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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補助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9-7-12 |
第一條 為鼓勵自主創新,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市場前景好、技術含量高、符合本市產業政策的專利項目,加速專利技術產業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以及寧波市《關于推進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城市決定》(甬黨[2006]6號)和《關于進一步增強科技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意見》(甬政發[2005]73號)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單位從事專利技術產業化活動。 第三條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來源為地方科技創新資金,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共同管理。 第四條 項目資金是一種政府引導性資金,通過吸引地方、企業、科技開發機構和金融機構等渠道的資金投入,支持專利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并實現產業化,有效支撐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第五條 項目資金補助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的原則,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寧波市市級科技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甬科計[2002]136號)執行。 第六條 企業用以申報項目資金支持的專利技術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 符合本市優先發展產業政策,且于申報年度前3年內獲得中國、美國、日本等國家中的一國或歐洲專利局授權的發明專利項目。 。ǘ┯谏陥竽甓惹3年內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項目。 第七條 申報承擔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單位,財務獨立核算,產權清晰; (二) 擁有自主專利權,在研發、生產、經營活動中能運用專利和專利制度增強自身市場競爭力; 。ㄈ 近三年內未侵犯他人專利權; (四)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高技術領域服務業,技術開發費占銷售收入的3%以上; (五) 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六) 有專人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能落實有關專利方面的獎酬規定和要求; 第八條 項目資金根據專利技術實現產業化的規模,采用核準補助的方式。 含發明專利、中國專利金獎專利技術的產品,上年度銷售額達到或超過500萬元時,按上年度銷售額的8%進行補助,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00萬元。 含中國專利優秀獎專利技術的產品,上年度銷售額達到或超過800萬元時,按上年度銷售額的5%進行補助,最高補助額不超過80萬元。 第九條 申報項目資金的企業,應當填寫《寧波市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所含專利的說明書扉頁(復印件); (二)含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臺帳,該臺帳應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銷售時間、金額、憑證號等內容; 。ㄈ┲袊鴮@皙、優秀獎批文(復印件); 第十條 項目資金申請按照屬地管理歸口申報的原則,通過項目申請者所在地的縣(市)、區科技局(經發局)、高校、科研院所(中科院寧波材料所、市農科院、兵科院寧波分院)和行業管理部門(行業辦)等歸口管理部門推薦申報。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申請由寧波市科技綜合服務中心統一在網上受理。經服務中心審查合格,由歸口管理部門推薦蓋章后,遞交一式二份紙質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不支持有專利糾紛的項目。 第十三條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已得到本項目資金支持或已列入其他類科技計劃,并得到科技經費支持的,不再重復立項支持。 每家申報企業當年限報一項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 第十四條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管理,按照《寧波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甬科計[2004]187號)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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