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于1994年通過新的專利法,并于1995年2月23日開始生效。在新專利法中揭示:目前新加坡加入的國際公約有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以及布達佩斯條約(Budapest Treaty),因此享有會員國的一切權利與義務。
新加坡規定專利的要件為:新穎性、進步性(非顯而易見性)及可在工業上應用性,此與其他的國家或地區相同。但須注意的是新加坡要求「絕對新穎性」,因此沒有例外規定。至于不能取得專利的項目包括:
(1)發現、科學原理、數學方法
(2)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或是其他美術創作
(3)游戲、商業行為、心智活動之規則、方法及計劃
(4)電腦程式
(5)資料的表達
(6)醫療方法
動、植物新品種及其育成方法則沒有被特別禁止。
所有申請新加坡專利的文件都要用英文,如果有其他語言的文件,則一律要附上經認證的英譯本。申請書應載明發明人及申請人的姓名及地址,而且姓氏須附加底線。此外,發明人與申請人如果不是同一人,則須說明權利讓渡的詳細經過。如果要主張優先權,則應註明其申請國、申請日、申請號,以及所有相關文件的影本(須認證)。又如果在優先權日之前曾經辦過國際展覽,則經過事實要一併敘明。申請手續可委託代理人辦理,而且不需委任狀。
如果時間緊迫不及作業,則許多文件都可后補,但申請時至少仍需提交說明書(含內容說明及申請專利范圍即可,摘要、圖式可后補),以及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如果要主張優先權,則還應包括優先權的申請日、申請國、申請號,優先權日之前的國際展覽事實經過。
如果申請案系有關于微生物,且該微生物在申請時非商業上可得,同時熟悉此技藝之人士也無法根據說明書加以復制時,則在申請前應先將此微生物送往國際性的託存機構進行託存。
「綜合性權利請求項」(omnibus claim)在新加坡是不允許的,在撰寫申請專利范圍時可做用組合式(combination)或吉普森式(Jepson-type)為之。此外,多重附屬項間可以直接或間接依附。
新加坡採「請求實審」制,申請人應從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請求作新穎性調查,22個月內請求審查(兩者可合併一次請求),39個月內審查委員會將審查報告交給專利註冊局,如果順利,則在42個月內核準專利。在審查期間如果被核駁,申請人可以提出答辯,但應注意答辯期限不得延展。申請案如果有澳洲、加拿大、歐洲專利局(E.P.O)、紐西蘭、英國、美國、或者專利合作條約(P.C.T)之對應案,則在請求新加坡當局作新穎性調查及審查時可以在封面加註,如此將非常有助于專利核準。
新加坡採早期公開制,若是已完成調查報告、或者是調查及審定書報告,而且已提交所有相關資料,則從優先權日起18個月后即會將其技術內容公開。若在專利註冊局完成公開準備之前撤回申請案,則該申請案即不公開。如果該案為P.C.T申請案,則應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提出撤回。
自申請日起至第4年底前須繳交第一次延展費,而此后的延展費則逐年繳納。每次繳費都有六個月的寬限期。如果忘了繳交延展費致使專利失效,可在一年內申請恢復,但不能再延期。
新加坡專利權期限屆滿之算法,系從申請日起算20年。如果有讓渡或授權,則應自行為日起6個月內辦理登記,否則一旦發生專利侵害,可能無法求償。
專利權人可以向政府申請將專利授權他人實施,而任何人在專利核準三年后可以申請強制授權,但如果是有關于食物、醫葯、外科醫療設備的專利,則可以在專利核準后立即申請強制授權。
任何政府單位,以及由政府單位以書面授權的個人皆可實施專利。如果發明內容在優先權日之前曾以非機密的方式向政府單位透露,則政府單位可以免費使用該項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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