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工發[1999]365號 (1999年11月1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和省政府《關于大力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決定》精神,建立健全我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制度,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我省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工作,下設綜合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
第三條 根據我省高新技術及其產業領域的主要類別,動態建立專業評審專家庫,隨機構成專業評審組。專業評審組負責對申報認定的產品進行審查與排序。
綜合評審委員會實行任期制,由若干知名科技專家與管理專家組成,負責對專業評審組的審查與排序結果進行綜合評價。
第四條 本辦法中申請人必須是依法在本省登記注冊的企事業法人。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屬申請人的自愿行為。
第二章 認定依據與條件
第五條 我省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主要依據于國家科技部最新頒布《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
具體范圍是:
(一)電子信息技術及其產品
(二)生物、醫藥技術及其產品
(三)新材料技術及其產品
(四)光機電一體化技術及其產品
(五)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及其產品
(六)環境保護技術及其產品
(七)航空航天技術及其產品
(八)地球科學、海洋工程技術及其產品
(九)核應用技術及其產品
(十)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及其產品
第六條 高新技術產品,是指在一定時間內,用高新技術設計、生產的全新型產品和用高新技術對其工藝、結構、材料、性能進行重大改進而生產的技術含量高的產品。
凡申請認定的產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范圍;
(二)知識產權明晰,技術成熟,并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廣闊的市場前景,利稅率不得低于20%;
(三)產品生產工藝過程符合環保要求。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高新技術產品原則上每年認定二次。
第八條 申請人在申報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⒈《浙江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報書》;
⒉有關產品技術成熟程度與知識產權相關證明文件的影印件;
⒊國家專賣、醫藥、食品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書影印件;
⒋化工、醫藥產品生產工藝環保檢測報告影印件。
第九條 各市(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要求,對申請人所申報材料的完備性和真實性進行初步審查,簽署意見,并征求同級財政、稅務機關意見后,按時報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對于材料符合要求的申報認定的產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組織專業評審組專家進行考察、審查與排序,并由綜合評審委員對其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一條 根據綜合評審委員會的評價意見,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并頒發《浙江省高新技術產品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在高新技術產品申報認定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高新技術產品證書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撤銷認定證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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