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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專利法
發布日期:2009-7-13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本法調整的關系
第2條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
第3條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
第二章專利性的條件
第4條發明專利性的條件
第5條實用新型專利性的條件
第6條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性的條件
第三章創造人和專利權人
第7條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創造人
第8條專利權人
第91條履行國家合同創造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獲得
第四章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獨占權
第10條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11條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人獨占權的行為
第12條先用權
第13條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使用權的授予
第14條專利權的侵犯
第五章專利權的獲得
第15條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提交
第16條發明專利申請
第17條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第18條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第19條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優先權
第20條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文件的修改
第21條發明申請的審查
第22條臨時法律保護
第23條實用新型申請的審查
第24條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的審查
第25條專利權授予信息的公布
第26條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注冊和專利證書的頒發
第27條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的撤回
第28條申請的轉換
第六章專利權效力的終止及恢復
第29條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
第30條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效力的提前終止
第301條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效力的恢復;后用權
第六1章保密發明的法律保護特性
第302條保密發明專利申請的提交和審理
第303條保密發明專利的注冊和專利證書的頒發;保密發明信息的傳播
第304條保密級的變更和發明的解密
第305條保密發明專利的宣告無效
第306條保密發明的獨占權
第七章專利權人和創造人權利的保護
第31條糾紛審理的司法程序
第32條違反本法的責任
第八章最后規則
第33條專利費用
第34條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創造和實施的國家鼓勵
第35條在國外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
第36條外國自然人和法人的權利
第37條國際條約
第371條由本法規定的國際申請和歐亞申請的效力
第372條相同發明的歐亞專利和俄羅斯專利
注:帶有右上角數字標號的條款為《俄羅斯聯邦專利法》修改后的新增條款——譯者注
俄羅斯聯邦專利法
《俄羅斯聯邦專利法》(1992年9月23日,№3517-I) 的修改與補充列入《聯邦法》(2003年2月7日,№22-ФЗ),于2003年3月11日生效。《聯邦法》中第1條第2款第14段和第15段,第23款第8段和第30款,以及第7條第1款涉及保密發明的條款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本法調整的關系
本法調整由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及其利用所產生的各種關系。
第2條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
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在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領域內負責實施國家政策,履行本法規定在該領域的職責。
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依本法規定,在其職權范圍內出版有關本法實施的法規文件。
第3條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
1.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并相應地確認為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
2.專利權證明優先權,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創造權,以及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獨占權。
3.發明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提交之日起20年屆滿。
需按法定程序獲準使用的藥品、殺蟲劑或農業化學制品的發明專利權有效期,可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延期,自發明申請提交之日至首次獲準使用之日期間減去5年計算。在此情況下,發明專利有效期的延長不得超過5年。上述請求應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自這種獲準之日或專利權授予之日(取決于兩者較晚期滿的一個日期)6個月屆滿前提交。
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提交之日起5年屆滿。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期可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延長,但不得超過3年。
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提交之日起10年屆滿。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期可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延長,但不得超過5年。
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期延長的辦法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規定。
依本款就分案申請授予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期在計算時,最初申請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的提交之日視為分案申請的申請提交日。
4.發明專利權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享有的法律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用于解釋發明的權利要求和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
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享有的法律保護范圍以表現在制品圖像中的,以及列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實質特征目錄中其實質特征集合為準。
5.本法條款延適用于本法第六1章規定的具有法律保護特性的保密發明(含有構成國家機密情報的發明)及其利用。
對含有構成國家機密情報的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不享有本法規定的法律保護。
第二章專利性的條件
第4條發明專利性的條件
1.屬于產品(包括裝置、物質、微生物菌種;植物或動物的細胞培養物)或方法(借助于物質手段作用于物體所實現的過程)的任何領域的技術解決方案可作為發明予以保護。如果發明是新的、具有發明高度和工業實用性,則享有法律保護。
如果發明在現有技術中不是已知的,該發明具有新穎性。
對于專業人員來說,如果發明不能從現有技術中明顯得出,該發明具有發明高度。
現有技術包括發明優先權日之前在世界范圍內成為公知的任何資料。
在判定發明新穎性時,現有技術中還包括由其他人在俄羅斯聯邦提出的,具有較早優先權的所有發明和實用新型申請,根據本法第21條第6款或第25條第二部分任何人有權了解這些申請文件;以及在俄羅斯聯邦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
如果發明可用于工業、農業、衛生及其他領域,該發明具有工業實用性。
涉及發明的信息由發明人、申請人或是其他任何一個可以直接或間接得到這一信息的人泄露,在此情況下,有關發明的實質內容成為公知。如果該發明申請自信息泄露之日起不遲于6個月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提交,那么,這種情況不妨礙發明專利性的認定。在此情況下,申請人負責證明事實。
2. 依本法規定,不視為發明的有:
發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
僅涉及制品外形并滿足于美學需求的解決方案;
游戲、智力或經濟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計算機程序;
僅限于提供信息的解決方案;
根據本條款,上述發明客體僅指不能申請發明專利的情況。
3. 依本法規定,不予承認專利性的有:
