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財政工[2006]495號
第一條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增強科技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增長方式轉變的意見》(甬政發[2005]73號)精神,為進一步發揮財政科技資金的導向作用,規范科技創業投資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管理,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業投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申請補助資金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創業投資公司投資的應符合國家《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要求;企業的設立和對外投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自然人對外投資必須提供由金融機構開具的證明其資金來源合法性的有關憑證。 (二)創業投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現金形式投資本市“科技創業之星計劃”和“春苗計劃”項目,并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三年以上投資協議,但不包括母公司對子公司等關聯公司(企業或自然人)或股東之間的項目投資。 (三)創業投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對投資項目的實際出資額(實收資本)已占協議計劃投資額的70%以上,出資存續期已達一年以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創業之星計劃”和“春苗計劃”項目,是指符合市科技局等部門每年發布的列入市創新、創業資金計劃,由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所實施的電子信息、生物醫藥、通訊網絡、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和現代農業等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第四條 創業投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投資市研發園區和經認定的市級以上孵化器內企業的前述項目可優先扶持。 第五條 補助資金按下列方法計算: 科技創業投資補助額=創業投資公司(或企業、自然人)實際投入實收資本金額×補助比例。 補助比例按不低于當年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 單個投資項目的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同一創投公司、企業或自然人投資的當年獲補助金額不超過400萬元。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可在寧波科技信息網(網址:www.nbsti.gov.cn)下載科技創業投資補助資金申請表,并在每年8月1 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寧波市科技創業投資補助資金申請表; (二)申請的創業投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的資信證明; (三)申請的創業投資公司、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被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和章程復印件; (五)投資協議書和驗資報告; (六)被投資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表。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向屬地科技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投資項目補助資金,由市科技局會同財政局組織專家審定后,根據當年財政預算安排和本辦法規定,擇優確定科技創業投資補助名單和補助額度。 第八條 創業投資公司、企業獲得的補助資金作增加資本公積處理;自然人獲得的補助資金須按規定交納相關稅金。 第九條 創業投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投資本市的“科技創業之星計劃”和“春苗計劃”項目的資金,由相關銀行負責對資金的監控,并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第十條 獲得補助資金的項目實施企業在半年度結束后15天內,向市財政局、科技局上報半年度財務報表。市財政局、科技局不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一條 創業投資公司、企業和自然人申請補助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現除取消其補助金額外,并取消其自發現之日內三年內申請本類項目資助的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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