專利登記薄副本記載了專利授權之后,專利權屬狀況發生的改變。
(四)專利授權公告文本 包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為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及摘要附圖;外觀設計的為公告授權的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
(五)專利年費收據 證明專利持續有效。如果提供了專利登記薄副本,則可以不提供年費收據。
(六)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提起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訴訟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二、侵權證據
(一)書證 通常是公證書。專利權人通過市場調查,發現了侵權行為后,可以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對購買侵權產品的過程及購得的侵權產品進行公證或對侵權現場(如許諾銷售)或對侵權產品的安裝地進行勘查公證,取得公證書,從而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 在公證取證的過程中,專利權人最好主動向銷售者索取產品宣傳冊、銷售侵權產品人員的名片、購貨發票或收據,以進一步的明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同時專利權人可要求公證機關對前述資料的來源和真實性作出說明,一并記載在公證書中。
(二)物證 專利權人從市場上購得的侵權產品。購得的侵權產品應由公證人員封存,并拍照。在提交給法院之前,原告應確保封條完好無損,否則被告將可能在質證時提出異議,對侵權產品不予認可。
三、損失證據
(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由于專利侵權損失舉證難度較大,舉證成本較高。因此很多專利權人通過與他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費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此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就成為經濟損失的證據。
(二)財務審計報告 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侵權賠償的數額可以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計算。在原告主張以自己所受到的損失作為賠償數額的依據時,應提供自己單位產品獲利情況的財務審計報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權產品的數量,兩者相乘之積就是原告的損失數額的依據;在原告主張以被告的獲利作為賠償的依據時,原告通常要申請法院保全被告的財務會計賬冊,經獨立的第三方審計后,以審計結論確定被告的侵權獲利情況,從而明確被告賠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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