動物和植物品種;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違背公共利益、人文道德原則的解決方案;
第5條實用新型專利性的條件
1.屬于裝置的技術方案可作為實用新型予以保護。
實用新型由相應的專利性條件確認,如果其具有新穎性和工業實用性。
如果實用新型的實質特征集合在現有技術中不是已知的,該實用新型具有新穎性。
現有技術包括該實用新型優先權日之前,與申請的實用新型相同用途的資料在世界范圍內公布成為公知,以及在俄羅斯聯邦有關于其使用的資料成為公知。現有技術還包括由其他人在俄羅斯聯邦提出的,具有較早優先權的所有發明和實用新型申請,根據本法第21條第6款或第25條第二部分任何人有權了解這些申請文件;以及在俄羅斯聯邦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
如果實用新型可用于工業、農業、衛生及其他領域,該實用新型具有工業實用性。
涉及實用新型的信息由發明人、申請人或是其他任何一個可以直接或間接得到這一信息的人泄露,在此情況下,有關實用新型的實質內容成為公知。如果該實用新型申請自信息泄露之日起不遲于6個月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提交,那么,這種情況不妨礙實用新型專利性的認定。在此情況下,申請人負責證明事實。
2.不得作為實用新型予以法律保護的有:
僅涉及制品外形并滿足于美學需求的解決方案;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違背公共利益、人文道德原則的解決方案;
第6條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性的條件
1.決定工業或手工業生產制品外觀的藝術設計方案可作為工業品外觀設計予以保護。
如果工業品外觀設計是新的和獨創的,則予以法律保護。
如果在工業品外觀設計優先權日之前,表現在制品圖片中的,以及列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實質特征目錄中的實質特征集合在世界范圍內成公知的資料中不是已知的,該工業品外觀設計具有新穎性。
工業品外觀設計新穎性的判定同樣應考慮由其他人在俄羅斯聯邦提出的,具有較早優先權的所有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根據本法第21條第6款或第25條第二部分任何人有權了解這些申請文件;以及在俄羅斯聯邦授予專利權的工業品外觀設計。
如果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實質特征決定制品特征的創造性,該工業品外觀設計具有獨創性。
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實質特征是指決定制品外觀的美學和/或人類工程學的特征,包括形狀、輪廓、圖案及色彩組合。
涉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信息由設計人、申請人或是其他任何一個可以直接或間接得到這一信息的人泄露,在此情況下,有關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實質內容成為公知。如果該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自信息泄露之日起不遲于6個月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提交,那么,這種情況不妨礙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性的認定。在此情況下,申請人負責證明事實。
2.認為不具有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性的解決方案有:
純粹基于制品技術功能的;
建筑工程(小建筑形式除外),工業、水力工程及其他固定設施;
由液體、氣體、顆粒或其類似物質組成的無固定形狀的物體;
違背公共利益、人文道德原則的制品。
第三章創造人和專利權人
第7條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創造人
1.以創造性勞動完成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自然人被認為是創造人。
2.如果有多個自然人參與了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創造,均被認為是共同創造人。共同創造人的權利使用規則由他們之間的協議確定。
在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創造過程中未做出個人創造性貢獻的,僅給予創造人(共同創造人)技術、組織或物質性幫助,或僅促成這一權利的形成及使用的自然人不認為是創造人。
3.創造權是一種不可割讓的個人權利并無限期予以保護。
第8條專利權人
1.專利權授予:
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創造人;
本條第2款規定條件下的雇主;
上述人士的合法繼承人;
2.由雇員(創造人)履行勞動義務或完成雇主的具體任務所創造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職務發明、職務實用新型或職務工業品外觀設計),如果雇主和雇員(創造人)之間的合同未作另行規定,專利獲得權歸雇主。
下述情況,如果自雇員(創造人)通知雇主所創造的結果可作為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獲得法律保護之日起4個月內,雇主未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提交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雇主未將職務發明、職務實用新型或職務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獲得權轉讓他人;雇主也未告知雇員(創造人)將相關結果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這種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獲得權歸雇員(創造人)。此種情況下,雇主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有權在生產中使用職務發明、職務實用新型或職務工業品外觀設計,并在合同確定的基礎上向專利權人支付補償。
下述情況,如果雇主將獲得職務發明、職務實用新型或職務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權;或者雇主將作出決定對這種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或者將專利獲得權轉讓他人;或者對其所提交的申請由于其自身原因而不能獲得專利權。那么,未獲得這種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雇員(創造人)有權得到獎勵。獎勵數額及支付辦法由雇員(創造人)與雇主之間的合同確定。如果雙方就合同條件未達成協議,自雙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就這一條件提出書面建議之后3個月內,有關獎勵糾紛可按司法程序解決。
俄羅斯聯邦政府有權規定職務發明、職務實用新型或職務工業品外觀設計獎勵的最低額度。
第9 1條履行國家合同創造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獲得權
1. 為滿足聯邦的國家需求或俄羅斯聯邦主體*需求而履行國家合同所創造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的獲得權歸執行者(承包單位),如果國家合同中未規定這一權利屬于俄羅斯聯邦或俄羅斯聯邦主體的話,代表這兩者的是國家定購方。
如果按照國家合同專利獲得權歸俄羅斯聯邦或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定購方可自執行者(承包單位)書面通知其所創造的結果可作為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獲得法律保護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專利申請。如果國家定購方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申請,專利獲得權歸執行者(承包單位)。
* 俄羅斯聯邦主體是指組成俄羅斯聯邦的89個行政主體,諸如共和國、州、邊疆區等---譯者注
2. 如果為滿足聯邦的國家需求或俄羅斯聯邦主體需求而履行國家合同時所創造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根據本條第1款專利獲得權不屬于俄羅斯聯邦或俄羅斯聯邦主體,專利權人按照國家定購方的要求,必須向國家定購方指定的人(多人)提供這些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使用的非獨占無償許可,以完成任務或滿足俄羅斯聯邦或俄羅斯聯邦主體供貨需求之目的。
3. 根據本條第1款,專利權獲得者應向非專利權人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創造人支付獎勵,獎勵的支付適用本法第8條第2款相應規定。
當按照本條第2款規定程序提供非獨占無償許可時,創造人的獎勵由國家定購方按照提供該許可的要求支付。獎勵從劃撥給國家定購方為履行國家合同的資金中支付。
第四章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獨占權
第10條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獨占權屬于專利權人。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無權使用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包括實施下述行為。依據本法不侵犯專利權人獨占權行為的情況除外。下述行為包括:
向俄羅斯聯邦境內進口、制造、使用、許諾銷售、出售、或其他方式進入民用流通,或為這些目的存儲使用了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或使用了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的制品;
實施本款第二段所述的行為適用于由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此種情況下,如果以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是一種新產品,在無反證的情況下,相同產品視為利用專利方法而獲得;
實施本款第二段所述的行為適用于按其用途在運行時自動實現專利方法的裝置;
