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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鼓勵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若干規定
發布日期:2009-7-12                

(1998年10月1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進步是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為了全面深入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按照黨的十五大關于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允許和鼓勵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浙江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鼓勵技術要素以多種形式參與收益分配

    ⒈解放思想,勇于創新,積極探索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多種有效形式。允許和鼓勵科技成果擁有者在進行科技開發和成果轉化時,區別情況,選擇適合技術特點與發展要求的收益分配方式。

    ⒉著眼于充分調動科技人員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正確處理國家、 集體、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正確處理科技成果完成者、成果轉化實施者和投資者之間的分配關系。建立有利于產學研相結合,有利于團結協作、聯合攻關的分配機制,不斷提高科技開發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⒊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可通過多種形式支付科技人員報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實行報酬與效益掛鉤的工資和獎勵制度;可與科技人員簽訂技術承包協議,按協議支付報酬;可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分配給科技人員;可從單位擁有的技術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劃給作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經單位同意, 科技人員也可到其他單位兼職從事技術性工作。

    ⒋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經濟利益的前提下,經與單位簽訂協議,可兼職創辦科技型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單位同意的證明,辦理企業登記。所在單位應繼續為科技人員提供必要的科研條件,并在職稱評定等方面一視同仁。

    二、積極推行技術入股

    ⒌科技成果擁有者可將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作價,認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技術出資者成為公司股東,相應的科技成果形成公司的法人財產。股份合作制、 合伙制等其他類型企業參照執行。

    技術股東與其他股東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按所持股份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⒍科技成果入股時,必須進行評估作價。一般情況下,可由股東各方協商評估作價,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股東均需對科技成果作價金額達成協議。

    合資一方為國有單位或國有控股企業的,科技成果的評估結果需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⒎以科技成果入股,作價金額一般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以高新技術成果入股,作價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比例最高不超過35%。高新技術成果需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下同)。

    ⒏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國有企業、科研院所改制時,對職務成果作價入股的,在該技術股份中可以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劃給該項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轉化的主要實施者。具體比例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⒐國有企業、科研院所在改制時,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允許將前三年職務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所新增留利的不超過10%部分,作為原單位技術積累,一次性從存量資產中切出,折成公司股份,劃給該項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轉化的主要實施者;為鼓勵公司著眼于長遠發展,可將提取的技術積累中的一部分用于獎勵今后在科技開發和成果轉化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對高新技術成果實施轉化成功的項目,可適當加大技術積累的提取比例,但不超過改制前三年新增留利的20%。

    提取的技術積累一般不超過改制時進入公司股本的原單位凈資產的30%。原單位在前三年已對科技人員進行獎勵的,改制時可相應扣減技術積累額。

    ⒑鼓勵科技人員在企業、科研院所改制時,以現金認購數量較多的公司股份。

    ⒒科技人員持有的技術股份所得紅利再投資本企業的,可按《浙江省國有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行辦法》(浙政[1998]16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在工資、獎勵等收益分配上進一步向科技人員傾斜

    ⒓進一步改革工資、獎勵制度。積極推行工效掛鉤、技術承包和崗位工資制。有條件的單位可試行崗位工資與課題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堅決克股平均主義,適當拉開科技人員與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差距,加大獎勵力度,使科技人員的收入與崗位技能、工作業績和經濟效益密切掛鉤。

    ⒔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其職務成果的,應當從所得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獎勵給該項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轉化的主要實施者。

    ⒕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單位應當連續五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 的比例,獎勵給該項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轉化的主要實施者。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應提 取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獎勵。

    ⒖職務成果單位對科技成果在兩年內不實施轉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在不變更職務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根據與本單位的協議自行實施轉化,并享有協議規定的權益。

    對作為技術儲備而未能適時實施轉化的職務成果,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成果完成者給予相應的利益補償。

⒗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在住房分配方面應適當向科技人員傾斜,優先解決優秀科技人員的住房問題。實行貨幣化分房后,也可從單位實際出發,對科技人員建立相應的住房補貼制度,提高科技人員的購房支付能力。

 

 

浙江省鼓勵技術要素參與

收益分配若干規定實施細則(暫行)

 

(1999年3月16日省科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局發布)

 

    第一條  為了貫徹《浙江省鼓勵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若干規定》 (浙政[1998]17號),規范相關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科技人員在兼職創辦科技型企業時,與單位簽訂的協議,應明確約定保護本單位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等有關條款。

    第三條  可以作價入股的科技成果包括:

    (一)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專利權和許可實施權;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三)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

    (四)植物新品種和其它生物新品種使用權;

    (五)法律、法規認可的其它科技成果使用權。

    已經申請了專利但尚未獲得授權的科技成果視同非專利技術,該成果作價入股后,專利申請獲得授權,技術出資方必須在收到授權證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單位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

    第四條  未開發完成的科技成果,經檢索屬非首次申請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零散的技術知識和信息,以及與科技人員人身難以分離的技術能力和經驗,一般不得作為科技成果入股。

    第五條  作價入股的科技成果的剩余法定保護期,計算機軟件一般不少于十年;發明專利一般不少于五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六條  合資一方涉及國有資產的,擬入股的科技成果必須委托具有法定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作價。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須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技術成果作價額可由出資各方以評估值為基礎進行協商,一般不得低于評估確認值;若低于評估確認值90%的,須經同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一)申報審核和確認的資料包括:

    ⒈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申報書:載明該成果的權利狀態,使用權的出讓情況及其實施效果;

    ⒉科技成果擁有者對該項成果享有權利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包括專利證書、軟件登記證書、植物新品種登記證書、新藥證書、科技成果鑒定(評審)證書、專利權轉讓合同、技術合同等。屬專利權受讓的,應提交專利權受讓合同、專利權有效證明和專利權轉讓公告副本。

    ⒊該項科技成果的無形資產評估報告。

    ⒋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完整齊全的申報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三)科技成果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同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報省科委和省國資局備案;對于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由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

    第七條  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應先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高新技術成果的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申報資料:

    ⒈浙江省高新技術成果認定申請書;

    ⒉有關技術成果享有權利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⒊其它要求提供的文件或資料。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完整齊全的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認定,出具《浙江省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

    審查認定高新技術成果,以科學技術部頒布的《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為依據。對于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未能涵蓋的科技成果,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并報科學技術部批準后再予認定。發生此種情形,審查認定時限作相應順延。

    第八條  國有企業、國有科研院所在改制時,若將前三年職務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新增留利作為技術入股的,須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復核,報同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已改制的可以通過增資擴股方式提取,也可以通過產權受讓方式提取。

    “前三年”指:改制基準期的前三個完整會計年度。

    “新增留利”指:技術成果在改制前三年所產生的全部稅后利潤。當期享受國家和省的減免稅、先征后返等稅收優惠政策的,均按稅后利潤計算。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與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簽訂在職期間和離職、離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內保守本單位技術秘密的協議。

    第十條  執行《浙江省鼓勵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若干規定》文件,第8條和第9條可同時適用,但第8條或第9條不得與第14條同時適用。

    第十一條  職務成果的完成人不得阻礙該項成果的轉化,不得將該項成果的技術資料和數據占為己有。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委、省財政廳和省國資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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