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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政府印發《關于加快工業經濟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
發布日期:2009-7-12 |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推進我市發展模式轉型,促進工業經濟創新發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見。 一、加快社會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為工業經濟創新發展提供服務保障 (一)積極籌建和扶持社會公共服務平臺,重點扶持檢驗檢測、家電展示、工業設計、產業研究、綜合信息等公共服務平臺。 1.完善家電檢驗檢測平臺。在現有家電檢驗檢測中心的基礎上,通過整合檢驗檢測資源,安排必要經費充實急需配備的相關檢測儀器設備,延伸檢測門類,擴大參數項目,基本建成符合慈溪家電產業發展要求的檢驗檢測服務平臺。 2.打造家電展示服務平臺。充分發揮家電科技城(會展中心)作用,籌辦家電產品常年展及家電展覽會,延伸其他各種服務手段,為全市家電產品展覽、展示和市場交易提供公共服務平臺。市財政安排家電會展中心年度運營費用補貼600萬元。 3.建設工業產品設計服務平臺。籌建工業設計服務中心,市財政安排250萬元,用于鼓勵引進和扶持工業設計機構,并按其與本市企業發生的業績予以考核獎勵,具體辦法另定。同時評選十大工業設計優秀產品和十大重點新產品,給予表彰獎勵。 4.籌建工業行業策劃研究平臺。組織開展主導產業發展戰略研究和規劃制訂,市財政安排100萬元資金,完成1—2個主導產業發展戰略研究和規劃制訂。 5.建立工業經濟綜合信息平臺。市財政安排50萬元,整合工業、科技、外向等各類工業經濟綜合信息資源,建立綜合信息平臺,提高經濟運行的綜合分析和服務指導能力。 6.完善融資擔保平臺。對經市政府認可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公司,為符合條件的中小工業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給予年日均擔保余額1%的補助。 (二)支持以企業為主體的各類創新載體建設。通過招標、評選等辦法,依托企業建立行業工程技術中心。對當年被授予行業工程技術中心的企業,對其授牌起兩年內的科研投入給予15%的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15萬元。對升級為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省級工程技術中心(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分中心)、寧波市級工程技術中心的,也按上述補助辦法給予補助,最高分別不超過200萬元、50萬元、30萬元。全市每年考評確定三家優秀工程技術中心,每家給予10萬元獎勵。 (三)對在市內設立的專業化設置、社會化服務、市場化運作的為我市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測試、項目推介、情報咨詢、專利服務等技術服務的科技中介機構和創新服務平臺,按其當年設備、儀器、軟件投入的25%進行補助,每家機構累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加快技術進步,全面推進科技創新 (一)大力培育科技創新型企業。積極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創建各級高新技術企業。 1.對新列入國家級、省級(寧波市級)(不含復評)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獎勵。對列入本市級科技進步企業每家一次性獎勵5萬元。 2.對省(寧波市)級及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在有效期內技術開發費占銷售收入超過3%部分給予30%的補助;其中,對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技術開發費占銷售收入超過5%部分再給予20%的補助。國家級、省(寧波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每家每年最高補助額分別不超過50萬元、20萬元。 3.對企業的自主創新投入執行加計扣除政策。即按當年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的150%抵扣當年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二)加大對專利及標準化工作的支持力度,對專利授權實行專項資助。 1.在國外獲得的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與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按一件計每件分別資助3萬元和0.5萬元。國內發明專利授權,每件資助2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每件資助0.2萬元;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每件資助0.1萬元。 2.對列入省級、寧波市級的專利示范企業,按上級獎勵額同比例獎勵。 3.作為國際標準組織的國際標準研制項目第一起草單位的,每完成1個國際標準項目,一次性獎勵企業50萬元;作為國家標準研制項目第一起草單位的,每完成1個國家標準項目,一次性獎勵企業25萬元;作為行業標準研制項目第一起草單位的,每完成1個行業標準項目,一次性獎勵企業15萬元。 4.經寧波市知識產權局備案,在慈溪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事務機構,年代理申請200件以上專利或20件以上發明專利的獎勵2萬元。 (三)鼓勵和引導企業實施科技項目。對有上級撥款資助的新實施科技計劃項目、科技型企業,上級要求地方政府配套的,按規定給予配套補助;對無上級撥款資助及無配套要求的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在其立項后兩年內按該項目實現銷售的1%給予補助,最高累計補助不超過40萬元。對于無法按銷售為依據獎勵的,按項目研發投入的20%給予補助,最高累計補助不超過20萬元。 (四)加強同科研院校合作,積極引進科研成果。 1.