采用一種使用了發明專利的方法。
如果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權歸屬多人,那么,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利用規則由他們之間的合同約定。當無此合同時,每一個專利權人都可根據自己的意愿使用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但未經其他專利權人同意,無權向他人提供許可或轉讓獨占權(出讓專利權)。
2.實施本條第1款所述的行為之前,對于產品或方法而言,如果產品中含有、方法中使用了列入發明或實用新型獨立權利要求中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每一項特征,或其等同的并在本技術領域成為已知特征,則認為該產品或方法使用了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
如果制品包含有表現在工業品外觀設計制品圖片中,以及列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實質特征目錄中的所有實質特征,則認為該制品使用了取得專利權的工業品外觀設計。
在此情形下,如果利用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時,列入其他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被采用,而在利用取得專利權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時,列入其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實質特征目錄中的所有實質特征被采用,那么,同樣認為其他這些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被使用。
3.在此情形下,如果專利權人和權利受讓人自發明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授予之日起4年內,實用新型專利權授予之日起3年內,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導致相應的商品或服務在商品市場或服務市場上得不到充分供應。那么,任何一個有意愿并準備實施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人,在遭到專利權人拒絕與其簽訂以相應慣例為基礎的許可合同時,有權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請求授予其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實施該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強制非獨占許可,并在訴訟請求中提出授予這種許可的條件,其中包括實施范圍、許可使用費的支付數額、支付辦法和支付期限。在此情形下,如果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證明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法院可對上述許可及其提出條件作出裁決。使用費總額的規定在可比情況下應不低于通常確定的許可價。
強制非獨占許可的效力可根據專利權人的起訴按司法程序終止,如果以此許可為基礎的情況不復存在,并且出現的可能性極小。這種情況下,法院對取得強制非獨占許可的人由獲此許可而享有的權利規定終止期限和終止程序。
4.當出現此種情況,專利權人被拒絕簽訂以相應慣例為基礎的許可合同,不侵犯他人的發明專利權或實用新型專利權就無法實施所擁有獨占權的發明,如果其擁有獨占權的發明相對于其他專利權人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而言,是一項具有實質性經濟優勢的重要技術成果,那么,專利權人有權向法院起訴其他專利權人,請求授予其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實施其他專利權人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強制非獨占許可,并在訴訟請求中提出授予這種許可的條件,其中包括實施范圍、許可使用費的支付數額、支付辦法和支付期限。
根據法院裁決在授予上述許可時,使用費總額的規定在可比情況下應不低于通常確定的許可價。在依照本款授予強制非獨占許可時,上述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在所述許可的基礎上享有使用權,同時有權獲得實施發明的非獨占許可,該發明已按相應慣例條件被授予強制非獨占許可。
5.專利權人可向任何一個自然人或法人轉讓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獨占權(專利權出讓),獨占權轉讓(專利權出讓)合同必須在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注冊,未經注冊的合同視為無效。
6.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及專利獲得權可作為遺產繼承。
第11條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人獨占權的行為
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人獨占權的行為有:
臨時或偶然位于俄羅斯聯邦境內的外國運輸工具(水上、空中、公路、鐵路運輸及航天技術)運行時,在構造、輔助設備中使用了包含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或包含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的制品。并且所述產品或制品純粹用于運輸工具的需要。對于外國工具而言,這種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人的獨占權,而該國對于在俄羅斯聯邦注冊的運輸工具也給予同樣的權利。
使用包含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或方法,或包含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的制品進行科學研究,或者利用這些產品、方法或制品進行實驗;
在非常情況下(自然災害、慘禍、事故)使用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在最短時間內通知專利權人,并隨后支付相應補償;
如果使用目的不是獲取利潤(收入),為滿足個人、家庭或其他與經營活動無關的需要而使用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
按醫生處方在藥房一次性地配藥而使用取得專利權的發明;
向俄羅斯境內進口、使用、許諾銷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進入民用流通,或為這些目的存儲使用了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的產品、或使用了取得專利權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制品,如果這些產品或制品在此前已經由專利權人或經專利權人同意的其他人引入俄羅斯境內的民用流通。
第12條先用權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優先權日前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善意地使用他人所創造的相同的解決方案,或為此已經做好必要準備的,在不擴大這種使用范圍的情況下繼續保留無償使用的權利。
先用權可以轉讓給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但只能與具有實施相同解決方案或為此已做好必要準備的生產一同轉讓。
第13條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使用權的授予
1.經專利權人同意(以許可合同為基礎),非專利權人的任何人有權使用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按照許可合同,專利權人(許可方)有責任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授權另一方(被許可方)使用受專利保護的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被許可方則承擔向許可方支付合同約定的使用費,并且(或者)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在合同商定的范圍內給予被許可方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使用權的獨家許可條件下,許可方仍保留未轉讓給被許可方那部分的使用權。在給予被許可方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使用權的非獨家許可條件下,許可方保留專利賦予的所有權利,其中包括向第三人提供許可的權利。
2.專利權人可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交有關授予任何人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使用權的請求(開放許可)。此種情況下,自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將這一請求公布當年的次年開始,專利年費降低50%。表示愿意使用上述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人必須與專利權人簽定許可費支付合同。如果專利權人自這種公布之日起2年內未收到有關簽定使用費支付合同的書面提議。在2年期屆滿時,專利權人可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交撤回請求。在這種情況下,專利年費必須補交自有關請求公布之日過去期間的數額,并在以后繳納全額費用。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公布撤回請求的有關信息。
3.兼為發明人的申請人在提交發明專利申請時,可附交一份請求書,即一經授予專利權,他一定將發明獨占權按照相應慣例的條件轉讓(出讓專利權)給第一個表示接受愿望,并將此愿望通知專利權人和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的俄羅斯公民或法人。具有這種請求書的情況下,可免繳本法對專利申請和專利授權規定的專利費用。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將上述請求予以公布。專利權人必須與表示這種愿望的人簽訂發明獨占權轉讓(專利權出讓)合同。
