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科委(科技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和全省農業科學技術大會精神,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農業科技園區指南)與(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科農社[2001]229號),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農業科技進步若干意見》(浙委[2001]21號)精神。我廳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浙江省農業高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本辦法的具體要求,做好農業高科技園區的申報與組織實施工作。
附件:浙江省農業高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試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浙江省農業高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和全省農業科學技術大會精神,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農業科技園區指南〉與〈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科農社字〔2001〕229號),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農業科技進步的若干意見》(浙委[2001]21號)精神,特制定浙江省農業高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園區建設的指導思想: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支撐,發揮區域優勢,突出地方特色,加強農業高新技術的組裝集成和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數量型農業向科技效益型農業轉變。通過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完善運行機制,促進體制創新和科技創新。 第二條 園區范圍。園區要有明確的地域邊界與規模。以三個范圍界定,核心區5000畝,不同類型地區可作適當調整;示范區不少于2萬畝,輻射區不少于8萬畝。 第三條 園區的基本功能: (一)具有較強的研究開發能力。配備必要的共享設施,創造一個局部優化、適合農業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的環境和條件,提供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孵化服務,成為當地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研究開發基地。 (二)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農業,促進傳統農業的改造與升級,為調整農業結構提供示范;發展農業科技型企業、培育農業高新技術企業群體,提高農業整體效益,增加農民收入,為率先基本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提供示范。 (三)培養和集聚一批優秀人才,建立技術服務網絡體系,加快現代農業科技信息的輻射,成為農業科技人員培養和技術培訓的基地,提高周邊地區勞動者科技素質。
二、組織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農業高科技園區由浙江省科技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協調指導小組,對園區建設進行宏觀指導。組長由省科技廳分管副廳長擔任,副組長由農業廳副廳長擔任,成員由省科技廳、農業廳、水利廳、海洋與漁業局、林業局、浙江大學、省農科院等有關處領導組成。協調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省園區辦),主要負責園區的評審、檢查、考核等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 第五條 成立園區專家委員會,負責技術指導與技術咨詢,參與園區的論證、評審、考核等。 第六條 成立園區市縣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園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指導本地園區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實施方案、管理辦法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及實施監督等。 第七條 各園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體制創新、科技創新和靈活高效的原則,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三、申報條件與程序 第八條 申報對象包括現有市級以上的特色農業產業基地、各種類型的農業示范園(區)或新建園區,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經納入各市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并有一定基礎的市級農業示范園區; (二)園區必須具備良好的基礎設施,具有較高的防災、抗災能力;功能設計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對周邊地區具有較強的示范、輻射和帶動作用。 (三)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農業技術水平應明顯高于當地水平,引導和示范作用顯著。 (四)建有多渠道、多層次、市場化的園區投融資機制,具有較大的科技投資規模。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組織體系。有健全的領導管理機構,規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高效的運行機制,科學的發展規劃等。 (六)有較強的科研單位、高等院校作技術支撐,以滿足園區建設對科技人員的需求。 第九條 申報程序 (一)園區建設單位向所在市科委(或科技局)提出申請,并同時提交申報書、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 (二)申請經市科委(或科技局)初審同意后,上報省科技廳。 (三)省科技廳會同省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組織篩選、評審。 第十條 申報材料 (一)浙江省農業高科技園區申報書(見附表1); (二)浙江省農業高科技園區總體規劃(見附表2); (三)浙江省農業高科技園區實施方案(見附表3); (四)有關配套材料; 第十一條 省園區辦組織園區專家委員會進行實地考察、論證和評審,通過評審的園區由省園區辦報協調指導小組審定后,省科技廳批復,授予"浙江省農業高科技園區建設單位",列入浙江省農業高科技園區建設計劃,并簽訂計劃任務書,作為驗收考核的主要依據。 四、考核與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園區建設與運行情況,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按照《農業高科技園區綜合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考評和驗收,通過驗收的園區報協調指導小組審定,由省科技廳批復授予"浙江省農業高科技園區"并正式掛牌。 第十三條 園區所在地市、縣(市、區)政府對園區建設負總責,市、縣(市、區)科委(或科技局)負責園區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建立完善統計信息支撐體系,實行季報制度。各有關市科委(科技局)、農業高科技園區要重視季報表的報送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在認真核實和匯總好農業科技企業上報的各項統計數據的基礎上,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將《浙江省高科技園區季報匯總表》和《浙江省農業高科技園區農業科技企業季報表》報送省園區辦。 第十五條 園區實行競爭機制下的動態管理。掛牌兩年后進行復評,不合格者取消"浙江省農業高科技園區"資格。 五、政策措施 第十六條 園區可優先承擔國家和省下達的各類科技發展計劃項目和技術創新項目,優先享受國家科技綠箱基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和相關科技計劃的支持。 第十七條 按照園區建設的任務和總體目標要求,對園區發展急需的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懂管理、善經營的復合型人才要加快引進和培養。通過建立雙向科技人才兼職制度,吸引鼓勵國內外農業科研、教學與推廣單位的優秀人才,積極參與園區建設,加強智力和信息交流,提高園區建設科技水平。 第十八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工商企業、民間資金到農業高科技園區創辦各類農業科技孵化器。園區要建立必要的中介服務機構,實行稅外無費政策,園區要引入風險投資,要加強與相關機構的聯系和協作,增強對擁有農業科技成果的科技人才的吸引力和整體孵化功能。 六、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一條:沒有記錄 下一條:沒有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