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專利行政執法程序。 一、專利侵權糾紛調處程序
一、請求人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或《專利糾紛調解請求書》。請求人提出請求,知識產權局送交請求人《提交專利糾紛調處請求書須知》,請求人的“請求書”符合《提交專利糾紛調處請求書須知》要求并在《須知》上簽字,簽字之日為知識產權局收到請求書之日。 二、受理。知識產權局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7日(工作日)內審 <一>、受理條件: 1、被請求人或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在杭州市轄區內; 2、有明確的被請求人、請求事項和請求事實理由; 3、有被請求人侵權的證據材料; 4、專利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提出請求; 5、當事人未就該專利案向人民法院起訴。 6、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所需材料: 1、填寫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一式二份; 2、專利證書復印件(必要時提交交納年費票據復印件)、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外觀設計需圖片)各二份及相關的證據材料; 3、委托代理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4、如為實用新型專利,我局經初步檢索可根據專利情況要求請求人提供檢索報告。 5、若為利害關系人提出請求須提供專利許可合同等相關材料。 6、我局認為必要時出示請求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由局長指定3名或3名以上單數承辦人員組成合議組處理該專利糾紛。合議組成員應與雙方當事人無利害關系。合議組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決定,遇有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決定。 四、調查取證,請求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合議組指定2名承辦人員在立案后1個月內負責調查取證并將請求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在送達請求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答辯。 五、口審。根據被請求人答辯情況決定是否口審,舉行口審,應提前3日告知當事人口審時間、地點。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或未經允許中途退出,請求人視為撤回請求,被請求人視為自動放棄。 六、中止和恢復。被請求人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知識產權局在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復印件)或《無效案件審查狀態通知書》(復印件)后7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止處理程序通知書。何時恢復,視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而定。 七、結案。在調查取證及被請求人答辯期滿后,采用下列方式結案:<一>雙方自行和解,出具和解書或出具許可實施合同或授權書備案;<二>知識產權局在1個月內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備案;<三>知識產權局在1個月內根據合議組決定,局領導審批后下發處理決定書,特殊情況可延長1個月;<四>請求人提出撤案請求,出具請求書,本局向被請求人發撤案通知書;<五>其他合法結案方式。 八、案卷歸檔。 九、本程序自2004年1月1日開始試行 二、假冒、冒充專利行為查處程序
1、立案。舉報人舉報、有關部門移送或流通領域監督檢查獲得的線索,符合立案條件的7日(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立案后15日內調查取證。 3、告知。取證后確屬假冒、冒充專利行為的15日內向當事人發處罰前告知書。 4、當事人申辯。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處罰前告知書之日起7日內陳述申辯意見。處罰數額在3萬元(含)以上,可以在收到處罰前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要求舉行聽證會。 5、作出處罰或撤案決定。經局領導審批作出決定后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或撤案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案卷歸檔。
杭州市知識產權局 200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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