與專利權人簽訂發明獨占權轉讓(專利權出讓)合同的人必須繳納申請人(專利權人)免繳的所有專利費用,以后的專利費用則按規定程序繳納。
繳納了申請人(專利權人)免繳的所有專利費用的證明文件應附在合同注冊的請求書中,以便發明獨占權轉讓(專利權出讓)合同在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注冊。
如果這種專利授權的有關信息自公布之日2年內,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沒有收到有關愿意簽訂發明獨占權轉讓(專利權出讓)合同的書面通知,在2年期屆滿時,專利權人可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交撤回請求。在這種情況下,本法規定的專利費用和申請人(專利權人)曾免繳的專利費用必須繳納。以后的專利費用則按規定程序繳納。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在官方專利公報中公布上述請求撤回的有關信息。
4. 為了國家安全利益,俄羅斯聯邦政府有權不經專利權人同意,允許使用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在最短時間內通知專利權人,并向其支付適當補償。
5. 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在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注冊,未經注冊的許可合同視為無效。
第14條專利權的侵犯
1.違反本法使用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被視為專利侵權人。
2.專利權人有權要求:
終止專利侵權;
根據民法由專利侵權人賠償所遭受的損失;
為維護自身信譽公布法院裁決;
按照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采取其他方式維護權利;
3.如果許可合同沒有另行規定,獨家許可的持有人也可向專利侵權人提出要求。
第五章專利權的獲得
第15條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提交
1.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由根據本法有權獲得專利權的人(下稱申請人)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交。
2.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自己,或通過在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注冊的專利代理人,或其他代表與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辦理業務。
常住俄羅斯聯邦境外的自然人,或外國法人,或他們的專利代理人通過在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注冊的專利代理人與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辦理業務。如果有俄羅斯聯邦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根據俄羅斯聯邦參加的國際條約,常住俄羅斯聯邦境外的自然人或外國法人可以自己提交申請、繳納專利費用,以及辦理其他事宜。
根據本款,如果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自己,或者通過代表,或者在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注冊的專利代理人與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辦理業務,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可以要求注明其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的通訊地址。
專利代理人和其他代表的委托權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授予的委托書證明。
作為專利代理人可以是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常期居住的經注冊的俄聯邦公民。對于專利代理人的其他要求、考核及注冊辦法,以及辦理與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法律保護相關事宜的權限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
3.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授權請求書用俄文提交。其他申請文件可以用俄文或其他文種提交。如果申請文件用其他文種提交,申請應當附有這些文件的俄文譯文。
4.專利授權請求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字,如果申請是通過專利代理人或其他代表提交的,則由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簽字。
第16條發明專利申請
1.一件發明專利申請(下稱發明申請)應屬于一項發明或相互間由一個統一的發明構思組成的一組發明(發明單一性要求)。
2.一件發明申請應當包括:
一份指明發明人(多個發明人)和要求以某人(多人)名義要求專利權,及其居住地或所在地的專利授權請求書;
一份充分公開到足以實施的發明說明書;
一份闡述發明實質,并完全以說明書為依據的發明權利要求書;
附圖,以及對于理解發明實質是必須的其他材料;
摘要。
附在發明申請中按規定數額繳納了專利費用的證明文件,或者專利費用減免、延期繳納陳述理由的證明文件。
包含一份專利授權請求書、一份說明書和附圖(如果說明書中對其有引證)的發明申請到達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的日期,或者最后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沒有同時提交)的到達日期,視為發明申請的提交日期。
3.對發明申請文件的要求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規定。
第17條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1.一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下稱實用新型申請)應屬于一項實用新型或相互間由一個統一的創造構思組成的一組實用新型(實用新型單一性要求)。
2.一件實用新型申請應當包括:
一份指明實用新型發明人(多個發明人)和要求以某人名義(多人)要求專利權,及其居住地或所在地的專利授予請求書;
一份充分公開到足以實施的實用新型說明書;
一份闡述實用新型實質,并完全以說明書為依據的實用新型權利要求書;
附圖,如果對于理解實用新型實質是必須的;
摘要。
附在實用新型申請中按規定數額繳納了專利費用的證明文件,或者專利費用減免、延期繳納陳述理由的證明文件。
包含一份專利授權請求書、一份說明書和附圖(如果說明書中對其有引證)的實用新型申請到達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的日期,或者最后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沒有同時提交)的到達日期,視為實用新型申請的提交日期。
3.對實用新型申請文件的要求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規定。
第18條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1.一件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下稱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應屬于一項工業品外觀設計或相互間由一個統一的創造構思組成的一組工業品外觀設計(工業品外觀設計單一性要求)。
2.一件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應當包括:
一份指明工業品外觀設計的設計人或多個設計人,要求以某人名義或多人名義要求專利權,及其居住地或所在地的專利授權請求書;
一套能夠完整、詳細的呈現制品外形的制品圖片;
制品的全貌圖、工程圖、成型圖,如果這些圖對于揭示工業品外觀設計實質是必須的;
一份工業品外觀設計的說明書。
一份工業品外觀設計實質特征的目錄。
附在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中按規定數額繳納了專利費用的證明文件,或者專利費用減免、延期繳納陳述理由的證明文件。
包含一份專利權授予請求書、一套制品的圖片、一份工業品外觀設計的說明書和一份實質特征目錄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到達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的日期,或是最后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沒有同時提交)的到達日期,視為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的提交日期。
3.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文件的要求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規定。
第19條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優先權
1.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優先權根據申請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交的日期確定。
2.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優先權可以根據申請首次向保護工業產權組織巴黎公約成員國提交的日期(公約優先權)確定,在這種條件下,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自上述日期起12個月內,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自上述日期起6個月內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交。如果要求公約優先權的申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并非申請人的原因,這個期限可以延長,但不超過2個月。
