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政策適用范圍
第一條 經營范圍屬于研發設計、軟件開發,以及經認定的文化旅游、時尚消費、咨詢策劃等具有一定規模和層次的創意產業。
第二條 工商注冊在鎮海區內,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環保標準。
二、扶持創意產業重點領域,推動產業升級
第三條 屬于研發設計、軟件開發,以及經認定的文化旅游、時尚消費、咨詢策劃等創意產業的企業(機構),三年內按其當年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50%給予獎勵。
第四條 鼓勵發展軟件開發創意產業。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至 2010年底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額。軟件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第五條 鼓勵創意企業入駐大學科技園創意產業基地創業大廈。國家大學科技園、國家技術轉移中心、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和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在創業大廈內設立創意研發機構,2年內免費提供100平方以內用房。國內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大公司在園區內創辦研發及中介機構等,實際投入超過50萬元,經認定,由區財政給予15到25萬元的經費補助。高層次創意人才新辦創業企業,經認定實際投資額超過50萬元的,給予20%的補助,最高補助額不超過50萬元。對新入駐大學科技園創意產業基地創業大廈的創意企業給予房租專項補貼,按經認定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承租面積,第一年補貼房租金的80%,第二年補貼房租金的50%,第三年補貼房租金的30%。
三、鼓勵自主創新、拓寬融資渠道
第六條 支持和引導有條件的創意企業建立工程技術中心。被列入國家、省級工程技術中心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每家300萬元和100萬元的補助;被列入市級工程技術中心的企業進行配套補助;被列入區級工程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20萬元補助。
第七條 創意企業可優先申報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優先推薦立項,同時優先給予區級科技經費補助。
第八條 創意企業通過國家和省(市)級高新技術企業驗收,每家獎勵50萬元、10萬元。
第九條 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第十條 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的折舊。2006年1月1日以后企業新購進的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該類儀器和設備,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采取加速折舊的政策。
第十一條 鼓勵創意產業自主創新形成的成果及時申請、注冊相關專利。獲得國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分別獎勵1萬元、3000元和1000元,獲得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外專利的獎勵3萬元。
第十二條 對單位和個人在本區從事創意產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服務于創意產業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超過30萬元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十三條 支持和引導擔保機構為中小創意企業的融資提供擔保,對經認定的創意企業,支持區內金融機構開展創意企業知識產權權利質押業務試點,對創意企業三年內提供免費貸款擔保的擔保公司,按其當年日平均擔保責任余額的2%給予補貼。對單個融資擔保機構,當年最高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
四、拉動市場需求,促進創意產品貿易
第十四條 擴大對創意產品和服務的政府采購范圍。凡納入本區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采購創意產品和服務時,優先采購本區企業自主創新的產品和服務。
第十五條 支持創意產品專業市場建設。企業從進場之日起三年內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80%予以獎勵。進場企業自經營之日起兩年內房租金全免。在政策優惠期內暫緩征收水利基金。進場企業原則上經營范圍要與專業市場相對應。符合專業市場經營范圍的營業額占總營業額90%(含)以上的,按全額給予獎勵;符合專業市場經營范圍的營業額占總營業額60%(含)以上不到90%的,按實際所占比例給予獎勵;符合專業市場經營范圍的營業額占總營業額60%以下的,財政專項資金不予獎勵。
五、培養引進創意人才、強化智力支持
第十六條 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與創意企業聯合建設創意產業人才培養基地,鼓勵大院大所在寧波市大學科技園創意產業基地內設立教育培訓機構。教育培訓所得按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企業初創期間,留學歸國人員和碩士以上學歷人員以及到非公創意企業工作的全日制高校畢業生,給予生活居住房補貼,碩士及以上每月400元,大學本科每月200元,補貼期限三年。
六、附則
第十八條 對重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同一項目涉及多項優惠政策的,不重復享受。
第十九條 享受本政策的獨立核算企業經營期限應在10年以上,科研機構設立運作應在5年以上。對經營期限不足的,將追還原享受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寧波市大學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為寧波市大學科技園創意產業基地的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政策由鎮海區科技局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本文件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也作相應調整。