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計經科[1998]615號 (1998年6月9日)
為建立和完善企業的技術創新體系,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加速企業技術進步,增強浙江工業經濟的競爭力,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鼓勵和支持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建立技術中心暫行辦法》(國經貿[1993]261號)的要求,結合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加速科技進步的若干意見》精神,特制定浙江省鼓勵和支持大中型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的試行辦法。
一、企業技術中心的性質和任務
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是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的指導方針,促進科技與生產的緊密結合,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戰略措施,是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環節。企業技術中心是由企業直接領導的較高層次、較高水平的技術開發和研究機構。
技術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⒈收集和調研國內外相關專業技術發展的信息,分析、研究技術發展趨勢,制定企業技術和產品發展戰略;
⒉開展有市場前景的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究開發;
⒊開展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技術和商品的中間試驗或工業性試驗;
⒋組織參加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并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創新;
⒌制定和組織實施企業中、長期技術發展規劃。
二、申報技術中心的條件
企業申報技術中心應具備下列條件:
⒈企業領導科技意識強,企業技術開發機構健全。
⒉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市場競爭能力,企業綜合經濟技術指標居國內同行前列。
⒊技術中心的技術開發經費有保證,財務實行單獨核算,所需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經費總額不少于企業銷售收入的2%。
⒋有一支結構合理、業務素質較高的科技人員隊伍。具有大專以上的學歷或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5%以上,從事技術開發的工程技術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⒌企業有切實可行的中長期技術發展規劃、技術中心建設規劃和具體的工作措施。
三、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管理
⒈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由省計經委負責,會同有關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認定。
⒉企業申報省級技術中心,應填報《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書》,由所在市地經委(計經委)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計經委,經評審認定后,頒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證書。
⒊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定期考核,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取消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將作為今后推薦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必要條件。
四、企業技術中心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
⒈建立技術中心的企業的新技術、新產品開發重點項目,優先列入省計經委技術創新計劃,安排資金補助。
⒉企業技術中心用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所需儀器、儀表、化學試劑和技術資料,必須進口的由海關按照現行政策審核,享受有關減免稅優惠政策。
⒊企業技術中心中試設備可快速折舊,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財稅部門審核同意,其折舊年限可在財務制度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超過銷售收入1%,且比上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按實際發生額150%低扣應稅所得額。
⒋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轉讓的凈收入,可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獎勵給對該成果作出貢獻的人員。對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投產后,應當連續3-5年從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獎勵給該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附件:⒈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企業基本情況表(略)
⒉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項目立項建議書(略)
⒊《企業技術中心立項建議書》編寫提綱(略)
上一條:沒有記錄 下一條:沒有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