希望就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享有公約優先權的申請人必須自該申請提交之日起2個月期限屆滿之前告知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并自要求公約優先權的申請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交之日起3個月期限屆滿之前,提供首次申請的證明無誤的副本。
希望就發明申請享有公約優先權的申請人必須告知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并自該申請向保護工業產權組織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專利局提交之日起16個月內,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供首次申請證明無誤的副本。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首次申請證明無誤副本的情況下,優先權可以根據申請人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出的請求,在規定期限屆滿之前恢復。恢復條件是,首次申請的副本是申請人向首次提交申請的專利局自該申請提交之日起不晚于14個月要求的,并自獲得之日起2個月內由申請人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交的。如果申請是用其他語言撰寫的,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只在判定所申請發明的專利性,審查與之相關的優先權請求的有效性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首次申請的俄文譯本。
3.優先權可以根據補充材料到達的日期確定,如果申請人將補充材料作為獨立申請提出。該申請是在申請人收到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關于補充材料由于其改變了所申請的解決方案的實質內容而不予審查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期限屆滿之前提出的,并且是在該獨立申請提交當日,包括上述補充材料在內的申請未撤回,也未視撤的情況下提出的。
4.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優先權可以根據同一申請人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出的,披露了這些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較早申請的申請提交日期確定。較早申請在要求了這一優先權的申請提交當日未撤回,也未視為撤回,如果該申請是自較早發明申請提出之日起12個月內提交的,自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較早申請提出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的。要求了這一優先權的申請提交之時,較早申請視為撤回。
優先權不能根據已經要求了較早優先權的申請提交之日確定。
5.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分案申請的優先權可根據同一申請人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出的,披露了這些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最初申請的提交日期確定。當具有最初申請較早優先權的確定權時,則根據這一優先權日期確定,如果分案申請提交當日,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最初申請未撤回,也未視為撤回,并且分案申請是在對最初申請專利權授予駁回決定不服提出異議根據本法規定的可能性喪失之前提交的,或者根據本法第26條對最初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決定,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注冊日之前提交的。
6.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優先權可以根據幾件較早提出的申請,或遵照本條第2、3、4、5款規定的條件對這些申請提交的補充材料確定。
7.如果審查過程中發現相同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由不同申請人提出,并具有同一個優先權日,可以僅針對其中一件申請,將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權授予申請人之間協商確定的人。如果這些申請由同一個申請人提出,則就申請人挑選出的申請授予專利權。
不同申請人自收到相應通知之日起12個月內,應當告知有關他們之間達成的協議,而同一申請人則應當告知其申請選擇的結果。當就相同申請的其中一件申請授予專利權時,對于相同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而言,相同申請中指明的所有發明人被確認為共同發明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未收到申請人(多人)的上述通知,或未收到按本法第21條第8款確定程序要求延長規定期限的請求書,這些申請視為撤回。
當同一申請人的發明和與其相同的實用新型申請的優先權日期重合,對其中的一件申請授予專利權之后,對于另一件申請授予專利權只有在下述條件下才有可能,即較早被授予專利權的權利人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出要求終止相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效力的請求書。根據本法第25條,自另一件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的信息公布之日起,相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較早授予的專利權效力即終止。對于相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而言,專利權授予信息的公布,以及較早授予的專利權效力終止信息的公布同時進行。
第20條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文件的修改
1. 申請人有權在不改變所申請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實質內容的情況下,在對該申請作出授予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決定,或授予專利權駁回決定之前,對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進行修正。
當出現這種情況,即申請在提交當日包括了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如果補充材料含有應當列入發明或實用新型權利要求中,而在申請提交當日發明或實用新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中所沒有的特征,補充材料就改變了已申請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質內容。
如果補充材料含有應當列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實質特征目錄中,而在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提交當日制品圖片中所沒有反映的特征,補充材料就改變了已申請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實質內容。
2. 當專利獲得權轉讓時申請人變更,或變更結果是其名稱,以及在申請文件中有一些明顯的和技術性錯誤,可以按照本法第26條在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注冊日之前作出修正。
3. 如果申請文件的修改是自申請提交之日起2個月內由申請人主動進行的,不征收這種修改的專利費。
4. 如果申請人對申請文件作出的修改自申請提交之日起12個月內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出的,在發明申請公布時應予以考慮。
第21條發明申請的審查
1.對到達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的發明申請進行形式審查。這一過程審查本法第16條第2款中規定的文件是否齊備,以及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
2.如果申請人對發明申請提供補充材料,應根據本法第20條審查補充材料是否改變了所申請發明的實質內容。
改變了所申請發明實質內容部分的補充材料在審查發明申請時不予考慮,可通知申請人將其形成獨立申請。
3.形式審查結束后即刻通知申請人有關形式審查合格的結果和發明申請提交日期。
4.對撰寫不符合申請文件要求的發明申請,向申請人提出建議,申請人自收到建議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補正文件。如果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供所要求的文件,或有關延長規定期限的請求,該申請視為撤回。規定期限可以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延長,但自期限屆滿日起不超過10個月。
5. 對違反發明單一性要求的發明申請,建議申請人在收到相應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告知哪一項所申請的發明應當審查,必要時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該申請中的其他發明可形成分案申請。如果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告知哪一項所申請的發明應當審查,也未提供必須的相應文件,則對第一權利要求中述及的發明進行審查。