我市企業與國內外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科技型公司開展的技術合作項目,由企業申請,經科技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正式立項后,按企業支付技術合作經費實際開票額的30%給予一次性補助,一般項目補助每項最高不超過20萬元,重大項目補助每項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助款在項目啟動且企業支付合作經費時支付50%,在項目完成驗收合格且有一定銷售時再支付50%。 2.為加強我市與有合作協議的高校和科研單位的聯系,每年設立工作經費50萬元。 (五)鼓勵企業信息技術應用,促進經濟信息化。 1.大力推進企業信息化。對軟件財務投入當年合計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實施的企業資源計劃管理(ERP)、供應鏈管理(SCM)、客戶關系管理(CRM)、辦公自動化(OA)、銷售點信息系統(POS)、決策支持系統(DSS)、電子商務系統和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CIMS)、計算機輔助工程(CAE)、計算機輔助設計(CAD)、計算機輔助制造(CAM)、計算機輔助工藝計劃(CAPP)、產品數據管理(PDM)等項目,分別按軟件和硬件財務投入的20%和10%給予補助;對制造過程開發應用自動化生產線或設備,智能化、數字化機械設備及儀表(如數控機床、智能儀表等),按財務投入的5%給予補助(與技改設備投入不重復享受),每家企業上述項目累計補助額不超過25萬元。 2.鼓勵和引導企業自主或合作開發基礎軟件和應用軟件(包括嵌入式軟件),改造和提升傳統產品。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被列為政府支持項目的,經驗收合格,自立項之年起兩年內,按開發軟件銷售額的1.5%或應用軟件后新開發產品銷售額的0.5%給予獎勵,累計不超過20萬元。對獲得軟件著作權證書和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的,每件分別獎勵1000元和4000元。 (六)鼓勵開展科技攻關。對被評為市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獲獎單位或個人4萬元、2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加快推進企業聯合,創新工業增長方式 (一)繼續鼓勵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推動企業上市。對上市企業的具體扶持政策另行制訂。 (二)鼓勵企業做大做強,實現強強聯合。對市內無資本關聯關系的百強企業之間以互相兼并、收購、參股等形式合作組建新的企業集團,聯合后的企業年銷售收入達到20億元以上且實繳稅費1億元以上的,從聯合當年的第二年起,對實繳稅費超上年基數15%以上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實行50%返還獎勵,連扶2年。 (三)對市內行業龍頭企業,實施重大發展項目爭取跨越式發展的,對其優惠政策可以實行一事一議。 (四)鼓勵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促進技術創新和投資結構優化。 1.鼓勵重點優勢行業技術改造。對符合本市產業導向的重大裝備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和傳統優勢產業改造升級等三個專項的技改項目進行重點扶持。對經評審列入上述三個專項且設備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技改項目,按實際設備投資額500—1000(含)萬元,1000—3000(含)萬元及3000萬元以上,分別給予1.5%、2%、2.5%分檔累進的獎勵,其中采用國內先進設備的提高一個百分點獎勵,引進國外先進設備或“零土地技改”項目的提高二個百分點獎勵。單個項目(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300萬元。本項目設立2000萬元資金,封閉運作,獎勵最先進的技術改造項目。具體專項標準、項目評審和驗收辦法另行制訂。 2.加快工業新產品開發和產業化步伐。對新列入國家級和省(寧波)級新產品計劃且按規定通過驗收的項目,每項分別給予3萬元和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醫療器械行業發展鼓勵政策按《慈溪市鼓勵發展醫療器械行業若干政策意見》(慈政辦發〔2006〕143號)執行。 四、加快節能技術創新,促進資源集約利用 (一)鼓勵企業節能降耗,促進資源要素結構優化 1.對年綜合能耗3000噸標煤以上的重點用能企業,按萬元產值綜合能耗考核,在較上年降低5%以上的部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獎勵0.5萬元。最高獎勵年綜合能耗5000噸標煤以上企業不超過15萬元,年綜合能耗3000噸標煤以上企業不超過10萬元。 2.對通過改造并認定的各類(含一、二、三產)節能項目,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節能率達到20%以上,按設備投入20%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萬元。 3.對寧波市級以上部門審核通過的清潔生產企業,每家補助5萬元;經寧波市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按其改造的設備投入給予6%的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20萬元。 4.對經省認定的綠色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國家、省、寧波市建筑節能示范項目(不包括房地產開發商開發的項目)的分別給予8萬元、5萬元和3萬元的獎勵。 5.積極推廣節能技術、設備和產品(本地銷售),對節能效率20%以上的節能產品且符合寧波節能產品目錄,年銷售在300萬元以上的,給予6萬元的獎勵;當年完成鍋爐分層改造的,按4T、6T、8T以上鍋爐,分檔補助0.5萬元、1萬元和2萬元。 6.鼓勵企業節約用水,對市年用水量前100家工業企業,按萬元產值綜合水耗考核,對較上年降低5%以上的部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獎勵0.3萬元,最高不超過6萬元;對企業中水回用改造項目,中水回用率達80%以上,按項目投資額的10%進行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20萬元。 7.鼓勵企業實行污染減排。對COD(化學需氧量)或SO2(二氧化硫)排放企業實行考核,按2006年企業實際排放量為基數,當年減排降低5%以上部分,每減排一噸COD(化學需氧量)或SO2(二氧化硫)獎勵400元。 8.安排適當資金用于節能降耗工作的政策支持。