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
南韓之專利法大多承襲日本之體系,自專利法訂定以來經過數次修改,現行之專利法于1990年9月1日修正后施行至今。
二、國際組織:
巴黎公約 世界智能財產權組織(WIPO) 專利合作公約(PCT) 布達佩斯條約(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的微生物保存)
三、專利案件申請及實審程序:
南韓之專利亦采「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故申請案提出后(或自優先權日起算)18個月即予公開;專利的審查分程序審查及實體審查,程序審查僅針對申請案之文件資格進行審查,實審則針對專利之新穎性及進步性作調查。專利局不主動對申請案進行實審,故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5年內須提出實審請求(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3年內須提出實審請求),于期限內未提實審,申請案將遭撤銷。
四、專利種類及保護期限:
南韓專利分發明、新型(實用新型)、及新式樣(意匠)三種。
自1996年7月1日起,韓國工業財產局(KIPO)宣布,根據WTO TRIPS協議,發明專利之保護期限由過去公告日起算15年,增長為自申請日起20年;新型專利權也同樣從公告日起算10年,增長為自申請日起算15年;新式樣專利之保護期限為自注冊日起8年。
南韓之專利均于領證時繳納公告費及一至三年年費,第四年起每年繳納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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