6.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自發明申請提交之日起滿18個月,經形審合格的,在官方公報中公布發明申請的有關信息。下述情況除外:自該申請提交之日起12個月內撤回,或視為撤回,或以該申請為基礎根據本法第26條發明已經注冊。信息公布的內容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規定。
如果信息公布之日申請未撤回或未視為撤回,在發明申請的有關信息公布之后,任何人有權了解申請文件。當出現發明申請信息公布之日申請被撤回或視為撤回,對于同一申請人自該發明申請信息公布之日起12個月內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交的在后申請,這些信息不包括在現有技術當中。申請文件的了解辦法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規定。
根據申請人自申請提交之日12個月內提出的請求,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可自申請提交之日18個月內公布發明申請信息。
發明人有權拒絕在發明申請公布的信息中說明這一點。
7.根據申請人或第三人自發明申請提交之日起3年內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出的請求,并在申請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條件下,對發明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有關第三人提出的實質審查請求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通知申請人。
對發明申請進行實質審查請求的提交期限可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延長,自發明申請提交之日起3年期限屆滿前,根據申請人提出的要求,在具有與該延長請求一并提交的按規定數額交納了專利費用的證明文件的條件下延長,但不超過2個月。
如果在規定期限內發明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未提交,申請視為撤回。
發明申請的實質審查包括對所申請的發明確定現有技術水平的信息檢索,以及審查發明申請是否符合本法第4條規定的專利性條件。
如果發明申請未要求申請日之前的較早優先權,且發明實質審查請求在申請提交時已經提出,自發明實質審查開始之日起滿6個月,即向申請人發出信息檢索報告。
如果出現必須向其他機構索取在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館藏中缺藏的信息源,或者所申請的發明體現出的特征按照申請人告知的規定程序無法進行信息檢索,向申請人發出信息檢索報告的期限可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延長。
屬于本法第4條第2款和第3款所述客體的發明申請不進行信息檢索,自發明實質審查開始之日起六月內通知申請人。
信息檢索程序和檢索報告提供方式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規定。
8.在發明申請實質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補充材料(包括修改的發明權利要求),沒有這些補充材料審查無法進行。根據審查要求的補充材料應不改變發明實質,自申請人收到該要求或申請的對比材料復印件之日起2個月內提供。所述復印件是申請人自收到審查要求之日起1個月內索求的。如果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供所要求的材料,或有關延長規定期限的請求,該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提供所要求材料的規定期限可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延長,但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不超過10個月。在有正當理由證明無法遵從規定期限的情況下,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可延長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10個月的期限。
如果在發明實質審查過程中確認由申請人提出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所申請的發明符合專利性條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并指出發明優先權日期。
如果在發明實質審查過程中,確認由申請人提出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所申請的發明不符合專利性條件,作出專利權授予的駁回決定。
決定作出之前,將對所申請的發明進行專利性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并建議其就決定中引用的理由提出自己的論據。如果申請人的論據自通知發出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在就實質審查結果作出審查決定時將予以考慮。
9.如果不服發明專利權授予的駁回決定,不服發明專利權授予的決定,或者不服申請被視為撤回的決定,申請人可自收到該決定,或自收到發明專利權授予的駁回決定中指出的申請對比材料的復印件之日起6個月內,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專利糾紛院(下稱專利糾紛院)提出相應的異議。這些復印件是申請人在收到對該發明申請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索求的。
向專利糾紛院提交異議及其審理程序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規定。
專利糾紛院的決定經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領導核準,自核準之日起生效,并可向法院起訴。
10.申請人和第三人有權請求對經過形式審查合格的發明申請,進行確定現有技術水平的信息檢索,與之比較的結果將用于評價所申請發明的新穎性和發明高度。進行這種信息檢索的方式和條件及其相關結果的提供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規定。
11.申請人有權了解在審查要求,審查決定或信息檢索報告中述及的所有材料。申請人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索求的專利文獻復印件,應自收到申請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寄給申請人。
12.由申請人根據審查要求提供文件或補充材料延誤的期限,發明實質審查請求提交的期限,以及向專利糾紛院提交異議的期限,可在未遵守規定期限有正當理由證明,并交納了專利費用的條件下,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延長。
延誤期限恢復的請求可由申請人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12個月內提交。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交的這種請求應同時附上要求的文件或補充材料,或提供這些文件和材料延長期限的請求,或發明實質審查的請求,或同時附上向專利糾紛院提交的異議。
第22條臨時法律保護
1.對申請的發明自申請信息公布之日至專利權授予信息公布之日,在被公布的權利要求范圍內,但不超過包含在發明專利權授予決定中權利要求確定的范圍提供臨時法律保護。
2.如果發明申請被撤回,或被視為撤回,或就該發明申請作出專利權授予駁回決定,并對這一決定不服提交異議本法規定的可能性喪失,臨時保護被視為自始不存在。
3.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期間內使用已申請發明的自然人和法人,向取得專利權之后的專利權人支付資金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確定。
4.本條第3款規定自申請人通知使用方專利申請已提交之日起適用于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就發明而言,該日期早于申請信息的公布之日。就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而言,該日期早于專利權授予信息的公布之日。
第23條實用新型申請的審查
1. 對到達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的實用新型申請進行審查,這一過程審查本法第17條第2款中規定的文件是否齊備,以及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違反實用新型單一性要求,以及審查所申請的解決方案能否作為實用新型給予保護。對申請的實用新型不進行本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專利性條件的審查。
實用新型申請的審查適用本法第21條第2、4、5、9、11、12款的相關規定。
2.如果審查結果確認實用新型申請是作為實用新型受保護的技術解決方案被提交,且申請文件的撰寫符合規定要求,作出專利權授予決定,并指出實用新型申請的提交日期和確定的優先權。如果申請人提出的實用新型權利要求中包含在申請提交當日說明書中所沒有的特征,而實用新型申請在申請提交當日包含了權利要求,可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建議從權利要求中刪除所述特征。
如果審查結果確認實用新型申請是作為不受保護的解決方案被提交,作出實用新型專利權授予的駁回決定。
3.申請人和第三人有權請求對實用新型申請進行確定現有技術水平的信息檢索,與之比較的結果可用于評價實用新型的專利性。進行這種信息檢索的方式和條件及其相關結果的提供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規定。
4.如果實用新型申請審查時確認其中包含的情報已構成國家機密,申請文件將按國家保密法規定的程序予以保密。此時,通知申請人有關撤回實用新型申請的可能性,或將申請轉換成保密發明申請。在收到申請人相應請求之前,或該申請解密之前,暫時停止對該申請的審查。
第24條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的審查