主要用于對節能降耗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推廣應用示范試點、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二)鼓勵標準廠房建設,構建中小企業集約發展平臺。對經市園區辦確認非自用的標準廠房按容積率進行分檔補助。對容積率在1—1.5(含)和1.5以上的標準廠房項目,經竣工驗收的,分別按每平方米60元和80元進行補助,單體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本獎勵項目的對象僅限鎮、村級集體經濟組織。 (三)有序用電獎勵政策視電力供應情況另行制定。 五、加快培育品牌產業,創新發展品牌經濟 (一)被評為中國名牌或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出口名牌或免驗產品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被評為商務部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被評為國家免檢產品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被評為省級名牌或著名商標或出口名牌商品、寧波市級名牌或知名商標或名牌出口商品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被評為慈溪市級名牌或知名商標的,每只獎勵1萬元。上述項目同年度分級獲獎的,從高獎勵。同一產品復評驗后保持同級名牌、著名商標、免檢或免驗產品的,不重復獎勵。企業當年在發達國家注冊國際商標并在注冊地發生出口業務的,每只獎勵2萬元。 (二)鼓勵品牌企業拓展品牌經營。對獲國家級名牌或馳名商標、省級名牌或著名商標的本市企業,通過定牌、貼牌等方式與本市境內無資本關聯的其他企業開展品牌經營,按其當年新增貼牌、定牌收入(收入須單獨計帳)的1%或品牌使用費收入的1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三)實施創牌經費補助政策。對獲得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出口名牌、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商務部)的工作職能主管部門每只補助工作經費6萬元;對獲得原產地保護(地域保護和原產地標記)和證明商標的工作職能主管部門補助工作經費3萬元;通過努力獲得國家級專業生產(品牌)基地的,對組織申報單位補助工作經費15萬元。 (四)市長質量獎評審獎勵按《慈溪市市長質量獎評審辦法》(慈政辦發〔2004〕106號)執行。 六、加快企業機制創新,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一)開展企業管理創星級活動。以“三項管理”、5S、物流、質量、成本管理及績效管理等為主要考評內容,開展企業管理創星級活動,對新被評為管理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企業,分別給予6萬元、4萬元、2萬元的獎勵。對星級升級企業,給予差額獎勵。 (二)加強企業家和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安排150萬元專項培訓經費,作為開展對列入市組織人事部門培訓計劃并由各部門實施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大學生實習基地建設、外貿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及標準化、知識產權、品牌論壇及管理咨詢等活動的專項費用。 (三)對新組建的省(寧波市)級、本市級工業行業協會(商會),分別補助工作經費10萬元、5萬元。工作經費在協會(商會)成立啟動時補助50%,對運行正常、自律作用明顯的一年后再補助其余50%。 七、完善創新發展評價機制,營造工業經濟創新發展的良好氛圍 (一)按照“設定條件、公平入選、動態管理、考核評定”的原則,對十強、二十強、百強企業和成長潛力型企業進行評定。百強企業以當年銷售收入達到1.5億元以上或實繳稅費5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為入選的必備條件,其考評辦法為:按當年工業銷售收入30%、實繳稅費40%、銷售利稅率30%為權數,計算綜合得分,根據得分高低,依次確定前100家企業為全市百強企業, 其中排名前10位的為十強企業,排名11位至30位的為二十強企業;成長潛力型企業以當年銷售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或實繳稅費200萬元以上且前三年銷售收入平均增幅20%以上、當年銷售收入增長40%以上的非百強工業企業為入選必備條件,其考評辦法為:按當年工業銷售收入60%、實繳稅費40%為權數,計算綜合得分,根據得分高低,依次確定前100家企業為成長潛力型企業,由市政府授牌表彰。 (二)評選工業經濟年度先進人物。 1.評選2007年度慈溪工業經濟年度杰出人物。以實繳稅費、銷售收入為主要考核指標,對2007年銷售收入和實繳稅費分別在6億元和2000萬元以上,并且銷售比上年增長在10%以上企業的負責人,以實繳稅費60%、銷售收入40%為權數,且企業利潤率在全市同行業企業平均利潤率以上,得分前10家企業的負責人為“慈溪工業經濟年度杰出人物”。由市委、市政府給予每位20萬元等值獎章獎勵,并進行宣傳表彰。 2.設定單項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家為表彰對象,設立年度開放發展特別獎、資源節約特別獎、管理創新特別獎、和諧發展特別獎等獎項若干項,由市委、市政府給予授牌表彰,并在新聞媒體上廣為宣傳,具體評選辦法另定。 以上年度人物不重復兼獎。 八、其他說明 (一)企業涉及偷稅、侵權、假冒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查處的,未完成市政府確定的節能降耗目標任務的,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或由于環境污染問題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二)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或參照同一補助考核依據的項目,市級各項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上級補助獎勵要求本級配套的與本級補助獎勵不重復享受。 (三)本《意見》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涉及與本《意見》有關的政策文件停止執行。 (四)本《意見》由市工業財政扶持資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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