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26日 浙江省科委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加速科技進步的若干意見》(省委[1996]19號)中關于“以杭州、寧波、溫州等大中城市為依托,加快形成滬杭甬和杭寧高速公路沿線及沿海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帶”的精神,促進我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高新園區”)的創建和發展,以高新園區帶動產業帶的形成,規范高新園區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新園區應設在省級經濟開發區或正式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工業用地范圍內。
第三條 高新園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高新技術與其它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加速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創新,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推進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
第四條 高新園區應當努力成為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基地,高新技術向傳統產業擴散的輻射源,科技與經濟密切結合的示范區和培育科技實業家、孵化高新技術企業的功能區。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條 根據省政府授權,浙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科委)歸口管理和協調指導全省高新園區,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科技政策、產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高新園區的總體發展規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指導高新園區的綜合配套改革;
(三)指導高新園區開展國內外科技經濟合作與交流;
(四)負責創建高新園區的審批、驗收和考核。
第六條 高新園區所在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是當地高新園區的領導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把高新園區的建設與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高新園區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高新園區的管理、指導和協調;
(二)落實國家、省關于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制定促進高新園區發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
(三)建立有利于高新園區發展的管理體制,協調各有關部門支持高新園區的建設。
第七條 市(地)科委對當地高新園區進行以下管理:
(一)對高新園區的發展方向以及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等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參與高新園區管理;
(三)與高新園區管委會共同審定進區企業;
(四)協助高新園區引進人才和項目。
第八條 高新園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建立適合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有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高新園區管理委員會是高新園區的日常管理機構,由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設立,負責對高新園區的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省和當地有關高新園區的政策、法規;
(二)擬訂、實施高新園區產業發展規劃;
(三)根據高新園區的發展方向,負責招商引資,吸引人才;
(四)與市(地)科委共同審定進區企業;
(五)建立完善的統計、信息系統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所需要的支撐服務體系;
(六)培育區內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是高新園區的主體。
高新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原則組建、管理和經營。
第十條 高新園區內凡符合《浙江省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另發)中有關認定標準的企業,可以向所在市(地)科委提出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經市(地)科委審查同意后報省科委批準認定為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應當以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為方向,增加科技投入,堅持自主創新開發與技術引進、消化、吸收相結合,形成規模,體現特色。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建立“產權清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市場導向與技術創新有機結合的、技工貿一體化的企業經營機制,建立健全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等各項管理制度,提高競爭能力,面向國內外市場,參與國際競爭。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護投資者權益;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健康和安全,逐步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高新園區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方針。不同所有制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長期共存、平等競爭、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鼓勵不同所有制的高新技術企業相互入股、參股,依法建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企業等;鼓勵高新技術企業與園區內外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大中企業建立多種形式的科技經濟聯合體。
第四章 申報、審批及考核
第十五條 創建高新園區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向省科委提出申請,并附創建高新園區的可行性報告(提綱附后)和當地政府扶持高新園區及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文件。
申報高新園區的所在地應具備較強的經濟、科技實力和良好的對外開放條件;興辦園區的指導思想明確、發展目標和產業布局科學合理;園區內有一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基礎、良好的投資環境和切實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申請創建的高新園區及其可行性報告,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組織邀請省、市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科學論證。省科委負責審查有關創建申報材料和論證結論,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復。
第十七條 對初步建成的高新園區,由省科委根據《浙江省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驗收和考核辦法》(另發)組織驗收。通過驗收的高新園區報省政府批準,并授予“浙江省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稱號,正式掛牌。
第十八條 高新園區實行競爭機制下的動態管理,省科委對高新園區進行定期考核。對管理不善、發展緩慢的,取消高新園區的稱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
浙江省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創建可行性報告(提綱)
一、園區名稱
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概況
三、當地科技發展概況
四、當地主導產業及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現狀
五、園區區域范圍
六、園區產業發展現狀
七、園區創建指導思想及發展目標
八、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布局與建設規劃
九、園區投資環境及對外開放條件
十、園區環境保護措施
十一、園區管理體制
附2:
1、專家論證意見與結論;
2、省級經濟開發區的批件及四周界址,或城市總體規劃的批件及有關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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