1.對到達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進行形式審查,這一過程審查本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的文件是否齊備,以及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經形式審查合格既進行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的實質審查,包括審查所申請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是否符合本法第6條規定的專利性條件。
2.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適用本法第21條第2、3、4、5、8、9、11、12款的相關規定。
第25條專利權授予信息的公布
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在官方公報中公布有關專利權授予的信息,包括創造人(數人)姓名,如果最后一人(最后幾人)未拒絕作為創造人而署名的話,專利權人名稱,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權利要求,工業品外觀設計實質特征目錄及其圖片。信息公布的全部內容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確定。
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授予信息公布之后,任何人有權了解申請文件及信息檢索報告。申請文件和信息檢索報告的了解方式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確定。
第26條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注冊和專利證書的頒發
1.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將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載入俄羅斯聯邦國家發明登記薄,俄羅斯聯邦國家實用新型登記薄及俄羅斯聯邦國家工業品外觀設計登記薄(下稱登記薄),并頒發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證書。
當存在以數人名義要求了專利權的,對他們頒發一個專利證書。
在交納相應專利費用的條件下,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予以注冊并頒發專利證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供專利費交納證明文件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不予注冊,也不頒發專利證書,相應申請視為撤回。
2.專利證書的形式及其所記載的信息內容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規定。
3.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在頒發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和(或)相應的登記簿中記載明顯的和技術性錯誤的修正。
4.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在官方公報中公布記錄在登記簿中的任何變更信息。
第27條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的撤回
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在相應的登記簿注冊日之前,申請人有權撤回所提交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
第28條申請的轉換
在有關發明申請的信息公布之前,但不遲于發明專利權授予決定作出之日,申請人有權通過提交相應的請求書將其申請轉換為實用新型申請,如果該申請附有本法第13條第3款規定的請求書的情況除外。實用新型申請轉換為發明申請可在授予專利權決定作出之前,而當作出專利權授予駁回決定時,則在對此決定不服提交異議本法規定的可能性喪失之前進行。
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優先權及申請日在上述轉換時予以保留。
第六章專利權效力的終止及恢復
第29條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
1.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在其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可被宣告完全或部分無效:
1)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專利性條件;
2)包含在專利權授予決定當中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權利要求書,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實質特征的目錄中列入的特征是申請提交當日發明或實用新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或制品的圖片中所沒有的,而申請在提交當日包含了權利要求書。
3)在幾件相同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具有同一個優先權日的情況下,違反本法第19條第7款規定的條件授予專利權。
4)頒發的專利證書中記載的創造人或專利權人不符合本法的規定,或在專利證書中沒有記載符合本法規定的創造人或專利權人。
2.以本條第1款第1-3項規定為由,對專利權授予不服的異議向專利糾紛院提出。
向專利糾紛院提出異議的方式及其審理程序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規定。
專利糾紛院的決定經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領導核準,自核準之日起生效,并可向法院起訴。
3.以本條第2款提出異議所作出決定為依據,或以產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其中包括以本條第1款第4項為由的糾紛審理結果所通過的法院判決為依據,宣告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完全無效或部分無效。
宣告完全或部分無效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予以撤銷,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時,授予新的專利權。
第30條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效力的提前終止
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效力在下列情況下提前終止:
以專利權人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交的請求為依據的,自請求書到達之日開始。如果出現此種情況,即專利權授予一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而專利權人提交的請求書并非針對整個一組,則僅對請求書中指出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終止其效力。
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年費的,自專利年費繳納的規定期限屆滿之日開始。
第30 1條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效力的恢復;后用權
1. 因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專利年費而終止效力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可根據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請求恢復其效力。這一請求應當自規定的專利費繳納期限屆滿日起3年之內,本法規定的專利有效期屆滿之前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提出。請求書中應附有按規定數額繳納專利權效力恢復費的證明文件。
2. 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在官方公報中公布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效力恢復的有關信息。
3. 在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效力終止之日和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官方公報中有關專利權效力恢復的信息公布之日期間,任何人已開始實施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在所述期間內為此已經作好必要準備,在不擴大該實施范圍的條件下,繼續保留無償使用的權利(后用權)。
第六1章保密發明的法律保護特性
第30 2條保密發明專利申請的提交和審理
1. 對于規定保密級為“機密”或“絕密”的保密發明專利申請,涉及武器裝備、軍事技術、偵察、反偵察及偵破領域的方法及手段的保密發明專利申請,以及規定保密級為“秘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按照其業務歸口向俄羅斯聯邦政府授權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下稱授權機構)提交專利申請。其他保密發明專利申請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提交。
2. 如果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發明申請中包含構成國家機密的情報,發明申請將按國家保密法規定程序予以保密,并視為保密發明專利申請。
不允許外國公民或外國法人提交的申請予以保密。
3. 保密發明專利申請(下稱保密發明申請)的審理適用本法第21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這種申請信息不執行本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的公布。
對授權機構就保密發明申請作出決定不服的異議由該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審理,對該異議作出的決定可向法院起訴。
