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科〔2005〕14號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為加強縣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改造升級,不斷提高企業創新能力,進一步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現就縣級科技經費扶持的導向、支持的重點提出如下辦法。
一、提高企業研發能力,增強企業發展后勁
1、鼓勵企業進一步加強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對通過國家、省、市認定的企業工程技術中心,按上級經費補助額度給予最高不超過40%比例配套補助。對縣強勢型、實力型、潛力型企業,其當年研究開發經費占銷售額比例達到3%以上且其研發經費達50萬元以上,完成5項以上新產品開發計劃并有2項通過市級以上鑒定,獲得3項以上專利授權,承擔1項以上有經費資助的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一次性給予25萬元的補助。對計劃完成上述各項指標,研發經費投入達1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可向縣科技局提出申請并簽訂計劃合同,完成各項任務,經驗收合格后,按照研發經費實際投入50%比例補助,此項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鼓勵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共建聯合研發機構。本縣企業與國內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共建研究機構,凡雙方簽訂合作協議,在經費投入、人員參與、固定場所有保障,有明確的研發項目,完成的科技成果通過縣級以上科技部門組織的專家認定,一次性給予20萬元補助。
3、支持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開展技術難題攻關。合作雙方簽訂技術合同后,可分別向各自主管部門申請合作項目專項資金補助。經認定后,按項目研發經費實際投入的20%比例予以補助,此項補助最高不超過25萬元。
二、鼓勵企業新產品開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4、鼓勵企業申報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凡列入國家創新基金、863計劃和市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等項目,按上級經費補助額度給予最高不超過40%比例配套補助。對引進科技成果或專利技術,經認定為縣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項目,按研發經費實際投入的20%比例一次性給予補助,此項補助最高不超過25萬元。
5、支持企業對縣域支柱產業共性關鍵技術開展攻關。凡涉及本縣重點行業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由企業提出申請,政府、企業聯合招標,組織產學研集中攻關。凡簽約成交的,研發經費實際投入在100萬元以下的,按實際投入的30%比例給予補助;研發經費實際投入達1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投入的40%比例給予補助;此項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6、支持中小企業新產品開發及產業化。對列入市級以上新產品計劃、火炬計劃、科技攻關等項目,通過市級以上鑒定后,當年實現銷售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給予1萬元獎勵;第二年實現銷售達100萬元以上的,按銷售額1%比例給予獎勵,此項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7、鼓勵企業開展信息化應用。積極引導企業在管理信息化系統,設計制造,過程控制信息化,電子商務等方面加大投入,經認定的企業信息化應用示范、試點企業,按信息化應用實際投入的10%比例給予補助,此項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進一步推廣針織、服裝行業計算機輔助設計制造(CAD、CAM)應用,對每家應用企業給予1萬元補助。
8、支持企業加大專利申請與保護。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0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2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500元;國外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5000元。當年擁有5件以上專利授權的企業,列入縣級專利示范企業,并一次性給予5萬元補助。
9、繼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其項目補助經費除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政策外,在原有基礎上再給予30%比例的補助。
三、加快構建科技公共服務平臺,改善縣域創新創業環境
10、鼓勵企業入駐科技創業中心。凡初創企業或外來攜帶項目資金來象創業者,在象山科技創業中心落戶,二年內免收房屋租賃費,并在項目申報、資金資助、中介服務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凡本縣企業將研發機構落戶在象山縣寧波科技創業中心(暫在浙江大學寧波科技園),二年內其房屋租賃費給予50%比例的補助,并在科技信息、人才交流、研發資助等方面享受寧波市科技園區的優惠政策。
11、鼓勵發展一批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按照科技中介機構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的要求,培育一批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面向基層、企業,積極開展技術中介、人才培訓、科技查新、項目申報、咨詢、評估、專利申請、難題征集、信息化服務等方面工作,對運行規范、有序競爭、業績顯著的,經認定后,當年給予10萬元補助。
四、有關說明
12、對被評為縣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10萬元、2萬元、1萬元和5000元的獎勵。突出貢獻獎獎勵證書及獎金歸屬個人;其它獲獎項目獎勵證書歸屬獲獎組織,所得獎金70%以上分配給項目的完成人員,獲獎組織應尊重項目負責人對獎金分配的意見。
13、項目承擔單位應保證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主要成員的穩定,積極有效地調動其積極性。企業應按項目資助經費的10%比例列支項目管理業務費,由項目組掌握使用,項目負責人可提取部分,用于項目組人員獎勵或項目研究其他開支。
14、項目申報及經費使用管理,按照象科[2003]17號《象山縣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辦法》和象科[2003]19號《象山縣縣級科技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15、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象山縣科學技術局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主題詞:科技創新 企業 政策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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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科技局,縣委辦、縣人大辦、縣府辦、縣政協辦、
關各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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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縣科學技術局辦公室 2005年1月14日印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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