4. 在判定保密發明的新穎性時,現有技術中包括在俄羅斯聯邦授予專利權的具有較早優先權的保密發明,以及前蘇聯授予發明人證書的保密發明。如果發明的保密級高于較早的保密發明,則認為具有新穎性。
5. 本法第28條發明申請轉換為實用新型申請的有關規定不適用保密發明
申請。
6. 保密發明申請的提交、審理及其他相關事宜均遵守國家保密法的規定。
第30 3條保密發明專利權的注冊和專利證書的頒發;保密發明信息的傳播
1. 保密發明在俄羅斯聯邦國家發明注冊簿中注冊,并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頒發保密發明專利證書。如果由授權機構作出授予保密發明專利權決定,則由該機構頒發專利證書。注冊保密發明并頒發保密發明專利證書的授權機構將這一信息通告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
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和授權機構將明顯的和技術性錯誤的修正記載于由其頒發的保密發明專利證書和(或)注冊簿中。
2. 保密發明專利申請的有關信息、以及在注冊簿中涉及保密發明的修正信息不予公布。有關這些專利信息的轉交按照國家保密法的規定執行。
第30 4條保密級的變更和發明的解密
1. 保密級別的變更和發明的解密,以及申請文件和保密發明專利中保密性批注的變更和取消均按照國家保密法程序辦理。
2. 發明保密級別提高時,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根據業務歸口向相應的授權機構轉交保密發明申請文件。申請案的進一步審理,以及保密級提高的程序不由俄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負責,而由授權機構辦理。保密發明級別降低時,保密發明申請案的進一步審理仍由審理申請的授權機構負責。
3. 發明解密時,授權機構將解密的保密發明申請文件轉交俄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申請案的進一步審理,以及解密的程序不由授權機構負責,而由俄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辦理。
第30 5條保密發明專利的宣告無效
根據本法第29條第1款1-3項的規定,對由授權機構作出的保密發明專利權授予決定不服的異議可向該授權機構提出,并由該授權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審理。授權機構對異議作出的決定由該機構負責人核準,自核準之日生效,并可向法院起訴。
第30 6條保密發明的獨占權
1. 授予專利權的保密發明的實施、保密發明獨占權的轉讓(專利權出讓)以及將保密發明的使用權提供給他人,均按照國家保密法的規定辦理。
2. 授予專利權的保密發明的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在頒發保密發明專利證書的機構或其法定繼承機構注冊。當無法定繼承機構時,則在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力機構注冊。未經注冊的許可合同視為無效。
3. 對于保密發明不得提出本法第13條第2-3款規定的開放許可請求和發明獨占權轉讓(專利權出讓) 請求。對于這種發明所提交的請求不承擔所述條款規定的后果。
4. 對于保密發明不授予本法第10條第3-4款規定的強制許可。
5. 除本法第11條規定的行為之外,不知道,在合法的基礎上也無法知道這種發明專利存在的人使用授予專利權的保密發明,不視為侵犯保密發明專利權人的獨占權。當發明解密之后或專利權人告知此人這種發明專利的存在,此人應當終止使用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與專利權人簽定許可合同,具有先用權的情況除外。
第七章專利權人和創造人權利的保護
第31條糾紛審理的司法程序
下述糾紛按司法程序審理:
有關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創造人身份的糾紛;
有關確定專利權人的糾紛;
有關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獨占權侵權糾紛;
有關獨占權轉讓(出讓) 合同,以及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使用許可合同的簽訂和實施糾紛;
有關先用權糾紛;
有關后用權糾紛;
有關根據本法向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創造人支付報酬的金額、期限和辦法糾紛;
有關本法規定補償的支付數額、期限和辦法糾紛;
與專利權保護相關的其他糾紛。
第32條違反本法的責任
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對違反本法的將追究民法、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八章最后規則
第33條專利費用
征收專利費用以實施各種與專利權相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征收專利費用以實施各種行為的目錄、費用金額、繳納辦法和期限,以及費用減免或返還理由均由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
第34條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創造和實施的國家鼓勵
國家鼓勵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創造和實施。對創造人、經濟主體及其實施方規定稅收和借貸優惠條件,并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給予其他優惠。
第35條在國外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
1.在俄羅斯聯邦創造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自相應申請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交之日起6個月屆滿可以向外國或國際組織提交,如果在上述期限申請人未被告知在申請中包含有構成國家機密情報的話。在依申請人請求完成申請中構成國家機密情報的審查之后,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可以早于上述期限提交。申請中構成國家機密情報的審查程序由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規定。
2.在俄羅斯聯邦創造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依據專利合作條約或歐亞專利公約申請專利,無須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預先提交相應申請,如果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的申請(國際申請)是將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作為受理局,并在申請中將俄羅斯聯邦作為申請人期望獲得專利權的指定國被提交,而歐亞專利申請則通過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交的話。
第36條外國自然人和法人的權利
外國自然人和法人在俄羅斯聯邦加入的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基礎上享有本法規定的與俄羅斯聯邦的自然人和法人同等權利。
第37條國際條約
如果本法中包含由俄羅斯聯邦加入的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法則,則適用國際條約法則。
第37 1條由本法規定的國際申請和歐亞申請的效力
1.依據專利合作條約提交的,并在申請中將俄羅斯聯邦作為申請人期望獲得專利權的指定國的國際發明申請或實用新型申請,自國際申請中要求的優先權之日起滿31個月或具備申請人的相應請求,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開始審查。在該期限之前應符合的條件是,國際申請用俄文提交或申請人在上述期限屆滿前,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提供了用其他文種提出的國際申請中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授予請求書的俄文譯文。
向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提交包含在國際申請中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授予請求書的俄文譯文可替代本法規定的專利權授予請求書的提交。
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上述文件,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的國際申請效力在俄羅斯聯邦被終止。
本法第20條第3款用于申請文件修改的規定期限,根據本法自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開始審查之日計算。
2.對于依據歐亞專利公約提交的,依本法規定有效的歐亞發明申請,自聯邦知識產權執行權利機構收到歐亞專利局確認的歐亞申請副本之日開始進行審查,本法第20條第3款用于申請文件修改的規定期限也自此日開始計算。
3.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用俄文公布的國際申請,或依據歐亞專利公約由歐亞專利局公布的歐亞申請可替代本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的有關申請信息的公布。
第37 2條相同發明的歐亞專利和俄羅斯專利
如果出現相同發明或相同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歐亞專利和俄羅斯專利,具有同一個優先權日,屬于不同專利權人的情況,這些發明或發明和實用新型只有在遵守所有專利權人權利的情況下才可實施。
如果出現相同發明或相同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歐亞專利和俄羅斯專利,具有同一個優先權日,屬于同一個專利權人的情況,該專利權人可以這些專利簽定的許可合同為基礎,向任何人授予這些發明或發明和實用新型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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